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规定的强制措施: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治安案件查处中运用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哪些?先看案例
【案例导入】王某涉嫌赌博相关财物处理案
2015年7月3日记者报警:常德市鼎城区中河镇林家村的村支书王某在家里开了个麻将馆,还包吃中饭和晚饭,带头搞起了“转转麻将”聚众赌博,麻将桌六张,每天吸引数以十计的居民到家中打转转麻将,每天光抽取的“水钱”就达四五百元。根据举报民警李某、肖某带领2名协警来到了王某家中,表明身份后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10余人正在赌博,其中还有两名女性在围观。现场有麻将机6台,桌上赌资1700余元;通过检查在场人所持有的物品,从两位围观女性随身携带的包里发现了一些指导购买地下“六合彩”的“码书”。还发现了参赌人员李某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后查明系其从某字画家刘某家中偷得,价值每幅1000元左右)。还在现场发现了钱某包中的一些淫秽的书刊和VCD碟片若干,并当场扣押了这些物品。王某要求在场的警察李某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民警认为赌资、淫秽书刊、VCD碟片、码书等属于非法物品,应当全部没收,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
*【教师提问】(1) 派出所民警对涉案相关财物的处理正确吗?
(2)刘某、钱某能要回自己的物品吗?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引出新课】对这些涉案或者非法财物应当如何处置呢?《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了相关的法律强制措施,其中收缴、追缴是对非法和涉案财物进行处理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一、收缴( 重点 )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
(二)收缴的概念
1.概念:收缴,指公安机关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依法予以收回并上缴的法律措施。
2.收缴的性质:收缴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依治安处罚决定而实施。
(三)收缴的范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94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1.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2.赌具和赌资;
3.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4.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5.倒卖的有价票证;
6.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四)收缴的决定权限
1.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2.派出所的收缴权限
*【教师提问】村支书王某家现场发现的物品哪些可以收缴?
【学生活动】思考、回答
【教师明确】赌资、麻将桌、淫秽光碟、书籍和码书。名画不能收缴。
二、追缴(难点)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二)追缴的概念
1.概念:追缴,指公安机关依法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追回的法律措施。
2.追缴的性质
(三)追缴财物的对象
追缴的范围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所得财物。
(四)追缴的决定权限
1.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2.派出所的决定权限。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追缴。
*【教师提问】本案中派出所民警对物品的收缴措施合法吗?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不合法。原因:(1)收缴、追缴的财物范围混淆;(2)淫秽书刊、影碟、名贵书画应为暂扣,需进一步鉴定或确定其来源;(3)派出所民警无权决定对赌资、麻将机的收缴,应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因其数额超过500元。
(五)收缴、追缴财物的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6条之规定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教师提问】刘某、钱某能要回自己的物品吗?
【学生活动】思考、回答
【教师明确】(1)刘某可以要回自己的物品。(2)钱某不能要回自己的物品。钱某无论违法与否,违禁物品应当依法予以当场收缴。
三、没收
(一)概念
1.概念: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依法强制剥夺的一种行政处罚。
2.性质
(二)“没收”的运用
1.适用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0条中规定了“没收”的情形,
2.适用对象: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根据法律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缴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做出的行政拘留仍应执行。”
(三)没收与收缴、追缴区别
在性质、适用依据、对象、范围和处理上的相同点与区别:
类别 | 性质 | 依据 | 对象 | 法律后果 |
收缴 | 治安强制措施 | 治安处罚法 | 涉案违法财物、作案工具 | 证据保存或依法销毁 |
追缴 | 治安强制措施 | 治安处罚法 | 非法所得、赃款赃物 | 退还或依法拍卖、上缴国库 |
没收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 | 非法财物、非法所得 | 上缴国库或依法拍卖或销毁 |
四、取缔
1.取缔的相关规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除了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外,一律予以取缔。
取缔的执行
公安机关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
五、约束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1.约束的对象只能是处于醉酒状态中的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甚至公共安全有威胁的醉酒人。
2.约束是一项保护性措施,约束的程度,应以不伤害醉酒人为原则。
3.约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一种紧急处置权。
六、责令措施
1、责令不得观看同类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2、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依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与群体性活动人数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范围。
3、责令改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4、责令严加管教
责令严加管教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格进行管理和教育。
5、责令严加看管和治疗
责令严加看管和治疗的适用对象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在无法辨认或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遣送出警、不准入境
对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决定限期处境的,应当规定外国人离境的期限,注销其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限期出境期限不超过30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规定,对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以及非法拘留、非法就业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可由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遣送之日起1-5年内不准入境。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251条)。
八、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本条的规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民事侵权法律之间的衔接,是为了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能就所遭受的损害及时得到民事赔偿。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多个违法行为中,很多具有行政违法与民事侵权的双重特征,特别是侵犯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案件,往往受害人遭受了物质、财产损失或则身体与精神损害,具体的民事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应依据民事侵权法律的规定来协商和确定。
【课程思政】收容教育制度的设立与退出:国家控制与人权保障理念的平衡发展
1.概念:
收容教育,是指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而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2.制度设立
(1)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期限为6个月至2年。
3、逐渐退出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实际上,在劳动教育制度废除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已撤除收容教育所,基本上不适应这一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