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查处

陈俊豪

目录

  • 1 第一单元  治安案件查处概述
    • 1.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概述
      • 1.1.1 新建课程目录
    • 1.2 第三课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
    • 1.3 第一章第二节
    • 1.4 第四课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认定
  • 2 第二单元  治安管理处罚及相关法律措施
    • 2.1 第一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概念及种类
    • 2.2 第二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 2.3 第三课时 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措施
  • 3 第三单元 治安案件的管辖与回避
    • 3.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受案与管辖
    • 3.2 第二课时 治安案件回避
  • 4 第四单元  治安案件调查取证
    • 4.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证据种类
    • 4.2 第二课时 治安案件证据收集与运用
  • 5 第五单元 治安调解
    • 5.1 第一课时 治安调解的条件与原则
    • 5.2 第二单元 治安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 5.3 治安调解案例
  • 6 第六单元 治安案件查处的程序
    • 6.1 第一课时 简易程序与快速办理
    • 6.2 第二课时  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
  • 7 第七单元  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
    • 7.1 第一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执行一般方式
    • 7.2 第二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的强制执行
  • 8 第八单元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查处
    • 8.1 第一课时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概述
    • 8.2 第二课时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查处
    • 8.3 第三课时 寻衅滋事案件查处
  • 9 第九单元 妨害公共安全案件查处
    • 9.1 第一课时 违反危险物质管理案件查处
    • 9.2 第二课时 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器具案件查处
  • 10 第十单元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查处
    • 10.1 第一课时 非法搜查身体案件查处
    • 10.2 第二课时 非法侵入住宅案件查处
    • 10.3 第三课时 故意伤害和殴打他人案件查处
  • 11 第十一单元 侵犯财产权利案件查处
    • 11.1 第一课时  盗窃案件查处
    • 11.2 第二课时 诈骗案件查处
    • 11.3 第三课时 其它侵财案件查处
  • 12 第十二单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查处
    • 12.1 第一课时卖淫**案件查处
    • 12.2 第二课时 涉淫秽物品案件查处
    • 12.3 第三课时 赌博案件查处
    • 12.4 第四课时 涉毒案件查处
    • 12.5 第五课时 其它妨害社会秩序案件查处
  • 13 第十三单元 综合实训
    • 13.1 综合实训方案
    • 13.2 实训法律文书
    • 13.3 治安调解协议书
  • 14 每行填写一个目录,目录的层级用两个空格区分,只支持三级目录
  • 15 比如:
  • 16 一级目录
    • 16.1 二级目录
      • 16.1.1 三级目录
    • 16.2 二级目录
      • 16.2.1 三级目录
  • 17 每行填写一个目录,目录的层级用两个空格区分,只支持三级目录
    • 17.1 二级目录
      • 17.1.1 三级目录
    • 17.2 二级目录
      • 17.2.1 三级目录
第二课时 治安案件证据收集与运用


第一节 治安案件调查概述

 

一、治安案件调查的概念和特征

治安案件调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所进行的一项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核的法律活动。

特征:

1.调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2.调查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事实;

3.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实真相;

4.治安案件的调查必须依法进行;

二、治安案件调查的基本要求

收集治安案件证据是治安案件调查的目的之一,是获取证据、审查证据以及运用证据的前提和基础。为达到预期目的,收集治安案件证据的工作必须符合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依法收集证据

(二)必须客观、全面、细致地收集治安案件的证据 

(三)要有计划性、有目的地收集治安案件的证据 

(四)必须主动及时地收集治安案件的证据 

(五)必须及时固定和妥善保全治安案件的证据

(六)要善于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收集证据 

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办案人员必须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运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收集证据。

四、治安案件调查的范围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嫌疑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事实。

 

第二节 治安询问

 

根据人民警察法、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42条规定,治安案件查处的调查取证行为 包括调查取证行为(询问;勘验、检查 ;鉴定;辨认 )证据保全措施(扣押、扣留;查封、临时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与人身强制措施 (约束;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以确保案件事实的查处。

【案情简介】:林某殴打他人案

某工厂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诉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做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属于轻微伤。袁某报案后,辖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予以受理并指派民警肖某负责调查此案。 

