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查处

陈俊豪

目录

  • 1 第一单元  治安案件查处概述
    • 1.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概述
      • 1.1.1 新建课程目录
    • 1.2 第三课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
    • 1.3 第一章第二节
    • 1.4 第四课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认定
  • 2 第二单元  治安管理处罚及相关法律措施
    • 2.1 第一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概念及种类
    • 2.2 第二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 2.3 第三课时 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措施
  • 3 第三单元 治安案件的管辖与回避
    • 3.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受案与管辖
    • 3.2 第二课时 治安案件回避
  • 4 第四单元  治安案件调查取证
    • 4.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证据种类
    • 4.2 第二课时 治安案件证据收集与运用
  • 5 第五单元 治安调解
    • 5.1 第一课时 治安调解的条件与原则
    • 5.2 第二单元 治安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 5.3 治安调解案例
  • 6 第六单元 治安案件查处的程序
    • 6.1 第一课时 简易程序与快速办理
    • 6.2 第二课时  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
  • 7 第七单元  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
    • 7.1 第一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执行一般方式
    • 7.2 第二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的强制执行
  • 8 第八单元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查处
    • 8.1 第一课时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概述
    • 8.2 第二课时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查处
    • 8.3 第三课时 寻衅滋事案件查处
  • 9 第九单元 妨害公共安全案件查处
    • 9.1 第一课时 违反危险物质管理案件查处
    • 9.2 第二课时 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器具案件查处
  • 10 第十单元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查处
    • 10.1 第一课时 非法搜查身体案件查处
    • 10.2 第二课时 非法侵入住宅案件查处
    • 10.3 第三课时 故意伤害和殴打他人案件查处
  • 11 第十一单元 侵犯财产权利案件查处
    • 11.1 第一课时  盗窃案件查处
    • 11.2 第二课时 诈骗案件查处
    • 11.3 第三课时 其它侵财案件查处
  • 12 第十二单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查处
    • 12.1 第一课时卖淫**案件查处
    • 12.2 第二课时 涉淫秽物品案件查处
    • 12.3 第三课时 赌博案件查处
    • 12.4 第四课时 涉毒案件查处
    • 12.5 第五课时 其它妨害社会秩序案件查处
  • 13 第十三单元 综合实训
    • 13.1 综合实训方案
    • 13.2 实训法律文书
    • 13.3 治安调解协议书
  • 14 每行填写一个目录,目录的层级用两个空格区分,只支持三级目录
  • 15 比如:
  • 16 一级目录
    • 16.1 二级目录
      • 16.1.1 三级目录
    • 16.2 二级目录
      • 16.2.1 三级目录
  • 17 每行填写一个目录,目录的层级用两个空格区分,只支持三级目录
    • 17.1 二级目录
      • 17.1.1 三级目录
    • 17.2 二级目录
      • 17.2.1 三级目录
第二课时 涉淫秽物品案件查处


第二节   涉及淫秽案件的查处

 

【插入视频】男女在大理闹市拍裸照裸拍上传是否违法?

2016年5月25日,云南省大理市两名青年男女将自己在学校、酒吧门口、青年旅舍周边拍摄的多张裸照(经鉴定含淫秽图片),通过新浪微博进行公开发布,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市民认为这是以艺术之名,行淫秽之实,更有多名大理网友要求其“赶紧滚出大理!”大理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后,查明事件当事人、发帖人为:陈某,女,四川眉山人;罗某,男,云南南涧人。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对在大理古城人民路拍摄裸照并在微博上发布的行为供认不讳。

*【教师提问】陈某、罗某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何处罚?

【学生活动】分析、回答

【教师明确】本案有以下事实:罗某、陈某在大理市多个公共场所拍摄裸照;通过手机微博上传18张裸照;裸照经鉴定为淫秽图片;两人的行为造成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影响恶劣,市民要求其向大理道歉并滚出大理。两人对上传裸照行为供认不讳。陈某、罗某传播淫秽信息行为。

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行为的认定

(一)概念

制作、运输、负责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行为,是指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和其它诲淫性物品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善良风俗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实施了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往往具有营利的目的,但不是必要要件。

    4.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案例阐释】本案中,陈某、罗某有拍照、写作等创造性的制作行为,可以认定为,制作淫秽图片行为。如果只有制作行为,自己用来“欣赏”而不进行营利扩散,从这个角度社会危害性较小,一般不以违法论。

(三)罪与非罪的区别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刑法》第363条之规定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构成犯罪必须以牟利为必要条件。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制作、复制、出版数、贩卖、传播量大、营利数额大、传播人数多。

【知识拓展】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实施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第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 100至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

第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 200至4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至4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至2000张以上的;

第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至500人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至20场次以上的;

第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0000元以上的。

二、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认定(难点

(一)概念

传播淫秽信息,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善良风俗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实施了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明知是淫秽信息而传播,其动机如何不影响对本行为的认定。

    4.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案例评析】本案中,罗某、陈某为了寻找刺激,拍摄了裸体照片,创作了文字微博并配有图片,通过新型网络通信工具-微博上传了博文和图片,属于淫秽信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社会风尚和治安秩序,其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牵连或者吸收行为,其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行为虽有证据证明,因为发生在深夜,没有游客或者观众看见,没有对公共秩序和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可以认定为牵连行为。

(三)传播淫秽信息行为与其它行为的区别

1.与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正常生活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发送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后者发送的对象是特定的,且发送次数为多次(3次以上)。

(3)主体不一样。前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后者一般为自然人。

(四)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不以牟利为目的,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1)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2)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3)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4)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5)以会员制方式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2.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1)数量达到以牟利为目的规定的标准二倍以上的;(2)数量分别达到以牟利为目的两项以上标准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涉及淫秽物品案件的调查处理(重点)

(一)查处的关键环节和内容

1.淫秽物品的认定。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 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但要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要求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

2.行为目的。是否牟利。

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的手段、方法、次数、数量、盈利多少。

4.社会影响。

*【教师点评】本案中应重点查明陈某、罗某传播淫秽信息的动机、方式、方法、手段,传播的数量,淫秽信息的点击数,社会影响。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成年等。

(二)收集的证据

1.鉴定意见;

2.淫秽物品的物证和淫秽信息的电子物证;

3.询问笔录,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的手段、方法、次数、数量、盈利金额;

4.书证(行为人基本情况、微博内容);

(三)案件处理

  *【教师提问】本案如何处罚?手机作为传播工具应当收缴吗?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大理市公安局给予陈某行政拘留15日、罗某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是正确的。手机不能收缴。

1.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一般情节: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2.依法收缴、销毁

 淫秽物品属于非法物品,依法予以收缴,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集中,登记造册,适时组织全部销毁。电子信息主动撤销,已经转发的通过相关部门删除、消除影响。

四、组织练习

  *【教师提问】某娱乐场所向客人出租塑胶模特,供客人在包房内进行性交,如何定性处罚?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禁止含有“宣扬淫秽”的内容,禁止含有“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应由文化部门进行查处。

如果“塑胶模特”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则涉嫌“出租淫秽物品”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