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第二节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案例视频导入】14岁女生遭校外“霸凌”7人轮流掌掴
2016年4月22日晚,有网友在QQ、微信等网络平台上发布一段视频,视频内容为数名女生掌掴一名女生。该视频立即在网络、微信疯传,引起道县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经公安、教育、当地政府、学校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明,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马某莲(女,15岁,已辍学,本次事件的主导者)因生活琐事与车头中心小学六年级女生熊某(12岁,视频中被掌掴女生)结怨,4月22日(星期五)下午,马某莲纠集梅花镇中学八年级学生何某、刘某(16岁),七年级学生施某(13岁)、夏某(13岁)、刘某某(13岁)等学生,尾随放学回家的熊某至梅花镇井头村与车头村三岔路口处,胁迫熊某到偏僻处,轮流对其掌掴。同时,马某莲让围观的车头中心小学四年级女生熊某某(11岁)用马某莲的手机拍下视频。当晚,马某莲将视频传至本人的微信好友圈,随后该视频被迅速转发扩散。
【教师提问】(1) 马某莲等7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2)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引出新课】简要评价学生的回答。上述行为当前一个社会极为关注的有关“校园欺凌”的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构成殴打他人行为,同时根据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情节较重的行为,符合“情节较重的两个条件”:(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2)殴打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应为:10日以上15日以上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行为人又属于未成年人,依据规定应从轻处罚。因此,看似一个简单的殴打他人案件,在具体的处罚适用上,则涉及到诸多条文的适用,需要了解和掌握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基本知识,才能对行为人正确实施处罚或进行相关的制裁。
一、不能处罚与不再处罚
(一)不能处罚
这里的“不能处罚”是针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而言的,所谓空间效力是指追究行为人违法责任的地域界限。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如果中国人在国外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则“不能处罚”,也处罚“不能”,是客观上的不能处罚。
(二)不再处罚
“不再处罚”是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间效力而言的,所谓追究实效,是这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之久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第22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但不再处罚不等于不再处理,非法财物、赃款赃物还可以收缴或追缴,只是不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单位的处罚一般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对个人可以免予治安处罚,但对单位可以按照行政法律法规事实处罚。如对单位非法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二、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
(一)应当处罚
应当处罚,是指依法必须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治安处罚的硬性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处罚。
“可以”有时在法律条文中隐去,如本案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对殴打他人情节较重的行为处罚表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拘留十五日以下罚款,并处罚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情节较重,处行为人10日以上拘留的话,必须给予并处罚款处罚。
【教师提问】本案是否应当给予马某莲拘留并处罚款呢?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按照情节较重处罚,应当处拘留并处罚款。
(二)可以处罚
可以处罚,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根据具体情节,对是否处罚可以进行选择。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是否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根据其生理缺陷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确定。
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重点)
(一)不予处罚
1.概念:不予处罚,是指依法不予追究特殊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2、不予处罚的情形:
(1)责任年龄不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无责任能力。如《治安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违法行为。聋哑人“可以”不予处罚。
(3)调解结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签订调解协议并执行的不予处罚。
(4)法定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
1.概念: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1)特殊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特殊责任能力。第14条,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3)减轻处罚同样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五种情形。
(三)从重处罚
1、概念: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选择较重的处罚。
2.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之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教师提问】本案中违法行为人有哪些法定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马某莲、何某均不满18岁,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施某、夏某、刘某某、熊某某均不满14岁,不予处罚。
四、单处和并处(难点)
(一)单处
单处,是指对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一种单独的治安处罚种类,或警告、或罚款、或拘留、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二)并处
并处,指对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两种以上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如本案中,马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应当处拘留并处罚款。如果单出拘留或单处罚款均是错误的。如果是规定“可以并处罚款”则可以只选择拘留,也可以适用拘留并罚款。
实施“并处”还是 “可以并处”由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并处”是选择并处还是不实施并处,根据违法情节、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履行能力确定。
五、对特殊对象决定拘留处罚的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这一规定,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道主义立法体现。
六、组织练习
【案情追踪】道县梅花镇派出所对本案进行调查后,道县公安局做出了如下处罚决定:
1.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何某进行治安拘留(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裁决不投所);
2.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马某莲、刘某进行治安拘留(裁决不投所);
3.对不满14周岁的夏某、施某、熊某某、刘某某,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教师提问】请问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
【学生活动】思考、回答
【教师明确】正确。首先,对马某、何某结伙殴打他人案,社会影响大,应按照情节严重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处罚,并处罚款;其次,考虑年龄的法定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从轻处罚则处最低拘留期限和罚款数额,即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如果是减轻处罚,则可以只处拘留10日,或者同时降低拘留日期和并处的数额。本案中行为人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因此,公安机关单处拘留处罚是正确的。最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马某、何某裁决不投所是正确的,但依据有一定区别,何某是因初次违法,马某是因不满16岁。夏某等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
【课程思政】如何遏制校园欺凌
通过艺术反映《悲伤逆流成河》《少年的你》介绍校园欺凌现状,学习国办发〔2017〕3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对策: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改革完善专门教育制度,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