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查处

陈俊豪

目录

  • 1 第一单元  治安案件查处概述
    • 1.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概述
      • 1.1.1 新建课程目录
    • 1.2 第三课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
    • 1.3 第一章第二节
    • 1.4 第四课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认定
  • 2 第二单元  治安管理处罚及相关法律措施
    • 2.1 第一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概念及种类
    • 2.2 第二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 2.3 第三课时 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措施
  • 3 第三单元 治安案件的管辖与回避
    • 3.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受案与管辖
    • 3.2 第二课时 治安案件回避
  • 4 第四单元  治安案件调查取证
    • 4.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证据种类
    • 4.2 第二课时 治安案件证据收集与运用
  • 5 第五单元 治安调解
    • 5.1 第一课时 治安调解的条件与原则
    • 5.2 第二单元 治安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 5.3 治安调解案例
  • 6 第六单元 治安案件查处的程序
    • 6.1 第一课时 简易程序与快速办理
    • 6.2 第二课时  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
  • 7 第七单元  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
    • 7.1 第一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执行一般方式
    • 7.2 第二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的强制执行
  • 8 第八单元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查处
    • 8.1 第一课时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概述
    • 8.2 第二课时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查处
    • 8.3 第三课时 寻衅滋事案件查处
  • 9 第九单元 妨害公共安全案件查处
    • 9.1 第一课时 违反危险物质管理案件查处
    • 9.2 第二课时 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器具案件查处
  • 10 第十单元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查处
    • 10.1 第一课时 非法搜查身体案件查处
    • 10.2 第二课时 非法侵入住宅案件查处
    • 10.3 第三课时 故意伤害和殴打他人案件查处
  • 11 第十一单元 侵犯财产权利案件查处
    • 11.1 第一课时  盗窃案件查处
    • 11.2 第二课时 诈骗案件查处
    • 11.3 第三课时 其它侵财案件查处
  • 12 第十二单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查处
    • 12.1 第一课时卖淫**案件查处
    • 12.2 第二课时 涉淫秽物品案件查处
    • 12.3 第三课时 赌博案件查处
    • 12.4 第四课时 涉毒案件查处
    • 12.5 第五课时 其它妨害社会秩序案件查处
  • 13 第十三单元 综合实训
    • 13.1 综合实训方案
    • 13.2 实训法律文书
    • 13.3 治安调解协议书
  • 14 每行填写一个目录,目录的层级用两个空格区分,只支持三级目录
  • 15 比如:
  • 16 一级目录
    • 16.1 二级目录
      • 16.1.1 三级目录
    • 16.2 二级目录
      • 16.2.1 三级目录
  • 17 每行填写一个目录,目录的层级用两个空格区分,只支持三级目录
    • 17.1 二级目录
      • 17.1.1 三级目录
    • 17.2 二级目录
      • 17.2.1 三级目录
第三课时 故意伤害和殴打他人案件查处


第四节 殴打他人行为、故意伤害

 

【插入视频】多名少年宾馆房间殴打他人案

2017年2月6日晚上,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公安局网络巡查发现一段题为“新一代的石泉四小龙?他们会不会打我?”的视频。经查,被打少年欺骗其它几名少年,谎称警方正在找他们,几名少年发觉被欺骗后便心生报复。2017年2月6日下午17时许,来某琪、吴某泽、陈某、黄某朝、徐某杨、钟某等将侯某烽等邀约至石泉县城区某宾馆232房间,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致使受轻微伤。

查明案情后,石泉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来某琪、陆某彬、吴某泽、陈某、黄朝某某、徐某杨、马某聪、侯某炀处以十五日拘留并处罚款1000元处罚。

*【教师提问】本案有何种违法行为,可对来某等八名未成年人进行治安处罚吗?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涉嫌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应当处罚。

【教师明确】罗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还是故意伤害行为?首先我们来看这两种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殴打他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的含义

(一)概念

殴打他人行为,是指以殴打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故意伤害行为,是指以殴打以外的其它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行为特征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实施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3.违法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行为,应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二、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案件的认定和查处(重点

(一)性质认定及证明对象


主体

主观方面

客体

客观方面

要求

14周岁以上

故意

身体健康

伤害身体行为

实际

【结论】本案中,来某等主观上是为了教训受侵害人,打人具有故意,客观上通过脚踢、手推等方式殴打,造成了袁某的轻微伤害,侵犯了袁某的身体健康权。

(二)查处的关键环节和内容

1.行为表现方式、手段、具体情节;

2.殴打或伤害造成的后果,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3.殴打或伤害的对象,是否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本案中,受害人袁某为未成年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4.原因和动机。

5.是否为结伙殴打或多次殴打。

6.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地位和作用。

(三)收集的证据

1.行为人、受害人的户籍资料;

