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查处

陈俊豪

目录

  • 1 第一单元  治安案件查处概述
    • 1.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概述
      • 1.1.1 新建课程目录
    • 1.2 第三课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
    • 1.3 第一章第二节
    • 1.4 第四课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认定
  • 2 第二单元  治安管理处罚及相关法律措施
    • 2.1 第一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概念及种类
    • 2.2 第二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 2.3 第三课时 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措施
  • 3 第三单元 治安案件的管辖与回避
    • 3.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受案与管辖
    • 3.2 第二课时 治安案件回避
  • 4 第四单元  治安案件调查取证
    • 4.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证据种类
    • 4.2 第二课时 治安案件证据收集与运用
  • 5 第五单元 治安调解
    • 5.1 第一课时 治安调解的条件与原则
    • 5.2 第二单元 治安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 5.3 治安调解案例
  • 6 第六单元 治安案件查处的程序
    • 6.1 第一课时 简易程序与快速办理
    • 6.2 第二课时  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
  • 7 第七单元  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
    • 7.1 第一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执行一般方式
    • 7.2 第二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的强制执行
  • 8 第八单元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查处
    • 8.1 第一课时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概述
    • 8.2 第二课时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查处
    • 8.3 第三课时 寻衅滋事案件查处
  • 9 第九单元 妨害公共安全案件查处
    • 9.1 第一课时 违反危险物质管理案件查处
    • 9.2 第二课时 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器具案件查处
  • 10 第十单元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查处
    • 10.1 第一课时 非法搜查身体案件查处
    • 10.2 第二课时 非法侵入住宅案件查处
    • 10.3 第三课时 故意伤害和殴打他人案件查处
  • 11 第十一单元 侵犯财产权利案件查处
    • 11.1 第一课时  盗窃案件查处
    • 11.2 第二课时 诈骗案件查处
    • 11.3 第三课时 其它侵财案件查处
  • 12 第十二单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查处
    • 12.1 第一课时卖淫**案件查处
    • 12.2 第二课时 涉淫秽物品案件查处
    • 12.3 第三课时 赌博案件查处
    • 12.4 第四课时 涉毒案件查处
    • 12.5 第五课时 其它妨害社会秩序案件查处
  • 13 第十三单元 综合实训
    • 13.1 综合实训方案
    • 13.2 实训法律文书
    • 13.3 治安调解协议书
  • 14 每行填写一个目录,目录的层级用两个空格区分,只支持三级目录
  • 15 比如:
  • 16 一级目录
    • 16.1 二级目录
      • 16.1.1 三级目录
    • 16.2 二级目录
      • 16.2.1 三级目录
  • 17 每行填写一个目录,目录的层级用两个空格区分,只支持三级目录
    • 17.1 二级目录
      • 17.1.1 三级目录
    • 17.2 二级目录
      • 17.2.1 三级目录
第一课时卖淫**案件查处


第一节卖淫嫖娼案件查处

 

【插入视频】陈某、刘某涉嫌卖淫嫖娼案

派出所接举报后对某宾馆足浴店进行查处,在足浴店内查获卖淫、嫖娼现行一对。经进一步调查:陈某是根据微信号来到某宾馆足疗店嫖娼,足浴店经理李某安排刘某给其按摩并提供色情服务,负责和客人谈价、收钱。经盘问,李某说他不是老板,但承认在店里负责今天抓的卖淫、嫖娼现行是他谈的价,但还没收钱。微信是他发布招嫖信息。

*【教师提问】陈某、刘某、李某分别构成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本案当中,李某利用微信推送信息招嫖,且安排按摩小姐为陈某服务,负责谈价和收钱;刘某在本店从事卖淫活动。

刚才同学们的意见主要有:1.李某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嫖娼行为;李某有招嫖拉客行为;2.陈某、刘某是否构成卖淫嫖娼有两种不同意见。3.足浴店老板有容留卖淫嫖娼行为。

哪种意见正确呢?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才能做出客观分析和正确的处理决定。

 

一、卖淫嫖娼的行为的涵义

一)概念

卖淫、嫖娼行为,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卖淫是指以获取财物为目的,满足他人性欲的行为;嫖娼则是以向他人支付财物为手段,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

(二)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善良风俗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实施了卖淫或者嫖娼行为。两种行为相互存在,一方为卖淫,一方为嫖娼。根据《公安部对同性之间以财物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卖淫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性关系行为包括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4.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与卖淫嫖娼相关行为的认定(难点

(一)拉客招嫖行为

*【教师提问】李某的通过移动网络终端(微信)推送的招嫖信息是否构成招嫖拉客行为?