*【教师提问】如果你是肖某,将如何开展调查?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调查取证的方法包括询问、勘验、鉴定、检查、辨认等。应当依法传唤许某、林某、许某某进行询问,对袁某也应开展询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一、治安询问概述

(一)概念

询问是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为了查明和证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受害人、证人进行面对面审查、访问的一种调查取证方法。

(二)询问的法律特征

1.主体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2.任务是查明、证明案件有关事实;

3.询问对象是违法嫌疑人、受侵害人和证人;

4.性质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调查活动。

**二、询问违法行为人或嫌疑人(重点 难点)

(一)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嫌疑人

1.传唤

(1)书面传唤:有必要;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告知原因依据
  (2)口头传唤:现场发现的违法;出示工作证;笔录中应注明;告知原因依据

(3)强制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可以使用警械

*【教师提问】本案中可以对哪些人实施传唤?应以什么方式进行?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本案属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对林某、许某、许某某实施传唤。应以书面传唤的形式进行,嫌疑人如果拒绝或逃避传唤,则可以使用强制传唤。

(二)遵循询问的相关法律规定

1.地点:对没有必要传唤询问的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传唤询问的到派出所执法办案区进行询问

2.人员:2名办案民警

3.时间:

(1)期限规定:应当及时询问查证;一般为8小时;特别情形可以延长到24小时(两个条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拘留处罚);

(2)计算时间:到案起算(到达指定地点),询问查证结束,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为止。特殊对象:醉酒的人,从其酒醒接受询问起算。

*4.应履行的法律手续:(难点)

(1)《传唤证》填写到案时间和结束时间并由行为人签字;

(2)传唤后,及时通知家属。告知的内容:传唤的原因、处所;告知的方式:当场告知;电话、短信、传真告知。

*【教师提问】作为违法嫌疑人有时碍于情面或者怕家属担忧,往往不愿意告知身份或则家属联系方式,怎么办?还有如本案中夫妻均需传唤的是否要告知其他家属?

【学生活动】思考、回答

【教师明确】身份不明、拒绝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夫妻均需传唤,如果有亲属共同生活的,避免担忧和生活不便,予以通知。

(3)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的原因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三)询问查证

1.询问方式:

(1)个别问答形式。严禁采取集体座谈会的形式集体询问。

(2)违法行为人自行书写、提供书面材料。

2.询问内容:

(1)询问时,告知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

(2)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户籍地、住址、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民族、身体状况、是否人大代表、有无前科。

(3)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活动的详细过程。围绕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结果(后果)、何原因、如何进行等方面开展询问。

(4)应注意听取行为人的申辩,包括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情节与事实。

*【教师提问】本案中针对不同的询问对象,询问的重点有哪些?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林某因与工友袁某的关系、殴打原因,林某等殴打他人的方式、手段、地点等情节,有无教唆行为;许某、许某某的基本情况,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殴打造成的后果。

3.制作询问笔录

(1)开头部门。包括名称、询问气质时间、地点、询问人员姓名、询问对象基本情况等;

(2)事实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动机、方式、手段、经过与后果等。

(3)结尾部分。核对情况,有无补充、有无遗漏和更正、签名、捺印。

(四)询问中行为人的义务和权利

1.义务:

(1)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接受询问;

(2)如实回答民警关于案件内容的提问;

2.权利 :

(1)要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权利;

(2)要求核对、补充和更正询问笔录;

(3)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五)办案民警在询问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依法告知行为人在询问中的权利和义务;

2.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询问;

3.严禁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行为人;

4.未满16周岁的违法行为人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5.询问聋哑人、不懂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要提供帮助和翻译;

6.传唤到执法办案区的询问要进行全程录像。

本案中,询问聋哑人许某应有懂哑语的人在场帮助翻译,询问未成年人许某某应当有监护人在场。

三、询问证人、受侵害人

一)告知或通知:

(二)出示证件(公安机关内询问可以不出示)

(三)进行询问

(四)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证人、被侵害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

(五)被询问人核对、补充、更正询问笔录并签名、捺印。

(六)证人、受侵害人的权利义务与询问行为的权利义务相同。

(七)应注意的问题

1.询问前做好必要的准备

2.告知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保证证人、被侵害人的安全,不影响其生活

4.注意保密,不得泄露案情

5.严禁暴力、胁迫、诱导、暗示询问.

