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节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
【案例导入】女子为情爬桥跳江
2017年4月5日凌晨2:53,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一名女子爬上湘江橘子洲大桥准备轻生跳江。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前往处置,由于女子情绪激动,经过民警2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说,才将女子解救。该女子姓韦,因失恋饮酒后准备轻生,幸亏民警及时救助。
*【教师提问】请问该女子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公安机关将韦某带回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给予期警告处罚。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
(一)定义: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之规定。
(二)理解
1.广义概念: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2.狭义概念: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
*【教师提问】通过案例分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特征?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治安行政违法性和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等三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1.一切违法行为的共同特征,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质特征。
2.现实的危害或潜在的危害。即可估量的危害或损害,无形的危害,如公序良俗。
3.危害结果较轻,不够刑罚处罚。
(二)治安行政违法性
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韦某的行为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明确规定。
2.治安违法行为既可以是积极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中的“追逐、拦截他人”行为;第37条规定的“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不作为行为。
(三)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
1.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是社会危害性和治安行政违法性的必然后果。
2.通过治安管理处罚对行为人实施制裁,是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的法律保障。
3.治安管理处罚只能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教师点评】韦某的爬上橘子洲大桥,引来了群众围观,带来了交通秩序的混乱,堵塞了交通,并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故其行为符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重点 )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 ( *难点)
1.概念: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而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和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则是社会关系的承载物或者人。
(2)区别:抽象的、无形与客观感知;违法性质由客体决定,而不是由侵害的对象决定。
3.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保护的一般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同类客体包括四类: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
※直接客体是违法行为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和对象。
*【教师提问】韦某的违法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什么?
【学生活动】分析、回答
【教师明确】公共场所秩序。橘子洲大桥地处长沙市五一路交通主干道,来往车辆、人流多,且为4A级旅游景点之一,属于“公共场所”,故韦某的行为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方面
1.必要要件:危害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
2.选择要件: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等
【教师点评】本案中,韦某在购物场所、旅游景点实施了爬桥行为,引起了群众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并且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1.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
(1)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2)具备责任能力。
2.违反治安管理的单位
(1)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
(2)以单位的名义并为单位的利益,在其职务范围内实施
【教师点评】本案中,韦某是否违法要看其是否年满14周岁,是否存在精神疾病,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查明其基本情况,应作出精神疾病鉴定,如果精神存在问题,则不够成违法行为。如果是饮酒而情绪失控则应该处罚。
(四)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观方面
1.概念:心理态度和主观过错。
2.类型:故意和过失。
【教师点评】本案中,如果韦某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他应当能够认识到在景区或城市主干道等公共场所的“爬桥跳江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共秩序的混乱,持放任的简介故意的心理态度。
综上所述,韦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对该行为的处罚规定,因此其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四个构成要件,应将其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立案查处。
【课程思政】大学生要有正确的爱情观、生命观。
对安迪.安德鲁斯《上得天堂,下得地狱》中关于“人的一生中至少要有两次冲动,一次为奋不顾身的爱情,一次为说走就走的旅行”自由主义思想的批判。对生命意义和价值的珍惜,更要有对社会规则的遵守,不能应为冲动给社会添乱,更不能破坏社会秩序。
四、案例讨论
2017年8月5日15时许,一名中年“武疯子”李某突然操起一把铁铲朝人群乱舞,接着又砸坏路边车辆的玻璃、小卖部的玻璃。
*【教师提问】李某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应当处罚?
【学生活动】分组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资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