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诈骗案件的查处
【插入视频】利用支付宝转账后取消交易案
2017年7月1日晚7时许,一名顾客周某走进福建泉州某海鲜店,买三盒"九节虾",总共840元,称不方便微信转账,让孙先生提供一个银行账号。周某随后通过支付宝向孙先生的银行卡转账840元,并截图发给孙先生。转账后,周某马上联系客服取消转账。
*【教师提问】该案如何定性,应如何处罚?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周某涉嫌诈骗案?首先我们来看这两种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诈骗行为概述
(一)概念
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的方法获取少量公私财物。欺骗方法表现形式主要有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两种。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的人用欺骗的方法取得别人钱财,但目的是为了短期使用,而不是非法占有,则不能按诈骗行为论处,如通过虚构实施借钱。
4.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诈骗行为的认定及调查处理(重点 )
(一)认定
主体 | 主观方面 | 客体 | 客观方面 | |
要求 | 14周岁以上 | 故意 | 财产 权利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 |
实际 | √ | √ | √ | √ |
【教师明确】周某隐瞒了事实真相,假装已转账支付,随后取消,骗取金钱。
(二)查处的关键环节和内容
1.诈骗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2.诈骗财物数额大小,财产价值鉴定评估,诈骗造成的危害和后果;
3.诈骗财物的对象,是否为近亲属之间的诈骗,是否积极退赃。
4.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及各自地位;
5.行为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有前科或责任能力;
6.赃款去向。
(三)收集的证据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行为人询问笔录;重点问明实施诈骗行为的动机、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手段方式、财物数额等具体情节。
3.被害人询问笔录:文明时间、地点、手段、方式、经过,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等。
4.案发现场记录违法行为的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5.物证:钱物有价票证、银行卡、作案工具等;
(四)具体处罚
1.一般情节: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00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10-15天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三、诈骗行为与其它相关行为的区别(难点)
(一)与借贷行为、代人购物拖欠货款的行为的区别
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凡以占有为目的,不管是以借为名,还是以代购为名,只要采取了欺骗的方法,即应诈骗行为论处。反之,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借款时使用了一些欺骗的方法,代购本身也有夸大成分,也属于民事纠纷,不能定诈骗行为。
(二)与利用封建迷信骗人钱财行为的区别
1.主观方面:诈骗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的动机是多元的,既有财、也有色,还有其它宣传封建迷信等目的,属于直接危害社会行为。后者虚构的事实是特定的,以神、主、鬼、妖、怪为内容。
2.侵犯的客体不一样。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更多的是危害当事人身体健康。
【案例分析】2016年3月,江某(男,55岁,某农村农民)在从某农村到县城的公共汽车上结识了妻子正在生病的农民何某后,江某便对何某诡称自己曾受异人传授,身怀仙术,能不费吹灰之力治好何某妻子的病。何某信以为真,当即付给江某人民币500元,将江某请入家中,让江某为妻子治病。江某住进了何某家中后,声称治疗期间必须听他的,不能私自给病人吃药、打针,否则仙术不灵,后果自负。何某对江某奉为神明,言听计从,每日好酒好菜招待,让其专心为妻子治病。但是一个月后其妻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加重,何某在其子的极力劝阻下,将妻子送入县人民医院抢救,妻子的病情才稳定下来。至此何某方知上当,立即到派出所报案。
【处理结果】经调查取证后,派出所报请县公安局决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诈骗行为对江某裁决拘留10日。
*【教师提问】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
【学生活动】分析、回答
【教师明确】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一项的一般情节,利用封建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为形式上骗取了钱财,但更大的危害在于危害他人身体健康。
(三)与招摇撞骗行为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后者是社会管理秩序,机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威信。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后者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名誉、美色、虚荣心等。
3.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虚构实施或隐瞒真相;后者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它虚假身份,招摇炫耀,获取信任和非法利益。如某甲男在网络上自称某公安局民警,与某乙女相识,聊天中编造理由向她借款2000元,显然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信任的客观事实和手段,应定性为招摇撞骗行为。
(四)与诈骗罪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骗取公私财物的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较大数额”。湘高发(2012)3号文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
根据《解释》,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四、组织练习
【案例一】王某将存折遗失在银行内,当日未发现。5日后到银行挂失时发现存折内被人取走1000元,遂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教师提问】本案如何定性?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诈骗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