6.询问多个证人应单独进行.

7.询问完毕后,应当立即允许证人、被侵害人离开。

8.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第三节  治安检查

 

【视频链接】:常德支书家赌博案

201573日记者报警:常德市鼎城区中河镇林家村的村支书王某在家里开了个麻将馆,还包吃中饭和晚饭,带头搞起了“转转麻将”聚众赌博,麻将桌六张,每天吸引数以十计的居民到家中打转转麻将。每天光抽取的“水钱”就达四五百元。根据举报民警李某、肖某带领2名协警来到了王某家中,表明身份后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10余人正在赌博,其中还有两名女性在围观。现场有麻将机6台,桌上赌资1700余元;通过检查在场人所持有的物品,从两位围观女性随身携带的包里发现了一些指导购买地下“六合彩”的“码书”。于是派出所民警继续对王某家进行检查,还在现场发现了一些淫秽的书刊和VCD碟片若干,并当场扣押了这些物品。

*【教师提问】(1)派出所能否对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其检查行为是否合法?(2)警察李某不予开具清单的行为是否合法? (3)对此类案件的检查,应当如何进行?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引出新课】列举学生的回答。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必须了解治安检查的涵义、目的、任务,实施检查的条件、对象以及检查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治安检查概述

(一)概念

治安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治安案件事实,依法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实地查看、寻找、检验,以发现和收集有关证据的一种调查活动。

(二)法律特征

1.治安检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2.治安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查找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3.治安检查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4.治安检查的性质是公安机关的一种行政调查活动。

(三)治安检查的对象

1.对场所的检查。

2.对物品的检查。

3.对人身的检查。

*【教师提问】本案中能否检查王某住所,以及对在场人员的随身物品和身体进行检查吗?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对赌博行为的房间可以进行检查,对其它房间没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和证据,不能进行检查;对在场人员携带的随身物品可以进行检查,对男性赌博人员身体可以检查,但对在场女性身体不能检查。

(四)与其它检查的联系与区别

类别

依据

对象

性质

目的

人数

治安检查

治安处罚法

案件对象

行政调查

收集证据

2

安全检查

人民警察法、治安法律法规

管理对象

行政管理

治安防范

1或2人

治安盘查

人民警察法

管理对象

治安勤务

维护秩序

2

治安清查

相关政策、法规

管理对象

管理手段

排除隐患

多人

搜查

刑事诉讼法

犯罪对象

侦查行为

收集证据

2

【知识拓展】(福柯:《规训与惩罚》,208页)

检查把层级监视的技术与规范化裁决的技术结合起来,它是一种追求规范化的目光,一种能够导致定性、分类和惩罚的监视。“检查把权力的仪式、试验的形式、力量的部署、真理的确立都融为一体。在规训程序的核心,检查显示了被视为客体对象的人的被征服和被征服者的对象化。”

【思考?】如何理解这段话的涵义?

 **二、治安检查的实施(重点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检查的一般程序为:

(一)治安检查前准备

1.法律文书。开具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检查证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2.证件:人民警察证。

3.仪器设备:X光探测仪、反光锥、执法记录仪、强光电筒、

4.检查人员的准备

(1)性别:男性民警、女性民警;

(2)人员及数量。

(二)实施治安检查

1.表明身份.出示证件;

2.执行检查

(1)出示检查证,要求被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2)二名以上民警实施:

现场检查;查看簿册;询问相关人员;试验相关设施设备;依法扣押并提取违法行为证据;送达证据保全决定书;填写扣押清单;制作检查笔录。

(3)执行检查注意事项

第一,遵守检查操作规范;

第二,尊重他人人格;

第三,不得检查与违法犯罪行为无关场所、物品和人员;

第四,不得扣押法律明确规定的财物。

(三)检查完毕,离开现场

1.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2.见证人签字盖章

*三、治安检查的特别情形(难点

(一)立即检查

1.概念:立即检查,是指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办案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则可当场实施检查的法律措施。

