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侵犯财产案件查处
一、抢夺行为
【案例分析】2017年4月9日晚,张某与同伴丁某在一饭店吃饭。其间,丁某见在邻桌吃饭的薛某腿上放有一黑色皮包,遂在即将吃完饭时,乘薛某不备,抓起皮包便跑。薛某见状立即喊:“有人抢了我的包!”并紧追丁某。张某见状随手拉起一把椅子扔向追赶中的薛某,将薛绊倒以阻止其追赶,而后与丁某一起逃离现场。后经查,薛某包内所有物品价值约为500元。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办案民警存在如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明知丁某实施了抢夺行为,在被追赶中,以扔椅子的方式阻止被害人追赶,实质上是为抢夺犯罪分子抗拒抓捕、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夺行为。
【教师提问】丁某、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一)抢夺行为的构成
抢夺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该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就是乘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不注意时,当着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公开夺取其财物。
2.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抢夺行为。虽然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进行挑衅活动而抢夺公私财物的,应该按寻衅滋事行为论处。
(二)本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1.与抢夺罪的区别。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抢夺公私财物的多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25号法律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湘高法发【2012】3号:(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一千元;(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二万元;(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八万元。
【法释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因此,在实践中认定是抢夺行为还是抢劫罪,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看暴力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前者暴力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目的是将财物夺到手中;后者暴力直接指向被害人的人身,具有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性质和目的。二是看伤害行为是否有意为之。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是有意造成伤害以暴力敛财;而在抢夺行为实施过程中,行为人则是无意识地造成伤害。
法律解释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二、敲诈勒索行为
(一)敲诈勒索行为的构成
敲诈勒索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从形式看,威胁、要挟可以面对被害人直接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或者用书信等方式发出;既可以采用明示的方法,也可以通过暗示达到目的。从威胁的内容看,可以以危害生命、健康、自由相威胁,也可以以损害人格、名誉或者毁坏财产相要挟。从威胁侵害的对象上看,可以是财产的所有者、保管者本人,也可以是他们的亲属。
2.该行为在主观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不具有此目的的行为,如债权人使用带有某种威胁性质的举动,讨回债务人所欠债款的,不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二)敲诈勒索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1.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法定最高刑由10年提高到15年,并增加罚金。
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侵占公私财物的多少和敲诈次数。
根据2013年4月2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湘高发(2012)3号文件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三万元;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二十万元;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与诈骗行为的区别。本行为主要是靠赤裸裸的威胁方法恐吓被害人,使其感到害怕而不得不被迫交出财物,但有时也有包含一些诈骗的因素。如诈称损害发生由被害人引起,如不给钱物,就要给予报复。此时,不能因为有欺诈的因素在内,就按诈骗行为论处。认定这类行为的性质,关键是看获取财物的手段主要是靠虚构事实欺诈还是靠威胁、恐吓。如果主要是靠欺骗手段,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应认定是诈骗行为。如果主要是靠威胁、恐吓手段获取财物,即使有欺诈的因素,也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构成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是指故意非法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行为损毁的对象必须是普通财物。如果损坏的是法律规定的特定财物,如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则应按妨害社会管理行为论处;如果故意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以及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则应以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论处。
2.该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财物完全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财物部分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的目的是毁坏公私财物,而不是非法占有。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数额或情节是否严重。
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
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包括:多次损毁公私财物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孤老、残疾人员财物和救灾、救济物品的;毁坏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的等。
【案例分析】王某(男、26岁、汉族、无业人员)游手好闲。某年1月10日下午3时许,王某来到某食杂店买烟,当问明价钱后,王某说:“喂!怎么你这里的烟这么贵,能不能便宜点。”烟店老板说:“不能便宜,我一直卖这个价。”之后,王某又与烟店老板争执半天,结果烟也没有买。回到家后,王某十分生气,于是就叫了几个人,又来到食杂店,没有说什么就把老板打一顿,并把一些物品砸烂,之后扬长而去,损失物品价值八十余元。当时,烟店老板因害怕遭到报复,因而没有报案。可是在此之后,王某经常来到该食杂店寻衅滋事,并且在7月8日王某又来到某食杂店买烟,采用“掉包计”,用一包相同牌子的假烟前来退货,硬说食杂店老板卖假烟给他,打烂了食杂店的部分物品,前后共损失物品价值三百余元。食杂店老板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某年7月20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将王某带回审查后认定,王某的行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王某年以15日治安拘留的处罚,呈报县公安局审批裁决。并责令王某赔偿一切损失费用。
【教师问题】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违法行为?
【学生活动】分析讨论
【教师点评】对于该案,有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和“寻衅滋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