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概述
学生课前预习内容
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调查终结的治安案件或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查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和法定程序、权限作出处罚决定的一种适用法律的活动。
理解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含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主体是国家赋予治安管理处罚权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三)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实质是适用法律的活动。
(四)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内容包括决定处罚的种类、幅度,也包括决定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
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前提和标准
(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前提
1.查明证实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能够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
3.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具有法律授予的决定权。
4.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决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治安管理处罚的合理合法,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标准
1.事实清楚。
2.证据确凿。
3.定性准确。
4.裁量适当。
5.程序合法。
6.法律文书规范。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权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派出所可以行使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决定权。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派出所与上一级公安机关不在同一县、市的,对违反治安管理人处罚超过500元的罚款或拘留处罚的,送请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决定。
客运列车,客运轮船运行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运乘警和客运轮船乘警可以行使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当场处罚决定权。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二节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概念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活动。
二、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依据该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执法主体是在依法执行职务中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民警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当场处罚的治安案件必须是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分明,证据充分确凿,不需要进行多方查证即能认定违法事实,且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有法定依据。是指适用简易程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由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所明确、具体规定,包括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予治安管理处罚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适用简易程序应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
4.符合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的规定,可适用当场处罚的种类是罚款或警告处罚。当场罚款处罚的幅度是200元以下。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还规定,卖淫、嫖娼、赌博、毒品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三、简易程序实施的步骤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2、收集证据;
3、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6、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规定》第39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节 快速办理
一、快速办理程序概念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二、快速办理的条件
根据《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对不适用简易程序,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快速办理:
(一)事实清楚。
(二)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
(三)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41条):
(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三、快速办理的程序
(一)快速办理告知。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二)认错认罚。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三)审核审核。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四)处罚告知。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五)处罚决定。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证据要求及法律效力
(一)证据要求
根据《行政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
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二)法律效力
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