2.行为人、受害人询问笔录;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

3.证人证言;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4.视听资料;

5.殴打他人或伤害的工具、血衣等相关物证;

6.受害人勘验检查笔录、伤情照片、医疗记录或鉴定意见。

(四)具体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

1.一般情节: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500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5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10-15天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教师提问】假如这八名未成年人主动消除影响,并得到了被侵害人侯某烽谅解。请问:公安机关可就该案进行调解结案吗?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调解的条件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行为,情节较轻的案件,来某为结伙斗殴,情节较重,不适用调解。

 三、殴打他人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以及其它相关行为的区别(难点

(一)殴打他人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1)主体一致;

(2)客体一致;

(3)主观方面相同。

2.区别

(1)行为手段方式不一样。

(2)客观方面,结果不一样。

(3)动机有一定区别,殴打他人往往是为了显示威风、教训他人,本身并无伤害的直接故意。

(二)故意伤害行为与伤害罪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主体、客观方面、行为手段、表现方式均相同或相似。

2.区别。受伤程度不同。伤害罪,是以造成“轻伤害”以上程度的人身伤害为条件。即如果造成了轻伤害、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就应当依据刑法有关伤害罪的规定论处。

(三)殴打他人与结伙斗殴行为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者所侵害客体的是社会公共秩序。

2.目的动机不同。后者是一种挑衅社会秩序的滋事行为。

3.对行为主体数量的要求不同。后者是指双方结伙,一般表现为团伙之间发生的殴斗行为

 四、组织练习

【简要案情】某一中学学生上课睡觉,被老师发现,老师对其训诫,该生反唇相讥,老师遂踩其腹部致其倒地受伤,学生起来后持板凳将老师面部砸伤,经鉴定双方均构成轻微伤。

 *【教师提问】如果你是办案民警,如何处理本案? 

【学生活动】分析、讨论

【教师明确】 先调查,征求调解意见,后处理。

 

            实训4:侵犯人身权利案情分析会

 

【案情简介】2019年初张某欠谢某工程款20余万元,谢某多次打电话向张某催要欠款,张某一直借口拖欠不还,后张某对谢某避而不见。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谢某通过朋友得知张某可能前往江苏金坛市后,便打电话给在江苏金坛打工的朋友王某,表示要找张某要债,让其帮助寻找。7月21日中午,王某发现张某后立即电话告诉谢某。次日上午,谢某邀集张某、李某等5人驾驶商务车从合肥赶往江苏金坛市。当日15时许,谢某等人强行将张某从江苏金坛拉上车带回芜湖。谢某等人将张某带回芜湖后安排在一宾馆内看管,期间要张某归还欠款。张某辩称与谢某有经济上的债务纠纷未处理好,拒绝还款。谢某很生气,为了教训张某便指使何某、蒋某对张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轻伤(鉴定为十级伤残)。谢某等人限制张某人身自由时间达26个小时。

【教师提问】谢某等构成何种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学生活动】分析、辩论

【教师讲评】本案中,对参与非法拘禁的李某、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争议,谢某、何某、蒋某三人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分析意见:①从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来看,谢某等人对张某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持续阶段,此时的张某已经被完全控制,没有进行任何的反抗行为。在这过程中谢某却因为张某还钱态度不好,继而又产生伤害的故意,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此时行为人不仅有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人身自由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同时还有伤害被害人张某身体健康的故意,在这种伤害犯意的支配之下,针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了轻伤的后果,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这种行为已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因此,这种情形已构成两个罪,即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但两者并不是包容、吸收的关系,非法拘禁罪已无法包容这种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如果仅认定非法拘禁罪不能全面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显然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②本案不是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传统观点对牵连犯的处理应当采用吸收原则,以从一重罪从重处断为原则。本案中谢某等人不是为了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而对张某进行殴打以达到非法拘禁的目的,而是在已控制张某的情况下,又产生伤害的故意,这种伤害行为与非法拘禁不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不属于牵连犯,所以不能按一罪处理;本案中如果谢某等人为了实现非法拘禁的目的而对张某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笔者以为应属牵连犯,应认定非法拘禁罪一罪。

③本案也不属于转化犯,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的罪,而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处,即轻罪转重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轻伤)和非法拘禁罪都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两罪量刑一致,既然如此,在非法拘禁罪中就该情节进行评价,从重处罚,也可以做到罪行相适应,故本案中谢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转化犯的立法精神,这里的转化应当是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造成重伤,死亡才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因此本案不能以转化犯来定谢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④综上所述,本案中谢某等人有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的两个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伤害行为与非法拘禁的行为不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不是牵连犯,也不属于刑法上的转化犯,因此对行为人应当认定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