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查处

陈俊豪

目录

  • 1 第一单元  治安案件查处概述
    • 1.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概述
      • 1.1.1 新建课程目录
    • 1.2 第三课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
    • 1.3 第一章第二节
    • 1.4 第四课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认定
  • 2 第二单元  治安管理处罚及相关法律措施
    • 2.1 第一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概念及种类
    • 2.2 第二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 2.3 第三课时 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措施
  • 3 第三单元 治安案件的管辖与回避
    • 3.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受案与管辖
    • 3.2 第二课时 治安案件回避
  • 4 第四单元  治安案件调查取证
    • 4.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证据种类
    • 4.2 第二课时 治安案件证据收集与运用
  • 5 第五单元 治安调解
    • 5.1 第一课时 治安调解的条件与原则
    • 5.2 第二单元 治安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 5.3 治安调解案例
  • 6 第六单元 治安案件查处的程序
    • 6.1 第一课时 简易程序与快速办理
    • 6.2 第二课时  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
  • 7 第七单元  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
    • 7.1 第一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执行一般方式
    • 7.2 第二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的强制执行
  • 8 第八单元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查处
    • 8.1 第一课时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概述
    • 8.2 第二课时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查处
    • 8.3 第三课时 寻衅滋事案件查处
  • 9 第九单元 妨害公共安全案件查处
    • 9.1 第一课时 违反危险物质管理案件查处
    • 9.2 第二课时 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器具案件查处
  • 10 第十单元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查处
    • 10.1 第一课时 非法搜查身体案件查处
    • 10.2 第二课时 非法侵入住宅案件查处
    • 10.3 第三课时 故意伤害和殴打他人案件查处
  • 11 第十一单元 侵犯财产权利案件查处
    • 11.1 第一课时  盗窃案件查处
    • 11.2 第二课时 诈骗案件查处
    • 11.3 第三课时 其它侵财案件查处
  • 12 第十二单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查处
    • 12.1 第一课时卖淫**案件查处
    • 12.2 第二课时 涉淫秽物品案件查处
    • 12.3 第三课时 赌博案件查处
    • 12.4 第四课时 涉毒案件查处
    • 12.5 第五课时 其它妨害社会秩序案件查处
  • 13 第十三单元 综合实训
    • 13.1 综合实训方案
    • 13.2 实训法律文书
    • 13.3 治安调解协议书
  • 14 每行填写一个目录,目录的层级用两个空格区分,只支持三级目录
  • 15 比如:
  • 16 一级目录
    • 16.1 二级目录
      • 16.1.1 三级目录
    • 16.2 二级目录
      • 16.2.1 三级目录
  • 17 每行填写一个目录,目录的层级用两个空格区分,只支持三级目录
    • 17.1 二级目录
      • 17.1.1 三级目录
    • 17.2 二级目录
      • 17.2.1 三级目录
第一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概念及种类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

治安管理处罚,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二)特征

作为一种具体的行政处罚又具有自身特征:

  1. 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

  2.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3. 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4.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5. 治安管理处罚具有武装强制性。

    【知识拓展】福柯《规训与惩罚》:过去的两百年,刑罚的严峻性不断减弱,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笼统地视之为一种数量现象:更少的残忍、更少的痛苦、更多的仁爱、更多的尊重,更多的人道。实际上,与这些变化伴随的是惩罚运作对象的置换。曾经降临在弱体的死亡应该被代之以深入灵魂、思想、意志和欲求的惩罚。合法惩罚机制提供了一种正当控制权利:不仅控制犯罪、而且控制个人,不仅控制他们的行为,而且控制他们现在的、将来的、可能的状况,对灵魂的控制具有扩张性。其扩张的逻辑、路径;行为是否已经确定,是否应受惩罚——这是什么行为(性质、现象归属(精神病、变态、糊涂);这是谁干的——我们怎么来确定造成违法犯罪的原因(本能、遗传、潜意识);根据那一条法律来惩罚——什么措施最恰当,如何估计犯罪者的未来,使其重新做人的最佳方法是什么(评估、诊断、预测和矫正性裁决的应用)。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2009.8.27)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一)警告

