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主干知识
-
2 演示视频
-
3 解说视频
1、主干知识PPT
2、社区矫正宣告书(模板)
3、宣告主要内容
(1)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2)社区矫正期限;
(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第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
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
触对其娇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
变更居住地。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地,在7
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7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
法局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不得超
过1个月。被人民法院下达禁止令的,应当遵守禁止令。
第二,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
具书面决定: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
定的;③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④保外就医
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
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⑤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其他违反监
督管理规定的。
第三,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其居住地
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作出撤销缓刑、
假释决定:①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
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
改正的: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3次警告仍不改正的;⑤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四,暂于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
当依法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①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②未经司法行政机关
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
的: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
次警告,仍不改正的;⑤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
的;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⑦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
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其他违反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五,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遵守
《禁止令》;定期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思想、活动情
需要说明的是,各类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刑义务有所不同,详见本书第二单元。
第六,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及处遇。分类管理是指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自身特
点和人身危险性程度及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过程中的矫正表现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
社区矫正人员采取不同的管理和管理措施,以期取得最佳管理效果的制度。比如,广
东省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人身危险性大小将社区矫正人员分为普通管理、重点管理、特
殊管理三类。每类人员在报到周期、个别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处遇均有所差
别。入矫时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类情况,根据其人身危险性评估情况确定。随后,可根
据其表现情况、考核结果,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在这个环节,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宣读当地社区矫正分类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七,有关社区矫正人员奖惩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突出表现、发挥典型示范
作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
明材料,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
定。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则应依法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
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惩罚。
在这个环节,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入矫人员的类型,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实
施办法》中有关减刑、警告、撤销缓刑等奖惩措施及其适用条件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