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治安案件的受理
一、治安案件受案的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治安案件的受理,是指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表示接受,并拟作为治安案件调查处理的一种程序上的法律活动。
二、治安案件受理的来源
控告、检举、揭发、申诉等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接受并受理报案则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规定,治安案件受理案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报案;(2)控告;(3)举报;(4)投案;(5)移送
此外,治安案件受理的来源还包括公安机关自身发现的案件、公安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移送的案件、其他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及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件等。
三、治安案件受案的条件
【案例分析】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败诉
2015年1月8日8时许,如皋市公安局接到佘飞电话报警,称有人因与其父佘明华有经济纠纷故而阻拦其车辆。如皋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出警处置。在了解到系案外人张某、李某等人因与佘明华存在经济纠纷,希望以此方式促使佘明华出面解决纠纷后,出警民警现场告知张某、李某等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违法行为。当日下午,李某等通过案外人薛某电话联系拖车公司将案涉车辆拖走。在拖车过程中,李某将拖走汽车一事向佘明华发短信予以告知。案涉车辆被拖走后,佘飞于2015年1月10日再次至如皋市公安局锦绣派出所报警,要求如皋市公安局依法履职。
【教师提问】派出所要立案调查吗?民警到现场是否算受案?
【学生活动】分析、讨论
【教师明确】明确受案与立案的区别;受理的条件包括
(1)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存在
(2)必须是需要追究治安行政责任
(3)必须是属于本公安机关自己管辖的案件
【提起诉讼】佘明华则向如皋市公安局邮寄了一份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的“抢劫苏F×××××轿车举报材料”,要求如皋市公安局立案侦破、追回车辆、追究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责任。2015年1月15日,佘明华至如皋市公安局锦绣派出所再次报警,要求如皋市公安局帮其将汽车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此后,如皋市公安局向李某、薛某、戴某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佘明华认为,如皋市公安局到其起诉之时,未向其出具受案回执单且未在法定审限内办结该治安案件,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故起诉。
【教师提问】公安局是否构成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学生活动】分析、辩论
【教师总结】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上诉人是否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为如皋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已经依法履行了查处职责。佘明华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佘明华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如皋市公安局应依法履行治安案件的查处职责,判决撤销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150号行政判决;确认如皋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如皋市公安局在三十日内对佘明华的报案作出处理决定。
【课程思政】人民警察责任担当与法定职责之间的辩证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三、治安案件受理的步骤
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决定是否受理的工作过程中,应当按照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进行。
(一)接受报案,登记备查
(二)收集报案材料、证据,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
(三)做出处理决定
1.作为治安案件调查处理。对经审查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追究治安行政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立即提出调查处理的受理意见,及时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并进行调查。
2.做出不予处理决定。对经审查,认为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经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理;其中,对受害人报案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报案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3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报案人或者违法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四)治安案件受理的要求
公安机关应认真接待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行为人投案,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治安案件受理工作:
1.认真接待,并对报案情况如实登记
2.登记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妥善保管
3.立即派出警力,赶赴现场
4.遵守保密规定
5.受理案件后的处理
第二节 治安案件的管辖
一、治安案件管辖的含义
治安案件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受理、调查治安案件时在事务、地域和层级等方面的分工,或者说是确定某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由哪一级和哪一个公安机关受理、调查的法律制度。
二、治安案件管辖的种类
(一)地域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责确定其对治安案件的调查管辖范围。它是从纵向上划分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
级别管辖主要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危害性、复杂程度,结合公安机关的职能、任务来确定。一般来说,治安案件由公安派出所进行管辖,对于案情重大、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危害影响较大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特殊和跨地区作案等案件,为了便于调动警力、物力,及时有效查处案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查破。
(三)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确定具体由哪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共同管辖是由于治安案件具有某些牵连关系而产生的管辖制度,属于地域管辖的一种特殊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的规定,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之间因治安案件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以决定方式指定其中某一公安机关管辖该案件的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该规定主要是解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认为属于自己管辖(争夺管辖权)或者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推诿管辖权)而发生的冲突。为确保指定管辖权的正确行使,指定管辖应以书面的决定形式下达。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定,并不得再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五)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是指对发生在专门系统内的某一具有特定性质的治安案件,依照规定应当由专门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这里的“专门公安机关”是指铁路、港航、民航、林业等专门公安机关。专门管辖首先要遵循一般管辖的各项管辖原则,如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条 规定,铁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