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涉毒案件查处
【案情介绍】11月14日19时许,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某KTV内有人聚众吸毒。接报后,派出所迅速组织民警进行抓捕,共抓获涉嫌吸毒人员张某、万某等5人。经查明,张某想吸食K粉,后经万某联系,张某化了500元钱买来一小包K粉。其在卡拉OK厅玩时,拿出来供自己及陪唱的张某、王某、万某等5人吸食。其中万某、王某等四人均表示看到张某吸毒而好奇,主动吸食。张某曾于今年7月因吸毒被治安拘留15日,10月再次因吸毒被拘留,且多次容留罗某(女)、袁某在其所租住的出租屋内吸毒,最早的一次是在10月。派出所找到罗某、袁某,两人对吸毒行为供认不讳,其中罗某、袁某9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罗某离异,精神空虚,还独自抚养一3岁幼儿,生活压力大,常借毒品麻醉自己。
【教师提问】张某、万某、王某等4人,罗某、袁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如何处理?
【学生活动】分析、回答
【教师明确】这是一起典型的涉毒违法行为。要做到正确合法处理,首先要弄清他们各自构成何种违法行为?并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
本案中,涉案人员及其行为如下:
1.张某购买K粉,并给一同唱歌的王某、万某等4人吸食;曾被公安机关两次治安拘留;曾多次容留罗某、袁某在其租住房内吸毒。
2.万某介绍张某购买K粉,王某、万某并因好奇主动吸食毒品。
3.罗某曾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过,但1个月后又曾吸毒,独自抚养3岁幼儿。
4.袁某曾多次在万某的出租房内吸毒,但没被公安机关处理过。
上述人员应当如何认定其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处罚,首先来看关于涉毒案件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知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73条之规定,涉毒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等行为。
一、吸毒行为的涵义
(一)概念
吸毒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摇头丸)、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吸毒行为的特征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国家管制的毒品而吸食、注射。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服、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教师明确】本案中,张某、万某、王某等5人为了寻求刺激,明知是氯胺酮(K粉)而吸食,故构成吸毒行为。罗某、袁某承认的吸毒行为则需要进行毒品检查和做进一步的调查确认。
二、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行为(难点)
(一)概念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各种目的,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
(二)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特征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心健康。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教唆,是指劝说、授意、怂恿、鼓动、唆使赝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
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方式诱导没有吸毒意愿的人吸毒。
欺骗,是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使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受骗而吸毒。如通过香烟、饮料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和使用,从而染上毒品。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教师提问】张某的行为构成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行为吗?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可能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张某无教唆、引诱、欺骗行为,故不构成次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可能吞云吐雾而间接引诱而使他人主动吸食,构成本行为。
【教师明确】如果王某、万某表示没有张某引诱、教唆、欺骗行为,自己完全是出于好奇而引诱,则不能认定,是否以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进行处罚?下面来看提供毒品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等下再做结论。
(三)罪与非罪的区别
法条竞合的运用: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罪原则上只要实施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则可立案查处,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不予立案。
2.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毒罪罪是行为犯,只要是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吸毒场所则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1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下情形应予立案追诉。(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吸毒的;(6)容留吸毒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案例评析】本案中,张某曾多次容留罗某、袁某在其租住房内吸毒,如果查证属实,处理追究本次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之外,还应另行立案调查张某涉嫌容留吸毒罪的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61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三、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
(一)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概念
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向不改拥有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行为。
(二)法律特征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一般是指无偿向他人提供毒品,如果行为人是有偿向他人提供毒品,则构成贩毒罪。
3.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这里没有规定是特殊主体,因此提供者可以是不能合法拥有的人,也可以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他人提供毒品情节轻微的情形。
4.本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提供,但没有引诱他人吸毒的意图,也没有营利的目的,否则构成引诱、欺骗吸毒行为。
【案例解析】本案中,如果不能证明张某有教唆、引诱和欺骗行为,如果法律有没有对此类行为主体的特殊规定,那么可以按照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进行查处。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区别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如果不够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处理。
2.贩毒罪(《刑法》第355条)。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涉毒案件的调查处理(重点 )
(一)查处的关键环节和内容
通过上述分析,上述案例涉嫌多人、多个违法行为,需要重点调查以下情节。
1.张某购买毒品的途径、来源、数量;
2.万某与卖毒者的关系,是否牟利;
3.张某等5人吸食毒品的方式,张某是否有教唆、引诱、欺骗行为,王某、万某等人是否为初次吸毒;
4.KTV经营从业人员对聚众吸毒是否知情;
5.张某是否有容留罗某、袁某吸毒的行为,容留吸毒的次数,是否牟利;
6.张某、罗某、袁某是否有前科,是否吸毒成瘾。
(二)收集的证据
1.吸毒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和收缴物品清单(毒品、吸毒工具等)。
2.行为人询问笔录。吸毒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吸毒方式、容留吸毒方式、张某、罗某行政处罚后是否继续吸毒。
3.物证:毒品、吸毒工具;
4.对吸毒人员的检测结果;
5.证人证言。
(三)案件处理(难点)
1.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对向他人提供毒品和吸毒行为,分一般情节和较轻情节处罚。
(1)较轻情节: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主要针对初次吸食行为);
(2)一般情节:10-15天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两次以上吸毒的);
(3)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只有一般情节,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对单位的处罚。《禁毒法》第27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毒品类行政案件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现本场所内有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活动而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社区戒毒。《禁毒法》第33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3.强制隔离戒毒。
对于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以及多次吸食苯丙胺类毒品成瘾,已经出现苯丙胺类兴奋剂依赖综合症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应决定强制戒毒。
吸毒成瘾的认定:有证据证明其有吸毒行为(包括现行抓获、本人陈述或同吸人员及其他人员检举揭发和指控等)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的嫌疑人可认定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仅尿检呈阳性不能认定。
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根据《禁毒法》第38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可以理解为被拘留处罚后,又吸毒的人员可以直接实施强制戒毒。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期限为两年。
4.收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第28条)规定,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五、组织练习
【教师提问】本案对相关违法行为人或单位如何处理?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1、对张某已吸毒行为、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处罚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因张某有两次吸毒前科,如果尿检呈阳性,认定吸毒成瘾,则可以强制隔离戒毒,对其容留吸毒行为另案调查。
王某、万某初次吸毒,可以按照情节较轻处罚,罚款500元或5日以下拘留。
罗某如吸毒成瘾,有前科,可以强制隔离戒毒,鉴于其独自抚养3岁幼儿,可以责令社区戒毒。
袁某如吸毒成瘾,行政处罚后,应责令社区戒毒。
KTV管理人员,如果发现张某等吸毒不报告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法人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如有证据证明王某有介绍购买毒品行为。根据《禁毒法》第61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