【学生活动】分析、回答

【教师明确】不构成招嫖拉客行为。虽然大量的拉客招嫖信息是通过网络等新兴手段发布的,这种以“虚拟社会”为媒介的招嫖行为称为一大公害,但侯某不构成该行为。理由如下:

1.拉客招嫖的概念

招嫖拉客,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实施拉客招嫖,意图卖淫,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2)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实施拉客招嫖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自己、公共场所、拉客、招嫖。

拉客招嫖,首先是指卖淫者本人意图卖淫,通过语言、动作等各种方式,拉拢、引诱他人的行为。

其次,必须是公共场所。认定本行为时,要注意基本证据的要求:一是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取证以招嫖行为人的主动表达为主;二是要注意证据的关联性。即同时能证明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这三个构成要素,并相互印证;三是证据的有效性。即除了行为人的陈述外,还要注意寻找周围证人的证言,包括被招嫖人的证言,通过相应的旁证,证实行为人所实施的拉客招嫖行为,必要时,要用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来固定证据。

3.行为主体为自然人。

4.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行为

*【教师提问】李某是否构成引诱、介绍、容留卖淫行为

【学生活动】分析、回答

【教师明确】就上述材料尚不能证明侯某有引诱行为;容留要看李某在足浴中的地位和作用、管理权限、经营理念才能确定,有证据证明足浴店老板如知情并同意或放任,则可以认定,但李某涉嫌介绍卖淫嫖娼行为。本行为属于选择性行为,只要有其中一项,则可认定处罚。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概念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介绍嫖客,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行为特征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本案中,李某负责介绍和谈价,收取费用,在陈某、刘某之间起中介作用,根据现有材料可以认定。

(三)相关犯罪

【知识拓展】1.传播性病罪。卖淫、嫖娼行为的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还进行卖淫、嫖娼的则构成传播性病罪。

认定依据:明知的标准为:(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诊,诊断为严重性病;(2)根据本人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1.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嫖宿的的对象如果是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3.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二款,对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卖淫嫖娼案件的调查处理(重点

(一)认定


主体

主观方面

客体

客观方面

卖淫行为要求

14周岁以上

故意

公序良谷

收取他人钱财

为他人提供性服务

嫖娼行为要求

14周岁以上

故意

公序良谷

给付他人钱财

获取他人性服务

*【教师提问】本案中,陈某与刘某没有谈价,还未发生性关系就被查获,能否认定为卖淫行为和嫖娼行为?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应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三)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和 《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类行政案件规定》等法律解释,下列行为也应以卖淫嫖娼予以查处:
  (1)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活动达成一致,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或收受金钱、财物,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性行为的;
  (2)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活动达成一致,谈好价格并且发生了性关系,但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
  (3)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双方虽无谈价行为,但依事前约定或双方默认的价格给付金钱、财物并发生性关系的;
  (4)行为人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由他人谈价、支付或者收受嫖资的。

(二)查处的关键环节和内容

1.卖淫者、嫖娼者的年龄以及两者之间是否有不特定的关系;

2.行为之间是否有不正当性关系;(性关系的广义概念)

3.行为之间是否一金钱、财物为媒介。

(三)收集证据

1.卖淫者、嫖娼者的年龄以及两者之间是否有不特定的关系;

2.行为之间是否有不正当性关系;(性关系的广义概念)

3.行为之间是否一金钱、财物为媒介。

(四)具体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第67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1.一般情节: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组织练习

【案例分析】陈某、刘某涉嫌卖淫嫖娼案

*【教师提问】本案如何对行为人实施处罚?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本案中已谈好价钱,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性关系,属于嫖娼未遂,可以认定为较轻情节;李某作为经营管理者,如不能认定其介绍两人以上卖淫,可以认定为一般情节给予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