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赌博案件的查处
【插入视频】姚某等涉嫌赌博案
王某(男,35岁)伙同李某(男,33岁)自2016年2月在某小区租用一民房开了一家名为“清风茶馆”休闲茶楼,一楼大厅摆放了4张茶座可以供客人消遣、打牌娱乐,二楼有5个包厢摆放自动麻将桌和供人玩乐。2017年3月18日下午5:00,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群众刘某举报,说该休闲茶楼有人正在赌博。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该茶楼进行调查。后查明:该茶楼一楼确实有许多客人一边喝茶,一边在打拖拉机、跑得快、“三打哈”之类的扑克牌,在玩牌的都是些邻居、同事。但二楼包厢的姚某、张某、乔某、胡某等5人(均为40岁左右,其中乔某为女性)正在打长沙麻将,且输赢数额较大,其中姚某、张某已各输1200元和700元,乔某、胡某各赢200元和1700元,派出所民警在麻将机上抽屉中发现金共3000元,张某和胡某的桌上还分别放了华为牌手机和一包芙蓉王香烟。由于他们5人由于经常来茶楼玩,老板王某还免费接送他们,提供饭菜,只是每次收取100元的包厢费和茶水费、餐费,老板有时也参与“挑土”玩一玩。
*【教师提问】姚某、张某、乔某、胡某以及一楼玩牌的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茶楼老板王某的行为违法吗?应如何处理?
【学生活动】分析、回答
【教师明确】本案中有以下信息需要重点调查,老板王某除了收取包厢费和茶水费,车辆是否专门用来接送客人?是否抽头营利?姚某等5人麻将的单注输赢数额以及总数,是经常过来赌博?一楼打牌人员的输赢单注数额和总数等,只有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才能正确定性和依法处理。在学习赌博案件查处的基本在理论知识和法律解释后,才能正确处理此类案件。
一、赌博行为的涵义
(一)概念
赌博行为,是指以钱财为赌注,使用某种方式或者工具比输赢来非法获取钱财,赌资较大的行为。
赌博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麻将、打牌、百家乐、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微信赌博等。
(二)赌博行为的特征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良俗。
2.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教师明确】本案中,姚某等全场数额显然超过500元,因此应以赌博行为论处,王某“挑土”行为,如果是临时代替他人赌博,不出资、不受益,不以赌博论处。在一楼的邻居同事之间的扑克娱乐,如果单注不超过10元,全场输赢总额不到500元,则不构成赌博行为。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难点)
“案中案”讲解:姚某等人的赌博案中,还涉及王某是否违法的问题,即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认定
1.概念
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法律特征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
(3)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是在赌博,仍为他们提供便利的条件。主观动机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案例解析】本案中,王某曾经参与“挑土”,应该知道他们之间的输赢大小,可以认定为“明知”,100元的包厢茶水费虽然收费合理,但为了吸引赌徒常来,王某不仅不制止,还提供接送服务,可以认定为“营利目的”。
三、赌博罪与非罪的区别
(一)赌博行为与赌博罪的区别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知识拓展】根据200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目的是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行为。
聚众赌博是指组织3人以上(不包括本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行为。
以赌博为业在内涵上应指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和其他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者,也包括那些虽有职业或其他一定的经济收入但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经济来源的人。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情节严重的行为。“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也属于开设赌场。
四、赌博案件的调查处理(重点)
(一)赌博的认定
主体 | 主观方面 | 客体 | 客观方面 | |
证 明 对 象 | ①赌博人员是谁 ②赌博人员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责任能力 | 是故意还是过失 | 违反社会管理规定 | 在什么地方与哪些人员、以什么方式比输赢,赌资较大 |
(二)查处的关键环节和内容
1.赌博行为的方式和手段。是否利用“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等方式
2.赌博财物数额大小,参与赌博时间长短、次数;
3.赌博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因赌博受过处罚;
4.赌博的地点:是否为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上;
5.赌资的认定与收缴。
(二)收集的证据
1.赌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行为人询问笔录。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要问明提供条件的方式、手段、方法、次数,是否营利、营利多少。
3.赌具等物证、记录输赢的清单等书证。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物证、书证。
4.视频资料。
(三)案件处理
1.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收缴。对赌资、赌博工具依法予以收缴。对提供条件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3.注意事项:
(1)无人认领的赌资可算在所有参赌人员名下,在收缴时可由在场参赌人员共同在收缴清单上签名。
(2)收缴赌资填写收缴物品清单。《收缴清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配套时填写。
*【教师提问】茶楼老板违法吗?
【学生活动】分析讨论
【教师明确】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首先要确定赌博行为的存在。还应查明行为人提供条件的手段、方法、次数、工具,行为人是否营利。
实训项目:
本案中,如何对现场进行检查,应当收缴的赌资和物品有哪些?如何对本案进行处理,制作一份案卷材料,包含《现场检查笔录》和《收缴物品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