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治安案件的回避
【案例导入】刘某是某派出所民警。一日他正在派出所值班,突然接到妻子打来的电话,妻子说自己的大学同班同学王某家里出了点急事,让他去帮帮忙。刘某立即赶到王某家,看见王某鼻青脸肿,经询问得知,一小时前王某与邻居发生冲突,导致两人动手,互有损伤。王某知道刘某是自己大学同学的丈夫,又正好是管理本区域的派出所民警,于是打电话向大学同学求援,请求帮助。刘某随即将王某与邻居都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派出所所长不知道刘某与王某的这层关系,就指派刘某处理本案。刘某希望王某与邻居调解,却在责任认定时对王某予以了偏袒。邻居不服,随后邻居查明刘某与王某的关系,遂向派出所领导提出回避申请。
【教师提问】1.刘某的介入能否代表公安机关对本案表示受理?需不需要回避?2.刘某的调查所掌握的案件材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根据前面所学的知识,我们知道,打架斗殴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派出所有权进行管辖。刘某在值班期间,其妻子反映的情况和求助可以认定案件来源,如果刘某按照规范出警可以代表公安机关表示受理。那么邻居是否有权要求刘某回避则要看刘某是否符合治安案件回避的法律情形。
一、治安案件回避的概念
(一)定义
治安案件的回避,是指为避免偏见、保持中立,与治安案件相关的特定人员不参加办理该案件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
(二)价值
保证治安案件办理的公正进行,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理来源:“拉丁法谚”: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No man can be judge in his own cause)是“正当法律程序”之根本。
二、治安案件回避的情形和对象(重点 )
(一)治安案件回避的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有: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教师提问】前两种法律情形好理解,而第三种情形如何理解呢?本案中刘某与王某的关系是否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第三种情形包括连个必要条件:一是有其它关系,什么关系?法律没有明确,一般来讲其它关系包括“同学、同乡、同宗、同事”等。二是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但并不一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本案中,刘某与当事人王某一方有一定的熟人裙带关系,当事人认为存在不公,则可以法律上可以要求回避的情形。
(二)治安案件回避的对象
【教师提问】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负责办理,那么是否只要求办案民警回避呢?负责案件审核的人员是否应当回避?
【学生活动】思考、回答
【教师明确】关于回避制度设计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办理。公安机关作为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定主体,办案民警毫无疑问属于回避的对象,此外还应包括鉴定人员、翻译人员。
【知识拓展】为什么鉴定人、翻译人员应回避呢?
福柯:司法辅助权威与超司法力量的整合。衍生出大量的小型法律体系和变相的法官:精神病和心理分析专家,执行判决的官员、教育工作者、监狱服务人员,所有这些人都分享者合法的惩罚权力。一套知识、技术和“科学”话语已经形成,并且与惩罚的实践愈益纠缠在一起。
可见,在治安处罚体系中,除公安机关外,还存在着超法律的力量,影响着案件的公正处理,甚至直接决定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三、治安案件回避的程序(难点 )
(一)回避提起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二)回避的决定
1.回避决定机关。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回避申请的审核。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是否影响公正
3.回避决定期限。依申请提起的2天内决定。
【教师提问】本案中刘某的回避由谁审核和决定?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派出所负责审核,由所在长决定是否回避。
四、回避的法律后果及其效力
(一)回避决定的效力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4条第2款规定:做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不得参与调查、审核、审批工作。
(二)回避前的行为有效性问题
1.不停止案件调查。
2.调查行为是否有效由决定机关确认。
【结论】1.王某邻居可以要求回避。
刘某的回避由派出所负责人决定。
3.本案中刘某对王某责任的调查是否有效由派出所负责认定。
五、思辨与练习
【案情简介】某知名上市企业因公司外围进行市政施工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从而引发斗殴,民警在处置过程中,民警又和企业报案发生冲突,公安机关拟调查其违法行为。
【教师提问】请问公司有权提出要求所在地公安机关回避吗?
【学生活动】分析、讨论
【教师明确】回避对象不包括单位和机构,有其他制度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