2.立即检查的条件:情况紧急,有必要:不立即进行检查可能造成违法行为人逃跑,转移、隐匿、损毁违法证据,贻误战机,影响案件调查

3.原则:合法、合理、必要

4.要求:应当遵循检查的一般程序和要求,不需补办检查手续,但应制作检查笔录。

(二)公民住宅检查

1.原则性规定:应先获得批准,持有《检查证》(形式要件)。

2.不需检查证,可立即检查的情形(实质要件):

(1)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

(2)有证据表明或者接到举报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

3.要求:

(1)应表明身份,出示工作证件。

(2)尊重权利,避免人身和财务损害。

(3)制作检查笔录,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并签字。

4.商住两用的检查规定

经营期间按照一般场所对待,休息期间按照住宅对待。

*【案例分析】派出所民警文某在下班途中发现周某(男,13岁)正在出售淫秽光盘,就向周某查问。周说自己是某中学学生,在学校旁边租住的房子中利用自己购买的电脑上网下载淫秽图片和音像,然后刻录成光盘出售。文某当即随周某到其租住的房子进行检查,果然发现其用于制作淫秽光盘的电脑和一些尚未出售的淫秽光盘,当即决定对这些东西予以收缴。

【教师提问】文某在办理该案的违法之处有哪些?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1)检查周某租住的房子没有检查证;(2)只有一人进行检查;(3)决定收缴电脑和尚未出售的淫秽光盘。

(三)性病检查

1.对象:卖淫嫖娼人员

2.检查主体:医师

*【教师提问】派出所民警检查、扣押是否合法,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了吗?

【学生活动】思考、回答

【教师明确】1、派出所检查和扣押均不合法:(1)没有检查证;(2)超范围检查;(3)码书应该扣押;(4)没有制作检查笔录;(5)应当出具扣押物品清单。

 

            第四节  其它调查取证措施

一、鉴定

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而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调查活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0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一)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即人身伤害的部位、程度、成因、后果以及身体恢复情况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9条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程序规定》第9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2)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二)电子数据鉴定

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三)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所涉及的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物品进行价格估价。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或价格难以确定需要估价的涉案物品,应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评估、计算和确认。

《程序规定》93条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四)淫秽物品鉴定

淫秽物品鉴定即有关部门对治安案件的涉案财物中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是否为淫秽物品进行鉴定。根据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号)规定,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但要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集中,登记造册,适时组织全部销毁。

(五)精神病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9条的规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六)音像资料鉴定

音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做出种类或同一认定。音像资料的鉴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二、检测  

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况运用检测这种调查方法:一是根据1998年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的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二是正在执法的交通民警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嫌疑的人可以对其进行酒精度检测。一般认为,通过检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

三、辨认

辨认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调查中,为了查明案情,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指证的法律措施。

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四、证据保全

(一)扣押或扣留

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发现能够证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物品,可以依法予以扣留的调查措施。

1、扣押的范围和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根据该条规定,以下两类物品不得扣押:一是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二是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但是,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应当予以登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2、扣押物品的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3款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根据此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扣押的物品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处理:

(1)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扣押;经核实属于他人(包括被侵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3)自查明被扣押财物为他人合法财物之日起满6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的规定, 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临时查封、查封

(1)概念:查封是指执勤警察对无证经营、可能用于继续违反犯罪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予以检查封存的法律强制措施。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通知不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查封范围:与案件相关的场所、设施、物品或者无证经营的场所、设施,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期限为30天。《办案程序规定》第108条: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一)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二)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三)抽样取证

(1)概念:是指从成批的涉案物品中,采取随机的方式选取适量的样品进行化验、鉴定,以确定该批物品是否可以作为违法行为证据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

(2)适用:应经办案部分负责人批准;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四)先行登记保存

(1)概念:在办案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证据进行暂时保存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

(2)法律适用。行登记保存实施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证据保全程序:

1、制作、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包括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保全理由、期限和依据;法律救济途径与期限;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应附上保全清单

2、拍照与录像。

3、解除保全决定情形:根据《程序规定》第1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证据保全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2)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3)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4)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5)被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

(6)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五)冻结

冻结是指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的一项强制行政措施。

冻结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且在三日内向恐怖活动嫌疑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期限为2个月,必要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五、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