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的涵义
(一)执行的涵义
1.概念。 执行,是指公安机关以一定方式和程序,将已经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内容付诸实现的法律活动。
2.性质。执行程序是治安处罚制度的组成部门,是一项行政程序。
3.功能价值。惩治、教育。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方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的方式有:
1.自觉履行。在法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强制履行。包括直接强制(划拨、拍卖)与间接强制(执行罚)。
二、罚款的执行(重点 )
(一)罚款执行的原则
罚缴分离。即实行罚款决定和罚款的收缴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除依法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二)罚款执行的方式
1.自动履行
自动履行,是指由被处罚人在一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主动缴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这是罚款执行的主要方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当场收缴
(1)当场收缴的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和《程序》215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况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第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这是针对特殊地区收缴罚款所遇到的特殊情况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第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当场收缴的程序。
第一,开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二,签名确认无异议。
第三,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处罚法105条,规定216条)。
3.暂缓或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提出申请。
(2)决定机关审查。驳回或者决定暂缓或分期缴纳。
(3)银行依照行政机关的决定收缴罚款。
**4.强制执行(难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对不按期缴纳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何强制执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罚款改处拘留。针对外国人实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8条: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条件:(1)对象是外国人;(2)罚款决定;(3)无力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46条规定,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处罚相对人。
【案例分析】王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公安机关处罚款500元,但以待业无收入,家庭困难为由,拒绝交纳。
【教师提问】案例中,王某不交罚款案件应当如何处置呢?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通过学习和分析,经催告和调查后,进行如下处理:(1)超过15天的缴纳期限后,按每日加处15元罚款,可以累积到1000元为止;(2)再不交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如果王某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三、拘留的执行(重点 )
(一)拘留的一般执行方式
1.送达拘留所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押解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适用约束性警械。
(二)决定不执行对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折抵执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于在行政拘留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这里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刑事拘留、逮捕、指定监视居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21条规定,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由拘留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
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行政拘留决定机关可以直接将被行政拘留人送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
(四)暂缓执行(难点)
1.概念
暂缓执行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后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项执行制度。
2.暂缓执行的条件
(1)暂缓执行只限于行政拘留处罚,并由被拘留人提出了申请。
(2)被处罚人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3)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4)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必须提供一定的保证措施。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行政拘留才能暂缓执行。
3.担保人的条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的规定,担保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3.担保人的义务与责任
(1)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2)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4.保证金的处理
(1)没收。
(2)退还
【案例分析】金某系某非法使用假币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7天处罚,但其母亲病重,在医院需要照顾,他在当地有房有户口,不能抛下其母亲不管,提出暂缓执行拘留被拒绝,公安机关做法是否正确?
【教师提问】 金某的要求合理吗?公安机关拒绝暂缓执行拘留是否正确?
【学生活动】正反双方辩论
【教师点评】个人偏向法律要严肃性与灵活性统一,要考虑到当时人的实际情况,金某的要求是合理的,公安机关拒绝暂缓执行拘留的做法不正确。金某虽然不符合暂缓执行的全部条件,如果找到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后,公安机关应予以允许,实现法与情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