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侵犯人身权利概述
课前预习内容
一、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涵义
(一)基本概念
1.什么是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全、人格权、名誉权等。人身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具有不可剥夺不可侵犯性。
2.什么是侵犯人身权利行为
侵犯人身权利行为,是指故意实施侵犯他人人身和人身相关的权利,造成他人生理或精神损害以及其它损失,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发应给与治安处罚的行为。
(二)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2.侵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各种方式对特定对象实施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了危害。
3.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
4.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
第二节 非法搜查身体案件查处
【案例导入】2013年6月7日下午5时40分许,湛江市霞山区某超市怀疑两名学生盗窃其超市商品,保安宋某将两学生带至超市某地下室,要求自己掏出口袋,以供保安查看是否偷了商品。保安要两个女孩把钱和鞋子放在桌上,女孩不从,被迫赤脚走回家。
*【教师提问】 保安宋某构成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构成侵犯人身权利行为。但到底属于违法检查还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我们学习了新的知识后再做结论。
【问题二】
上述检查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保安个人行为?该行为构成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一、非法搜查身体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非法搜查身体行为,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给与治安处罚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包括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自由权、无正当理由不受非法检查权利等。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
*【教师提问】本案是否构成侵犯人身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呢?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行为主体是单位的保安宋某;主观方面处于故意,要求起接受脱衣、搜身;侵犯的客体是两个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客观上实施了摸索、翻查、脱衣检查的搜查身体的行为,造成了蒋某精神压力,影响其身心健康。治安处罚法第40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给予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因此,保安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和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构成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行为。
三、非法搜查身体案件的查处(重点 )
(一)查处的关键环节
1.违法行为人是否有搜查身体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30条禁止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2.非法搜查身体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3.非法搜查身体的表现方式、手段、情节,是否使用暴力和强制手段
4.非法搜查身体行为持续的时间、搜查的次数、造成的后果
(二)相关证据
1.受侵害人的询问笔录;
2.违法嫌疑人的笔录,保安与超市、保安公司的聘任关系、合同;
3.证人证言,营业员询问笔录;
4.保安室的相关视频资料;
5.相关书证,如超市的管理制度等。
(三)处理
1.对保安按照非法搜查身体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1)一般情节
(2)情节较轻
2.对保安或保安所在的保安公司处罚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
四、非法搜查身体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难点)
法条竞合现象:
1.治安处罚法第40条:(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2.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1.联系:行为方式、侵犯客体,主观方面和主体均有一致性和相同点。
2.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不同。
(2)对象不同。
(3)情节不同。
根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规定,如果搜查造成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则构成犯罪。
(4)主观方面不同。后者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入室盗窃、抢劫则以盗窃罪、抢劫罪论处。
(二)与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联系和区别
1.相同点
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允许,没有正当理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非法侵入住宅客观方面也可表现为进入住宅搜身、翻寻等行为;
(2)主观方面也是出于直接故意,其动机也有可能是寻找遗失物,或者怀疑受侵害人非法占有其物品。
(3)主体相同。均为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
2.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人格权、隐私权,后者是生活居住权。
(2)对象不同。前者行为对象是身体,后者是住宅。
(三)与侮辱、诽谤行为的区别
1.联系
(1)侵犯的客体相似,侵犯了人格权、名誉权、身体自由权。本案中,保安的搜查身体行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蒋某的人格和名誉造成危害,但其目的不是为了侮辱和诽谤,而是怀疑其盗窃,发现相关赃物和证据。不是公然侮辱起人格,而是依照单位制度实施的违法搜查行为。
2.区别
(1)侵犯客体有区别,前者主要侵犯身体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后者主要是人格权和名誉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必须是具体的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
(2)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搜查、翻寻、摸索行为,后者表现为采用暴力、强迫、语言谩骂、文字、图画的符号隐喻以及动作指向贬低他人人格,诽谤则是捏造散步贬低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
(3)主观方面直接目的和动机不一样。
(四)与侵犯隐私行为的区别
1.相同点
从危害结果来看,搜查身体中,可能会涉及到他人不愿让人知道的隐私;客观方面会造成他人隐私的暴露。
2.不同点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身体不受非法搜查权,人格权。后者主要是隐私权。
(2)行为方式不一样。侵犯他人隐私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各种目的,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的方式观看、拍摄、听取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非法搜查身体则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五、案例讨论
【案例一】2017年8月17日网络热议的 西安一私家车主因违停被处罚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辱骂交警的言语。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郝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妥否?
【案例二】王某看到新闻曝光的“保姆虐童案件”、“幼儿园虐童案件”后,非常担心保姆对自己的孩子有不好的行为,于是偷偷在客厅装了摄像头,由于保姆在王某夫妇上班手,在客厅有时穿的少,发现摄像头后吿王某侵犯其隐私。
【教师提问】1.公安机关对私家车主的处罚是否正确?
2.王某在客厅安装摄像头监视保姆是否侵犯隐私?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案例一是否针对具体个人是关键;案例二是否侵犯隐私,除了观方面是否实施了偷窥、偷拍、窃听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必须明确隐私的存在形态、存在范围。客厅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的公共生活空间,不是私密场所?是否是行为人确定不被其他人知晓的方式存在。如果客厅是保姆的工作场所,则不宜侵犯隐私行为论,但还要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