    警告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所作出的正式谴责和告诫,指出其违法行为及其危害,使其引起警觉、不致再犯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

    1、警告的适用范围

    警告主要适用于一些初次、偶然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认错态度较好的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10条(分别是第23、24、32、36、41、45、50、58、63、75条)规定中的行为可以适用警告。

    2、警告处罚的实际内容

    警告作为一种处罚方法,其实际内容主要包括两点:一是谴责,即向行为人指出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危害性;二是告诫,即责令行为人及时改正错误,保证以后不再犯。

    3、警告与批评教育、警告处分的区别

    警告与批评教育不同,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适用程序上;二是在适用的法律后果上。在形式上,警告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填写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在法律后果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在6个月内曾被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热点分析】武汉中心医院李文亮医生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去世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引发涉警舆情危机。关键是李文亮2019年12月30日在微信群“武汉大学临应04级”发表有关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不属实的言论后,于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被“警示和训诫”,其《训诫书》编号为武公(中)字(20200103),并指其违法行为。舆论认为中南路派出所对李文亮医生进行“训诫”并出具《训诫书》的行为是值得商榷的。

    【教师提问】什么训诫?派出所对李文亮医生做出的训诫决定合法吗?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训诫不是警告,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违反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人员,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也就是说,”训诫“适用于信访人员违反信访秩序,尚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情形的行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信访部门可以对在信访过程中有违法言行尚不够行政处罚的信访人依法予以训诫,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适用训诫。

    (二)罚款

    罚款是公安机关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治安管理处罚。它通过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经济上的处罚,从而达到惩戒、制裁以及教育、挽救的目的。

    1、罚款的适用范围

    罚款的方法比较灵活,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但也不是所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可以适用罚款。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12条规定(分别是第28、29、30、31、33、39、44、45、55、74条以及第34条第1款、第41条第2款)中的行为不得适用罚款。

    2、罚款的幅度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不同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了几种不同的罚款幅度,大致可分为:(1)200元以下;(2)500元以下和200元以上500元以下;(3)10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4)20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5)30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6)5000元以下和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适用罚款应注意的问题

    【知识拓展】适用罚款处罚决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罚款应注意单处与并处的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单处和并处的规定非常明确,凡条款中注明“可并处……元以下罚款”的,表示对该行为罚款可以和其它处罚并处,凡条款中注明“处……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的,表示对该行为只能单处,不能并处。

    (2)要防止重罚款轻警告或者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的现象。

    (3)决定罚款应当考虑被处罚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如果罚款数额偏大,或是明显超出被处罚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不但难以执行,而且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三)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是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1、行政拘留的适用对象

    行政拘留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人。拘留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行政拘留,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后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2、行政拘留的期限

    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拘留的期限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以及15日以下。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给的许可证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收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获得的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从而剥夺相对人从事某种特许权利或者资格的治安管理处罚。

    1.这里所指的许可证,特指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不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其他行政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如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等,公安机关无权吊销。目前,公安机关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还有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许可,以及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许可等。

    2.应当正确区分“吊销”与“撤销”、“撤回”、“注销”的区别。“吊销”许可证是一种行政处罚方法,而“撤销”、“撤回”、“注销”属于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即可。

     (五)驱逐出境和限期出境

    限期出境,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治安管理处罚。驱逐出境,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强迫其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治安管理处罚。

    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都只是附加处罚,它们应当与其他处罚并处,不能单独适用。决定机关:公安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公安机关。

    遣送出警:被处限期出境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者,由县级公安机关或边防检查机关决定。1-5年不准入境。

    驱逐出境的10年内不得入境。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一段时间后,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责任的法律制度。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看,我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6个月。所谓“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是指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受理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