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盗窃案件的查处
【插入视频】砸毁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案
2017年3月20号凌晨2点多,警方的巡逻车遇到了四个非常可疑的人,经现场盘查,发现了前些時候案子里提着小食品的小伙子。警方控制住這四名小伙子,把他们带回所里继续盘问。回派出所以后,四名小伙子承认今年元月在新光路砸碎两次车玻璃,经过比对,确认了砸车窗玻璃盗窃事实。四名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年齡已满14到不满16周岁,作案时由郭某挑头,张某、王某、戴某等三人望风,捡路边的砖块砸毁车窗玻璃进行盗窃。据郭某交代,他們专门看路边停靠的车辆里有没有财物,一旦发现财物就直接下手。警方現在已经查实了8起案子,被砸车辆11辆,见现金就拿走,不拿其他财物,共涉案金额1000余元。
*【教师提问】郭某、张某、王某、戴某等四人行为构成何种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学生活动】分析、回答
【教师明确】郭某、张某、王某、戴某等四人行为构成偷窃行为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体如何处理,通过本次课的学习去掌握盗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一、盗窃行为概述
(一)概念
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不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行为特征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他人财物。“秘密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
3.违法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盗窃案件的认定、调查处理(重点)
(一)认定
主体 | 主观方面 | 客体 | 客观方面 | |
治安处罚 | 14周岁以上 | 故意 | 财产权 | 数额较小 |
刑事处罚 | 16周岁以上 | 故意 | 财产权其他权 | 数额较大影响较大 |
(二)调查的关键环节
1.盗窃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2.盗窃财物数额大小,财产价值鉴定评估;
3.盗窃财物的对象,是否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是否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4.共同违法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及各自地位;
5.行为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有前科或责任能力;
6.赃款去向。依法应予以追缴,退还。
【案例点评】本案中应重点查明郭某、张某、王某、戴某的前科、吕某的责任年龄,问明盗窃的次数、数额,分工,分赃情况,砸车盗窃的方式方法等,并形成相关证据链予以固定。
(三)证据收集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行为人询问笔录;重点问明实施盗窃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盗窃手段方式、财物数额等具体情节。
3.案发现场记录违法行为的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4.物证:钱物有价票证、作案工具等;
5.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或书证(发票等)。
(四)具体处罚
1.一般情节: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10-15天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教师提问】本案如何处罚?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郭某为头,手段恶劣,应从重处罚,但未满16岁,有减轻处罚情节,因此可以给予5-9日拘留,鉴于其无经济来源,可以不并处。其他人员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有被胁迫者,则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
三、盗窃行为与其它违法行为的联系和区别(难点)
(一)与盗窃公共设施行为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1)主体要求一致;
(2)主观方面相同,表现为直接故意。
(3)盗窃财物的对象一样。表现为国家或私人所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一样。通过不为所有人保管人知道的秘密方式窃取
2.区别
(1)客体不一样。后者窃取财物的对象为特定物,
(2)案件性质不一样。后者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案例剖析】姜某盗窃消防栓铜芯案
张某,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高,想不出赚钱的门道,他发现许多公共区域正在使用中的消防栓中有铜芯,而刚好附近有一家废品回收点可以收购,于是他利用晚上无人看见的时机,一连盗窃了消防栓中的铜芯10个,卖给了废品店,非法获利100元。经鉴定,铜部件价值人民币400元。
*【教师提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违法行为?
【学生活动】分析、回答
【教师明确】消防栓作为消防设施,应当以盗窃公共设施行为处罚。
(二)盗窃行为与盗窃罪的区别。
一般通过盗窃数额、盗窃方式、盗窃财物对象以及特殊主体确定。
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3000元以上认定为刑法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名誉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如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主动投案、被胁迫等);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如盗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违法犯罪处理)
(4)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与盗窃罪的区别
盗窃罪(刑法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取的行为。所谓数额较大,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3000元以上认定为刑法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
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务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务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同时规定,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名誉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如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主动投案、被胁迫等);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如盗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违法犯罪处理)
(4)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四、组织练习
【案情简介】某人到商店谎称购买高档香烟,趁店主不备用假烟将真烟调包,然后说不买了,离开商店。
*【教师提问】该行为如何定性和处理?
【学生活动】分析、讨论
【教师明确】违法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认为秘密的方法,窃取高档香烟,符合盗窃特征,应根据烟的价值确定是盗窃行为还是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