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治安管理处罚普通程序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指是指公安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治安案件,经过受理、传唤、调查、告知、审核审批、听证、决定、送达等环节进行处理的法律过程。
(一)传唤(不是必经环节)
传唤,是指公安机关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于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法律措施。
1.传唤的方式:书面传呼、口头传唤
2.传唤的要求
《规定》第55条规定,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二)调查取证
(三)告知
【翻转课堂】告知如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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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必经程序。对当事人来说,是法定的权利;对公安机关来说,是法定的义务。
1.告知的内容:(1)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即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2.告知的方式
告知的方式有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两种。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采取口头方式进行告知;适用一般程序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则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或笔录形式告知。,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四)审核审批
1、审核
(1)上报审核前的准备。
经调查取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要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并由办案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然后连同有关案件材料一并上报。
(2)审核的内容。
根据《规定》第170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3)审核的意见。
2.审批
审批是指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对经审核后的治安案件进行审查并签署处罚意见的过程。审批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权限。
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从实践来看,下列治安案件需集体讨论决定:(1)涉外案件,涉港、涉澳、涉台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2)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等违反治安管理的;(3)群体性违反治安管理的;(4)有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的;(5)介于刑事、治安案件之间的;(6)承办单位与案件审核部门意见不一致的;(7)上级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8)其他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听证(不是必经环节)
1、听证程序的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对法定处罚形式和内容作出决定前,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听证程序的参加人就有关事实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以保证处罚公正合理的法律过程。
2、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时,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
3、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人员: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
(二)听证参加人:当事人及代理人、办案人员、证人、翻译人员、其他
4、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举行。
5、听证的举行
(1)听证的步骤(《规定》132-147条)
(2)中止听证与终止听证的法定情形(《规定》148、149条)
(3)听证报告书的制作
《规定》151条规定,记录员填写听证笔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四)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五)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七)办案人民警察、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八)证人陈述的事实;
(九)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的最后陈述意见;
(十)其他事项。
《规定》153条规定,主持人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印章。
(七)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该条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作出了具体规定。
送达的方式有:
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公告送达。《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