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务

王秀丽

目录

  • 1 导学
    • 1.1 课程标准
    • 1.2 教学计划
    • 1.3 教学设计
    • 1.4 学习准备
      • 1.4.1 如何又好又快的进行学习
      • 1.4.2 知识准备
    • 1.5 思政小课堂——学习寄语
  • 2 走进社区矫正
    • 2.1 整体认知
    • 2.2 社区矫正的概念、特征、利弊
    • 2.3 社区矫正的任务与原则
    • 2.4 社区矫正的发展 和现状
    • 2.5 总结与拓展
    • 2.6 法治国家——社会综合治理下的社区矫正
  • 3 社区矫正的对象和工作主体
    • 3.1 整体认知——社区矫正对象
      • 3.1.1 管制犯和缓刑犯
      • 3.1.2 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
    • 3.2 整体认知——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者
      • 3.2.1 社区矫正机构
      • 3.2.2 社区矫正工作者
    • 3.3 总结与拓展
    • 3.4 人民至上——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
  • 4 社区矫正实务学习准备
    • 4.1 整体流程(视频)
    • 4.2 整体流程(导图)
  • 5 社区矫正的工作(启动)
    • 5.1 社区矫正工作的提前介入
      • 5.1.1 思维导图
      • 5.1.2 调查评估概述
      • 5.1.3 实训调查评估
        • 5.1.3.1 评估实训
        • 5.1.3.2 作业互评
    • 5.2 总结与拓展
    • 5.3 恪尽职守–谈调查评估的困境和破解措施
  • 6 社区矫正交付与接收
    • 6.1 整体认知
    • 6.2 交付
    • 6.3 接收——报到、登记、核查
    • 6.4 接收——矫正小组成立
    • 6.5 接收——入矫宣告
    • 6.6 接收——矫正方案制定
    • 6.7 接收——矫正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 6.8 总结与拓展
    • 6.9 依法办事–如何做好社区矫正的接收工作
  • 7 监督管理
    • 7.1 整体认知
    • 7.2 制度管理——日常监管工作
      • 7.2.1 报到报告制度
      • 7.2.2 会客制度
      • 7.2.3 请销假制度
      • 7.2.4 居住地变更审批制度
      • 7.2.5 走访制度
      • 7.2.6 脱管追查制度
      • 7.2.7 其他制度
    • 7.3 风险管理——风险评估
    • 7.4 技术管理——电子监控(智慧矫正)
    • 7.5 科学管理——分类管理
    • 7.6 特别管理——禁止令执行
    • 7.7 总结与拓展
    • 7.8 执法必严–谈如何预防社区矫正对象脱管
  • 8 教育
    • 8.1 整体认知
    • 8.2 分段教育——入矫、常规、解矫
      • 8.2.1 入矫教育
      • 8.2.2 常规教育
      • 8.2.3 解矫教育
    • 8.3 集中教育、个别矫正
    • 8.4 分类教育
    • 8.5 心理矫正——咨询、干预、治疗
    • 8.6 总结与拓展
    • 8.7 平安中国–矫正下的新人生
  • 9 帮扶
    • 9.1 整体认知
    • 9.2 生存性帮困扶助
    • 9.3 支持性帮困扶助
    • 9.4 发展性帮困扶助
    • 9.5 总结与拓展
    • 9.6 恢复性司法–社区矫正的意义
  • 10 考核与奖惩
    • 10.1 整体认知
    • 10.2 考核
    • 10.3 奖励
    • 10.4 惩罚
    • 10.5 总结与拓展
    • 10.6 思政小课堂
  • 11 社区矫正解除与终止
    • 11.1 整体认知
    • 11.2 解除
    • 11.3 终止
    • 11.4 总结与拓展
    • 11.5 思政小课堂
  • 12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 12.1 整体认知
    • 12.2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特点和矫正方针
    • 12.3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规定
    • 12.4 社区矫正法亮点
整体认知
  • 1 法律法规
  • 2 思维导图
  • 3 小视频
  • 4 主干知识

《社区矫正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五章教育帮扶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

 

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第三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第四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