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卖淫嫖娼案件查处
【插入视频】陈某、刘某涉嫌卖淫嫖娼案
派出所接举报后对某宾馆足浴店进行查处,在足浴店内查获卖淫、嫖娼现行一对。经进一步调查:陈某是根据微信号来到某宾馆足疗店嫖娼,足浴店经理李某安排刘某给其按摩并提供色情服务,负责和客人谈价、收钱。经盘问,李某说他不是老板,但承认在店里负责今天抓的卖淫、嫖娼现行是他谈的价,但还没收钱。微信是他发布招嫖信息。
*【教师提问】陈某、刘某、李某分别构成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本案当中,李某利用微信推送信息招嫖,且安排按摩小姐为陈某服务,负责谈价和收钱;刘某在本店从事卖淫活动。
刚才同学们的意见主要有:1.李某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嫖娼行为;李某有招嫖拉客行为;2.陈某、刘某是否构成卖淫嫖娼有两种不同意见。3.足浴店老板有容留卖淫嫖娼行为。
哪种意见正确呢?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才能做出客观分析和正确的处理决定。
一、卖淫嫖娼的行为的涵义
(一)概念
卖淫、嫖娼行为,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卖淫是指以获取财物为目的,满足他人性欲的行为;嫖娼则是以向他人支付财物为手段,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
(二)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善良风俗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实施了卖淫或者嫖娼行为。两种行为相互存在,一方为卖淫,一方为嫖娼。根据《公安部对同性之间以财物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卖淫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性关系行为包括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4.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与卖淫嫖娼相关行为的认定(难点)
(一)拉客招嫖行为
*【教师提问】李某的通过移动网络终端(微信)推送的招嫖信息是否构成招嫖拉客行为?
【学生活动】分析、回答
【教师明确】不构成招嫖拉客行为。虽然大量的拉客招嫖信息是通过网络等新兴手段发布的,这种以“虚拟社会”为媒介的招嫖行为称为一大公害,但侯某不构成该行为。理由如下:
1.拉客招嫖的概念
招嫖拉客,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实施拉客招嫖,意图卖淫,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2)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实施拉客招嫖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自己、公共场所、拉客、招嫖。
拉客招嫖,首先是指卖淫者本人意图卖淫,通过语言、动作等各种方式,拉拢、引诱他人的行为。
其次,必须是公共场所。认定本行为时,要注意基本证据的要求:一是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取证以招嫖行为人的主动表达为主;二是要注意证据的关联性。即同时能证明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这三个构成要素,并相互印证;三是证据的有效性。即除了行为人的陈述外,还要注意寻找周围证人的证言,包括被招嫖人的证言,通过相应的旁证,证实行为人所实施的拉客招嫖行为,必要时,要用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来固定证据。
3.行为主体为自然人。
4.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行为
*【教师提问】李某是否构成引诱、介绍、容留卖淫行为
【学生活动】分析、回答
【教师明确】就上述材料尚不能证明侯某有引诱行为;容留要看李某在足浴中的地位和作用、管理权限、经营理念才能确定,有证据证明足浴店老板如知情并同意或放任,则可以认定,但李某涉嫌介绍卖淫嫖娼行为。本行为属于选择性行为,只要有其中一项,则可认定处罚。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概念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介绍嫖客,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行为特征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本案中,李某负责介绍和谈价,收取费用,在陈某、刘某之间起中介作用,根据现有材料可以认定。
(三)相关犯罪
【知识拓展】1.传播性病罪。卖淫、嫖娼行为的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还进行卖淫、嫖娼的则构成传播性病罪。
认定依据:明知的标准为:(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诊,诊断为严重性病;(2)根据本人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嫖宿的的对象如果是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3.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二款,对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卖淫嫖娼案件的调查处理(重点)
(一)认定
主体 | 主观方面 | 客体 | 客观方面 | |
卖淫行为要求 | 14周岁以上 | 故意 | 公序良谷 | 收取他人钱财 为他人提供性服务 |
嫖娼行为要求 | 14周岁以上 | 故意 | 公序良谷 | 给付他人钱财 获取他人性服务 |
*【教师提问】本案中,陈某与刘某没有谈价,还未发生性关系就被查获,能否认定为卖淫行为和嫖娼行为?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应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三)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和 《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类行政案件规定》等法律解释,下列行为也应以卖淫嫖娼予以查处:
(1)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活动达成一致,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或收受金钱、财物,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性行为的;
(2)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活动达成一致,谈好价格并且发生了性关系,但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
(3)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双方虽无谈价行为,但依事前约定或双方默认的价格给付金钱、财物并发生性关系的;
(4)行为人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由他人谈价、支付或者收受嫖资的。
(二)查处的关键环节和内容
1.卖淫者、嫖娼者的年龄以及两者之间是否有不特定的关系;
2.行为之间是否有不正当性关系;(性关系的广义概念)
3.行为之间是否一金钱、财物为媒介。
(三)收集证据
1.卖淫者、嫖娼者的年龄以及两者之间是否有不特定的关系;
2.行为之间是否有不正当性关系;(性关系的广义概念)
3.行为之间是否一金钱、财物为媒介。
(四)具体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第67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1.一般情节: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组织练习
【案例分析】陈某、刘某涉嫌卖淫嫖娼案
*【教师提问】本案如何对行为人实施处罚?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本案中已谈好价钱,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性关系,属于嫖娼未遂,可以认定为较轻情节;李某作为经营管理者,如不能认定其介绍两人以上卖淫,可以认定为一般情节给予治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