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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判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国家 | 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 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
| 日 本 | 在日本有住所或连续居住12个月以上。其中没有日本国籍且在过去的10年中在日本居住5年以下(含)者为非永久居民 | 在日本设有总机构(按照日本法律注册登记的公司须将总机构设在日本) |
| 美 国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拥有在美永久居留权(绿卡) 2.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国的加权平均停留天数不少于183天(其中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当年天数+1/3×去年天数+1/6×前年天数),但不包括当年在美国停留时间少于183天,且应税家庭(tax home,指纳税人通常或主要的营业地点)所在地在美国之外者 3.第一年选择作为美国居民(新到美国,连续在美国停留超过31天,且其中75%的天数在第一个纳税年度者可以进行这样的选择) | 依据美国联邦或州的法律登记注册 |
| 法 国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或主要住所在法国; 2.在法国从事经营活动,除非可以证明该活动是辅助性的; 3.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 | 仅行使地域管辖权,仅就在法国开展经营活动获得的所得征税 |
| 英 国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英国居住183天及以上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英国有住所,且在拥有该住所期间,至少连续91天(其中30天在该纳税年度内)在海外没有住所,或者虽然在海外有住所,该纳税年度内在海外住所停留的时间少于30天 3.英国工作日达到365天内所有工作日的75%以上(其中“英国工作日”指在英国工作3小时以上的工作日,且365天中的全部或部分天数应属于该纳税年度) 4.在过去3年内按照上述标准之一被判定为英国居民,在英国拥有住所并在本纳税年度内死亡 除上述标准外,英国还规定了5种居民身份的例外情况以及可根据充分的经济联系确认个人居民身份的情况 | 在英国境内登记注册或者管理及控制中心在英国 |
德 国 | 在德国有住所或习惯性的居所 在德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将被认定为具有习惯性的居所 | 依据德国法律登记注册,或其管理机构设在德国 |
| 加 拿 大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一个日历年度在加拿大停留183天及以上; 2.根据居住状况、社会经济联系等可判定其为加拿大居民 | 在加拿大登记注册或管理和控制中心设在加拿大 |
| 澳 大 利 亚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澳大利亚境内有永久住所; 2.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年以上(除非该个人通常的住所不在澳大利亚,且无意在澳大利亚定居)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 2.在澳大利亚从事经营活动且管理控制中心在澳大利亚或投票权由澳大利亚居民股东控制 |
注:[1]根据英国于2013-2014财政年度开始应用的判定个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