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查处

陈俊豪

目录

  • 1 第一单元  治安案件查处概述
    • 1.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概述
      • 1.1.1 新建课程目录
    • 1.2 第三课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
    • 1.3 第一章第二节
    • 1.4 第四课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认定
  • 2 第二单元  治安管理处罚及相关法律措施
    • 2.1 第一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概念及种类
    • 2.2 第二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 2.3 第三课时 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措施
  • 3 第三单元 治安案件的管辖与回避
    • 3.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受案与管辖
    • 3.2 第二课时 治安案件回避
  • 4 第四单元  治安案件调查取证
    • 4.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证据种类
    • 4.2 第二课时 治安案件证据收集与运用
  • 5 第五单元 治安调解
    • 5.1 第一课时 治安调解的条件与原则
    • 5.2 第二单元 治安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 5.3 治安调解案例
  • 6 第六单元 治安案件查处的程序
    • 6.1 第一课时 简易程序与快速办理
    • 6.2 第二课时  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
  • 7 第七单元  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
    • 7.1 第一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执行一般方式
    • 7.2 第二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的强制执行
  • 8 第八单元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查处
    • 8.1 第一课时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概述
    • 8.2 第二课时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查处
    • 8.3 第三课时 寻衅滋事案件查处
  • 9 第九单元 妨害公共安全案件查处
    • 9.1 第一课时 违反危险物质管理案件查处
    • 9.2 第二课时 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器具案件查处
  • 10 第十单元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查处
    • 10.1 第一课时 非法搜查身体案件查处
    • 10.2 第二课时 非法侵入住宅案件查处
    • 10.3 第三课时 故意伤害和殴打他人案件查处
  • 11 第十一单元 侵犯财产权利案件查处
    • 11.1 第一课时  盗窃案件查处
    • 11.2 第二课时 诈骗案件查处
    • 11.3 第三课时 其它侵财案件查处
  • 12 第十二单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查处
    • 12.1 第一课时卖淫**案件查处
    • 12.2 第二课时 涉淫秽物品案件查处
    • 12.3 第三课时 赌博案件查处
    • 12.4 第四课时 涉毒案件查处
    • 12.5 第五课时 其它妨害社会秩序案件查处
  • 13 第十三单元 综合实训
    • 13.1 综合实训方案
    • 13.2 实训法律文书
    • 13.3 治安调解协议书
  • 14 每行填写一个目录,目录的层级用两个空格区分,只支持三级目录
  • 15 比如:
  • 16 一级目录
    • 16.1 二级目录
      • 16.1.1 三级目录
    • 16.2 二级目录
      • 16.2.1 三级目录
  • 17 每行填写一个目录,目录的层级用两个空格区分,只支持三级目录
    • 17.1 二级目录
      • 17.1.1 三级目录
    • 17.2 二级目录
      • 17.2.1 三级目录
第一课时  盗窃案件查处


     第一节 盗窃案件的查处

 

【插入视频】砸毁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案

2017年3月20号凌晨2点多,警方的巡逻车遇到了四个非常可疑的人,经现场盘查,发现了前些時候案子里提着小食品的小伙子。警方控制住這四名小伙子,把他们带回所里继续盘问。回派出所以后,四名小伙子承认今年元月在新光路砸碎两次车玻璃,经过比对,确认了砸车窗玻璃盗窃事实。四名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年齡已满14到不满16周岁,作案时由郭某挑头,张某、王某、戴某等三人望风,捡路边的砖块砸毁车窗玻璃进行盗窃。据郭某交代,他們专门看路边停靠的车辆里有没有财物,一旦发现财物就直接下手。警方現在已经查实了8起案子,被砸车辆11辆,见现金就拿走,不拿其他财物,共涉案金额1000余元。

*【教师提问】郭某、张某、王某、戴某等四人行为构成何种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学生活动】分析、回答

【教师明确】郭某、张某、王某、戴某等四人行为构成偷窃行为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体如何处理,通过本次课的学习去掌握盗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一、盗窃行为概述

(一)概念

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不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行为特征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他人财物。“秘密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

3.违法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盗窃案件的认定、调查处理(重点

(一)认定


主体

主观方面

客体

客观方面

治安处罚

14周岁以上

故意

财产权

数额较小

刑事处罚

16周岁以上

故意

财产权其他权

数额较大影响较大

(二)调查的关键环节

1.盗窃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2.盗窃财物数额大小,财产价值鉴定评估;

3.盗窃财物的对象,是否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是否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4.共同违法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及各自地位;

5.行为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有前科或责任能力;

6.赃款去向。依法应予以追缴,退还。

【案例点评】本案中应重点查明郭某、张某、王某、戴某的前科、吕某的责任年龄,问明盗窃的次数、数额,分工,分赃情况,砸车盗窃的方式方法等,并形成相关证据链予以固定。

(三)证据收集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行为人询问笔录;重点问明实施盗窃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盗窃手段方式、财物数额等具体情节。

3.案发现场记录违法行为的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4.物证:钱物有价票证、作案工具等;

5.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或书证(发票等)。

(四)具体处罚

1.一般情节: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10-15天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教师提问】本案如何处罚?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郭某为头,手段恶劣,应从重处罚,但未满16岁,有减轻处罚情节,因此可以给予5-9日拘留,鉴于其无经济来源,可以不并处。其他人员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有被胁迫者,则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

三、盗窃行为与其它违法行为的联系和区别(难点

(一)与盗窃公共设施行为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1)主体要求一致;

(2)主观方面相同,表现为直接故意。

(3)盗窃财物的对象一样。表现为国家或私人所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一样。通过不为所有人保管人知道的秘密方式窃取

2.区别

(1)客体不一样。后者窃取财物的对象为特定物,

(2)案件性质不一样。后者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案例剖析】姜某盗窃消防栓铜芯案

张某,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高,想不出赚钱的门道,他发现许多公共区域正在使用中的消防栓中有铜芯,而刚好附近有一家废品回收点可以收购,于是他利用晚上无人看见的时机,一连盗窃了消防栓中的铜芯10个,卖给了废品店,非法获利100元。经鉴定,铜部件价值人民币400元。

*【教师提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违法行为?

【学生活动】分析、回答

【教师明确】消防栓作为消防设施,应当以盗窃公共设施行为处罚。

(二)盗窃行为与盗窃罪的区别

一般通过盗窃数额、盗窃方式、盗窃财物对象以及特殊主体确定。

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3000元以上认定为刑法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名誉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如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主动投案、被胁迫等);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如盗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违法犯罪处理)

(4)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与盗窃罪的区别

盗窃罪(刑法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取的行为。所谓数额较大,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3000元以上认定为刑法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

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务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务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同时规定,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名誉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如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主动投案、被胁迫等);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如盗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违法犯罪处理)

(4)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四、组织练习

   【案情简介】某人到商店谎称购买高档香烟,趁店主不备用假烟将真烟调包,然后说不买了,离开商店。

 *【教师提问】该行为如何定性和处理?

  【学生活动】分析、讨论

  【教师明确】违法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认为秘密的方法,窃取高档香烟,符合盗窃特征,应根据烟的价值确定是盗窃行为还是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