吴店司法所 2018-03-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正面引导、因人施教的工作方法。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三条 分类管理是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以一般矫正为基础,分别采取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监管和相应的处遇。
第四条 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类管理考评申报工作。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分类管理的审核、指导。
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每季度将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市、州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
1、入矫教育不满三个月的;
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的;
3、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4、日常行为考核季度得分低于60分的;
5、消极对待、借故不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监管教育的。
适用宽管、普管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上述2-5款行为之一的,降为严管。
第六条 对适用严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以下处遇:
1、每周电话和书面汇报1次本人思想行为和活动情况;
2、每周个别谈话1次,每月上交1次改造小结;
3、有劳动能力的,每月社区服务不少于24小时;
4、每月参加集中学习教育不小于12小时;
5、司法所每月走访社区矫正人员家庭、社区1次;
6、月考核不得奖分,罚分不受限制;
7、不允许请假外出。
第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普管:
1、入矫教育和严管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的;
2、严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在60-80分的;
3、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度风险等级的;
4、适用宽管的社区矫正人员,一次不遵守本规定第11条第2、3款之规定的,降为普管。
第八条 对适用普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以下处遇:
1、每月电话和书面汇报1次,本人的思想行为和活动情况;
2、每月个别谈话1次,每两月上交1次改造小结;
3、有劳动能力的,每月社区服务不少于12小时;
4、司法所每两月走访1次社区矫正人员家庭、社区;
5、每月参加集中学习不少于10小时;
6、经审批可以请假外出。
第九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宽管:
1、连续普管达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80分以上的;
2、连续2次获得行政表扬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低度风险等级的。
第十条 对适用宽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以下处遇:
1、每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1次、每季度书面汇报1次本人思想行为和活动情况;
2、每季度个别谈话1次,每半年上交次1次本人改造小结;
3、每月参加集中学习不小于8小时;
4、司法所每季度走访1次社区矫正人员家庭、社区;
5、有劳动能力的,每月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一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评定分类管理三个月为一个考核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评定分类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书面征求社区居民、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意见;
2、司法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的评定意见,集体审定后公示;
3、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审批;
4、对社区矫正人员宣布分类管理等级并给予相应的处遇。
第三章 分阶段教育
第十二条 分阶段教育是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矫正教育过程中的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的规律,结合教育矫正阶段性目标设定,将教育矫正的全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从接受社区矫正时开始的三个月时间为入矫教育。入矫教育结束至矫正期限届满前的一个月是常规教育时间。矫正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月为解矫教育。
(一)入矫教育
1、工作目标:引导和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服法,熟悉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监管教育规定和有关帮扶政策,自觉服从监管教育。
2、教育内容:
(1)社区矫正的概念、目的、意义;
(2)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监管教育制度规定和相关帮扶政策;
(3)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
(4)形势政策和认罪服法教育。
3、教育方式:集体教育、个别教育、社区服务;发放学习资料、撰写学习心得,电话交流,家庭走访等多种教育方法。
(二)常规教育
1、工作目标: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不良心理习惯和行为恶习,培养健康人格,增强守法意识,提高道德修养、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增强融入社会的能力。
2、教育内容: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养成教育。
3、教育方式:综合运用个别谈话、个案矫正、集体教育、心理咨询、社区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推荐过渡性安置就业和帮贫解困等多种形式,增强教育矫正的效果。
(三)解矫教育
1、工作目标:总结和巩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成果,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自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为顺利回归社会进一步打牢基础。
2、教育内容:指导社区矫正人员对改造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为解除矫正作好思想和心理准备。
3、教育方式:
(1)个别谈话,指导其对矫正过程进行全面总结;
(2)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矫正效果;
(3)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制定回归社会的生活、就业计划;
(4)走访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的社区和家庭,通报改造情况,使其在解除矫正后能够得到继续帮助和教育;
(5)做好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衔接。
第十四条 矫正期限不足六个月的社区矫正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各阶段的教育时间。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和《湖北省社区矫正人员计分考核规定》,具体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的考核。
第十六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风险评估和日常行为考核结果,应作为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表现突出,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提前晋升较宽类监管,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和司法奖励;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表现较差,经教育仍无改进的,应降至较严类监管,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社区矫正人员提前晋升、降低监管类别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社区矫正人员,应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的规定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 符合司法奖惩法定条件的,呈报司法奖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之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