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器具案件查处
【案例导入】夏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案
2017年4月23日下午3点多钟,扬州交通警察宝应大队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一辆没有年检标签的面包车,进行拦截。拦截后,司机夏某不仅酒驾,而且神色紧张,民警对车辆开展进一步检查发现,期面包车内有两把管制刀具,于是将其移交派出所处理。
【案例二】刘某非法持有气手枪案
某日下午三时左右,某公安派出所民警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在某街15号出租房处清查暂住人口刘某(男,20岁,民工)时,从其床下的旅行包内查获气手枪两支。民警随即将刘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讯问,刘某交待此枪是他于云南边境一市场购买的。
*【教师提问】夏某、刘某分别构成何种违法行为?应受何种处罚?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夏某、刘某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行为的认定
(一)概念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管理制度。
(1)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弹药,是指枪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等具有杀伤能力或其他特殊作用的爆炸物品,还包括各种土制爆炸物品及爆炸装置。
(3)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等其他需要进行管制的物品。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
携带枪支(弹药)要随身携带公安机关颁发的《枪证》和《持枪证》。如果公务、生产、作业需要而携带的,需携带《持枪证》、《匕首佩带证》和《特种刀具购买证》等。
*【教师提问】刘某、夏某是否构成携带枪支、管制器具行为?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案例一中夏某的行为涉嫌携带管制器具行为;案例二中刘某涉嫌非法买卖、私藏枪支罪。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调查处理(重点)
(一)受案
(二)收缴
(三)传唤嫌疑人,开展调查询问
(四)鉴定 确定为“枪支”“爆炸装置”或“管制器具”
(五)定性及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竞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枪支”,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
【知识拓展】
1.管制刀具种类和认定标准
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和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2.仿真枪认定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仿真枪的认定工作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能够发射弹丸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
(六)处罚决定。
1.一般情节:拘留5日以下,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轻微:处警告或罚款;
3.情节严重: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处5-10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与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难点)
(一)与非法买卖,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的区别
*【教师提问】刘某应当如何处理呢?
【学生活动】思考、回答
【教师明确】要弄清罪与非罪的区别。案例一中刘某的行为,属于涉嫌非法买卖(刑法125条)、或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刑法128条)的犯罪行为。理由如下:
1.《枪支管理法》第41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立案标准为,非法制买卖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结论:刘某非法买卖、非法持有、私藏枪支行为应立为刑事案件查处,并依法收缴枪支。
(二)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相同点:侵犯的客体相同,侵犯国家枪支管理制度和危及公共安全。
2.不同点:客观方面有区别,主要是时间、地点等选择要件的区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拒不交出)。
【热点分析】牙签弩事件
前段时间,校园内流行的牙签弩引发了社会对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的强烈关注,社会、家长纷纷要求国家相部门对牙签弩予以收缴和处罚,那么公安机关能否对他们实施处罚,依据什么处罚呢?
【处理案例】2017年6月21日,乌鲁木齐沙区分局长江路派出所对全市销售"牙签弩"的商家进行摸排清查。经过排查了解到,有学校周边商店从炉院街片区的两家玩具店进过“牙签弩”,有一家分两次进货进了720个,另一家进了80个。手掌大小的牙签弩为电镀锌合金材质,以牙签为箭,射程10到25米不等,长江路派出所民警马志强用“牙签弩”做了实验,有效距离约2米,牙签可轻易击穿纸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对两家店主分别给予10日和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长江路派出所所长白成林提醒:“对已经流落到社会面这些‘牙签弩’,公安机关还将进一步的排查,一旦发现以后马上进行收缴,持有这个牙签弩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主动上交的我们可以从轻处理。”据了解,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已经对8家售卖“牙签弩”的商家进行处罚,并将“牙签弩”全部收缴。
*【教师提问】 派出所所长白成林的说法正确吗?非法经营驽的店主能否给予拘留处罚。
【学生活动】分析、回答
【教师明确】正确,但表述欠准确。理由:
根据公安部对天津市公安局《公安部关于涉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及性能鉴定问题的批复》),目前社会上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持有的弩均为制式产品,不存在非制式弩的情况,因此不需要进行技术鉴定。
2.公安机关能否处理,如何处理? 应按照《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的规定,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持有弩的行为可以按照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行治安处罚,依法违禁器具依法收缴。
3.生产、销售弩的企业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7)省级公安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对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实行年度审验。
4.对单位的处罚。依据治安处罚第54条第三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规定处理: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取缔,收缴。
第三节 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案件的查处
一、擅自移动安全标志行为
【案情简介】余某(男,22岁,某施工队小工)。某日,市区某居委会将清理某街道下水道的工程承包给一施工队。下午7时,该施工队在清理下水道过程中,对几个已拆除井盖的下水道口做出防围标志。但在施工过程中,小工余某认为防围标志碍手碍脚,就擅自把防围标志拿开,扔到一旁,而几个施工的小工又全跑到另一条路去清理下水道。此时,有一辆汽车开来,因天黑未看清下水道口,致使汽车前轮陷入,但幸好未造成车辆损毁及人员伤亡。有关人及时报警,经巡警调查,证实为余某所为。
【教师提问】余某的行为构成哪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什么?
【学生活动】讨论、分析
【法条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二、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
(一)行为的构成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是指故意实施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预报、环境检测、地质检测、地震检测等公共设施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本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设施的管理秩序。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公共设施,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虽已制造完毕但未安装交付使用的,对之进行盗窃、损毁,亦不构成本行为。这是因为,只有对正在使用中的设施进行破坏,才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这是构成本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公共设施,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偷窃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等。构成本行为,只须在客观上实施了破坏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可成立。
3.行为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将盗窃的设备、设施变卖获得非法利益;也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故意损坏上述设备。
【案例分析】张某,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高,想不出赚钱的门道,他发现许多公共区域正在使用中的消防栓中有铜芯,而刚好附近有一家废品回收点可以收购,于是他利用晚上无人看见的时机,一连盗窃了消防栓中的铜芯10个,卖给了废品店,非法获利100元。经鉴定,铜部件价值人民币400元。
【教师提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违法行为?
【学生活动】分析、讨论
【教师点评】消防栓作为消防设施,是公共安全设施,应当以盗窃公共设施行为处罚。
三、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
【法条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场所在有关房屋建筑、消防安全、便于疏散、严重超员等方面存在问题,容易发生房屋倒塌,火灾,水灾,由于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1)该项活动举办的场地与预计容纳的人数、发放门票的情况等超过核定人员的有关规定;
(2)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如场地建筑不坚固,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性;
(3)各种电线、线路老化,可能引发火灾的、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如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员无法疏散、逃离现场的情形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