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社区矫正对象还有不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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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奖惩,通过综合考评与动态评估相结合划分处遇级别,按照相应处遇类别区别对待,依法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分级处遇是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时间、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考核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划分为三个等级,依次是 严管、普管和宽管,处遇内容逐级放宽。

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和分级处遇的日常工作。
入矫的三个月内、再犯罪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度风险等级的或其他适用严管情形的属于“ 严管”级别。


对适用 严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以下处遇:
(一)每周至少到司法所报告1次;
(二)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
(三)每月至少接受个别教育2次;
(四)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集中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
(五)每半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
(六)从严审批外出,经批准请假外出的,应当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


分级处遇原则上每季度调整一次,入矫满3个月的,列入本季度调整,入矫不满3个月的,与下季度合计调整。
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度风险等级; 严管期间考核不扣分;其他适用普管情形的应当调整为“ 普管”。
普通管理器作为社区矫正人员通常会呆得最久的管理时期,其监督管理降低了许多,但教育矫正一直都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工作。社区矫正本质上更靠近教育矫正层面,而监督管理则是为教育矫正护航,确保教育矫正的实施及社区矫正人员对周围社会环境的影响。将一个犯罪人逐渐教育矫正为社会人,中间有许多的干扰因素,而司法部门所能做的,只能是从结构、系统及日常工作中,尽量把握发展的方向,影响、引导改变的发生、发展。


对适用 普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以下处遇:
(一)每月至少到所报到2次、电话报到2次;
(二)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其中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4小时;
(三)每月至少接受个别教育1次;
(四)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其中集中社区服务不少于4小时;
(五)每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


社区矫正对象在普管期间考核不扣分;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或再犯罪风险评估被评为低度风险等级等其他适用宽管情形的适用“ 宽管”。


对适用 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以下处遇:
(一)每月至少到所报告1次、电话报告3次;
(二)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其中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2小时;
(三)每季度至少接受个别教育1次;
(四)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其中集中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五)每季度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