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虚构事实案件查处
案例导入【插入视频】柳州两黑帮在郊外械斗造谣案
2016年2月19日,网友“冰”的化名在手机微信朋友圈及QQ空间发布信息,称“2016年2月18日柳州市两个黑帮在古亭山郊外进行械斗,造成多辆豪车损毁,多人死伤”。该信息一经发布,遭到多次转载、跟帖,影响极坏。柳东公安分局对该信息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发现该分局辖区内并未发生过类似暴力恶性案件,该消息反映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信息。经进一步调查,民警掌握了该网友的真实身份信息,其真名叫李某,男,42岁,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
*【教师提问】(1) 本案中李某构成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此案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处理此案就是涉及到此案如何定性、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处罚的问题,这是我们本次课应学习掌握的内容。
(一)认定
1.概念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是指行为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以及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引起公众恐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主体资格:一般主体,具有行为能力、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
(2)主观方面:明知会引起人们心理恐慌和不安,甚至会导致秩序混乱,却希望、放任可能产生的社会秩序混乱的结果发生。
(3)客观方面:有散布谣言并传播,编造并向有关部门虚假的灾情、危险情况、传染病流行情况和刑事、治安案件情况。
(4)客体:侵犯了公共生活准则和秩序,破环了网络公共秩序。
*【教师提问】李某是否构成虚构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学生活动】讨论
【教师演示】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来分析。
构成要件 | 案件事实情节 | 其它情节 | 是否符合 | 结论 |
主体 | 李某 | 42岁,具有独立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 √ | 符合虚构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构成要件 |
客体 | 谣言迅速在网络上传播 | 网络秩序 社会安宁 | √ | |
主观方面 | 是否故意 | 无聊,随意编写散布,想制造轰动。间接故意 | √ | |
客观方面 | 编造谣言,并上传网络 | 迅速转发,跟帖,造成恐慌,影响极坏,公安机关重视调查 | √ |
结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二)证据收集
1.证明对象
(1)李某散步谣言还是谎报警情,编造的信息是向有关部门报告还是随意散布。
(2)编造的内容有无事实根据,是谣言还是夸大事实?
(3)散步谣言造成的后果。点击、转发数量,社会恐慌、秩序混乱还是相关部门的工作秩序的打破?
2.证据材料
(1)书证。李某的基本情况:户籍档案、有无前科。
(2)李某的询问笔录,或者交代材料。重点问明动机、虚构事实过程,传播方式和途径。
(3)李某微信转发的电子数据和相关材料。
(4)虚构事实微信的点击、转发数量。
(5)李某要求不再转发的证据、电话自首的事实证据。
(三)处罚适用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治安处罚
(1)情节认定。一般情节,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500元。
(2)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与谎报案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区别(难点 )
(一)构成违法行为的主体不同
(二)客观方面虚构的事实内容不同
(三)两者本罪所侵害的客体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