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课程导入】王某某社会关系广泛,拟于某市一繁华地带开一酒店,择一吉日办理有关手续。某日上午9时9分许,王某某酒后到某区工商局办证件,因其材料不全,工商局工作人员丁某未给其办手续,王某某自恃自己是个能人,大损了其面子,冲了他的兆头,随即开始大喊大叫,并辱骂丁某,其他工作人员见状,上前劝阻王某,王某某非但不听,却愈骂愈凶,谁劝骂谁、谁拉打谁,使得工商局不能正常办公,并将劝阻他的何某某打成轻微伤,引得工商局院外的行人驻足观望,造成不良影响,长达2小时左右。此后辱骂声不断,派出所民警赶到时,才得以平息。
【教师问题】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学生活动】学生讨论
【教师明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王某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
一、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概述
(一)概念
公共秩序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由法律、社会公共生活准则以及道德所维护的有序的社会状态,包括生产、生活、工作、教学、科研秩序。秩序是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确定性。
【案例分析】2018年8月21日孙赫在从济南开往北京的G334次列车上,先坐在了属于女乘客的座位上,女乘客上车后,继续“霸座”,并拒绝与乘务人员的沟通,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经列车长和乘警劝说无果后,被占座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务车厢。此事被上传网络后,在网络上持续发酵,2018年8月22日晚,孙赫回应向女乘客表示道歉。2018年8月23日,济南铁路局方面称,涉事男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2018年8月24日,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公司表示,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
【教师提问】孙某的行为是违反道德行为还是违法行为?
【学生活动】分析回答
【教师明确】是否违法要看孙某的行为是不是一种破坏秩序的行为。座位本身就是一种公共交通上的秩序安排,每一个成年人都指导要遵守“对号入座”这一常识和秩序,霸座就是对公共交通秩序的破坏,因此孙某的行为是一种破坏秩序行为。
(二)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法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一定的方式和手段,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
3.行为主体为自然人
4.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行为。
【教师提问】本案属于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学生活动】分析讨论
【教师明确】扰乱单位秩序行为
(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构成
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管理活动的秩序。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的行为,并且造成的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危害结果。
(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1.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严重损失,一般是指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导致生产、营业单位较长时间不能正常生产或营业,造成严重损失;导致党政机关不能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导致教学、科研机构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科研工作,严重阻碍了教学、科研工作等情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聚众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的参与者,不以犯罪论处,可视情节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2.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既有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又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仅仅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2)危害程度不同。前者是致使单位的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后者是致使国家机关的工作无法进行,并且造成了严重损失。(3)行为的情节不同。前者情节较轻;后者情节较重。(4)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群体共同实施;后者则只能是聚众实施,并且构成犯罪的仅仅是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其他普通参加者,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构成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是指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商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秩序。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各种方法实施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公共场所,是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开放的,不特定的社会成员均可以进入进行社会活动的各种场所。主要包括广场、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游泳池、宾馆饭店等公共区域。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1.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区别。二者区别的关键是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是公共场所正常的管理和活动秩序,而后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等秩序。
2.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从行为的参与者来说,前者单人或多人均可构成;后者必须是人数众多,达到聚众的程度。(2)从行为手段看,后者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节,此情节较为恶劣;前者则无。(3)从主体看,前者一般人均可以构成;后者则只是起组织、策划作用的首要分子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可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
(一)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的构成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是指扰乱正在营运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扰乱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造成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陷于混乱,影响了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但尚未造成无法运行的严重后果。
【案例分析】某日上午,杜某、郭某、杜金某和郭立某4人外出打工近一年,欲赶在1月21日(农历12月23日)回家过小年,到某汽车站乘车。因排队上车人员较多,杜某对其他人讲:“这么多人,排到我们也上不了车,前面看看去。”其他三同意,四人一起往前走,并在前面强行插入,引起排队乘客不满。车乘务人员李某发现后,即上前制止,郭某将其推到一边,杜金某行李将其挡住,郭某用行李堵住进站口,阻挠其他乘客上车,郭某、杜某即行登车,一时间,秩序大乱,乘客纷纷拥挤在车门口,车站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制止了四人的行为,但客车已晚点发25分钟。派出所民警将四人带至派出所,四人认错态度较好。
【教师提问】杜某、郭某、杜金某和郭立某4人的行为构成哪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什么?应如何处罚?
【学生活动】分析、讨论
【教师明确】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