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
【案例导入】某村村民林某,因怀疑本村村民张某偷了其食杂店里的200元钱,随即到张某家质问,张某予以否认,并警告林某别血口喷人。林某不甘心,逢人便讲,“张某是小偷,偷了钱不承认,我会找他算账的。”并指使其在某校读高中的侄儿林某某(16岁)将张某家的两块窗户玻璃和防雨棚损毁,价值2000元。张某忍无可忍,在朋友的劝说下报警。期间,林某曾经多次发短信给张某,要求张还钱就饶了他。
【教师提问】请问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有,构成何种违法行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导入新课】根据前面所学的知识,我们可以肯定,林某的行为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然而,林某到底构成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同学们有不同意见,通过本次课的学习,我们将会给出正确解答。
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点 )
(一)概念
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认定(条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指向是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整体。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从主体上看,两个以上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客观方面,两个以上行为人在同一违法事实上有共同的行为;
3.在主观上,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
(三)表现形式
1.共同故意
2.共同过失(如单位违法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监管不到位)
3.教唆、胁迫、诱骗以及帮助、合作行为
(四)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教师提问】本案中存在共同违法行为吗?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林某、林某某构成共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根据他们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地位主次、作用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分别给予处罚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本案中林某指使其侄儿“故意损毁财物”,属于教唆未成年人行为违法,根据第20条第2项的规定以及相关解释,应当从重处罚。
**二、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难点 )
(一)概念
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一人同时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认定
1.两个以上行为必须侵犯了不同的直接客体,且行为具有独立性,并造成了实际的社会危害。
2.以下违法行为(形态)不能按照数种违法行为处理(属于实质上的一个行为或按照一个行为进行处断),不能适用“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规定。
1)牵连行为。是指以实施某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目的,而实施该行为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了其他违法行为的违法形态。满足三个条件:一个违法目的;两个以上独立违法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的违法行为名称。
2)吸收行为。是指事实上是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另一个行为,仅成立一个违法行为名称的违法形态。应满足3个条件:有数个行为;数行为必须分别触犯同一行为名称(一致性);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如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3)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违法目的,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同一种性质的独立存在的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4)继续行为。是指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一定时间处于持续状态。这种行为的不法状态没有改变之前,始终在持续之中,只有在不法状态结束时,其行为才告结束;
5)想象竞合行为。指行为人以一个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实施一种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两种行为的名称。
(三)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课堂讨论】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数种违法行为?
【教师明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第5项、第49条之规定,林某分别构成诽谤、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故意损毁财物三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三行为之间没有牵连现象,其中多次发送信息行为是构成干扰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一般不以连续行为认定。
三、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一)概念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二)认定
实践中,大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作为社会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并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主要主体。但是,一些特定行业,如典当业、旅馆业、废旧物品收购业等,经常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且大多既违反了经济管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又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单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是依法成立的;这里的单位是指,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是个广义概念,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在单位的意志支配下并为单位的利益做出的;
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在其职务范围内实施的,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如果行为人只是个人的行为或者只是借用单位名义牟取私利,或者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出其法定职责范围或者组织授权范围,则应认定是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处罚
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行双罚制,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才出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案例分析】李某,男,37岁,货车司机,某化工厂职工。6月10,李某根据单位指派,运送20吨氯气前往某市。行车至凌晨6点,李某觉得肚子饿,于是改变运输路线,驶下高速公路前往某镇吃早餐,将装有氯气的油罐车停靠在某镇中心路边,被群众看到后举报。
【教师提问】李某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应当处罚其所在单位?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李某的行为非单位的意志支配行为,不应对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罚。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区别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联系:
(1)两者形成的背景原因相同。
(2)两者所侵犯的一般客体基本相同。
(3)两者的表现形式和方法、手段基本相同。
(4)对两者的认定、处罚都遵循国家法定原则,都奉行“国家追究主义”。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对两者的认定、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同。
(2)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情节轻重不同。
区分犯罪与治安违法的依据有:危害程度、数额大小,主体资格、方法是否特别、对象是否特定、是否以此为业、是否为首要分子等。
【案例评析】如本案中,如果损毁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则可以依法追究林某、林某某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另外,由于林某某只有16岁,而此类犯罪的主体要求年满18周岁,而治安违法的主体为14周岁,因此,林某某仍然只能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1)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具有一定交集。
(2)处理方式上有一致性。如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就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等民事责任进行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
2.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2)承担责任的性质和方式不同
【案例评析】本案中,林某某的行为同样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受害人也可以就诽谤行为、故意损毁财物行为所造成的名誉和财产损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