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其他妨害社会管理行为案件的查处
一、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案例分析】2018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某市交警大队市区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执法人员在市区兴海路粮油停车场路段驾车巡逻时,发现一工程车没有按规定悬挂号牌,随即上前拦截检查,并责令驾驶员赵某下车出示驾驶证等相关证件。赵某非但不出示相关证件,反而无理取闹。面对赵某的无理取闹,大队民警反复劝阻,但赵某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引来众多群众围观,堵塞正常交通,造成恶劣影响。11时30分许在反复劝阻无果的情况下,民警与市公安局治安巡查支队取得了联系。防暴队员赶到现场后,赵某仍不出示相关证件,拒交车辆钥匙,交警大队依法将车辆拖入停车场,恢复交通。 随后赵某被某市公安机关某区公安分局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教师提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阻碍执行公务行为?
【学生活动】分析、讨论
【教师明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构成
该行为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3.行为的主体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二)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1.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的客体和对象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大、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2)行为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行为上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行为结果如何不影响行为的成立;后者在客观方面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二是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必须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三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2.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是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二是实施行为的目的不同。三是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前者是针对正在执行公务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公务行为;而后者是针对机关、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招摇撞骗行为
【案例分析】 2018年3月份的的一天,张某伙同赵某身着警服,驾驶面包车来到某理发店,以巡警扫黄为名,将服务员王某、李某带到理发店的楼上,用手铐将二人铐在一起,问其是否卖淫。后将二人带到县城,开车到巡警队门口,韩某到里面转了一圈,出来后伙同赵某又将王、李二人带到一旅社内。张某问二人带钱了没有,二人说带了200元钱,韩某就让二人将钱交出,并把钱装了起来。后张某说队里有任务,让两女在旅社等,并将二人铐在旅社的桌腿上。张某和赵某随即离开,200元钱二人平分。
【教师提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张、赵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其获利不大,所以应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招摇撞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招摇撞骗罪;第三种观点认为,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谈谈您的看法。
【学生活动】分析讨论
【教师讲评】
(一)招摇撞骗行为的构成
招摇撞骗行为,是指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管理秩序和某些单位与公民的合法权利。
2.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表现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为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其动机目的具有多样性。如果行为人出于个人虚荣而谎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只是穿着、借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服、标志拍照等,则不构成此行为。
(二)招摇撞骗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1.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一是冒充的对象不同。前者可以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也可以是其他职业的虚假身份;后者只能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二是情节和危害后果不同。
2.与诈骗行为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行为;后者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实行欺骗是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虚假身份为其特定的行为方式;后者则是编造虚假理由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来骗取公私财物。(3)主观方面不同。
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