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查处

陈俊豪

目录

  • 1 第一单元  治安案件查处概述
    • 1.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概述
      • 1.1.1 新建课程目录
    • 1.2 第三课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
    • 1.3 第一章第二节
    • 1.4 第四课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认定
  • 2 第二单元  治安管理处罚及相关法律措施
    • 2.1 第一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概念及种类
    • 2.2 第二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 2.3 第三课时 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措施
  • 3 第三单元 治安案件的管辖与回避
    • 3.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受案与管辖
    • 3.2 第二课时 治安案件回避
  • 4 第四单元  治安案件调查取证
    • 4.1 第一课时 治安案件证据种类
    • 4.2 第二课时 治安案件证据收集与运用
  • 5 第五单元 治安调解
    • 5.1 第一课时 治安调解的条件与原则
    • 5.2 第二单元 治安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 5.3 治安调解案例
  • 6 第六单元 治安案件查处的程序
    • 6.1 第一课时 简易程序与快速办理
    • 6.2 第二课时  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
  • 7 第七单元  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
    • 7.1 第一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执行一般方式
    • 7.2 第二课时 治安管理处罚的强制执行
  • 8 第八单元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查处
    • 8.1 第一课时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概述
    • 8.2 第二课时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查处
    • 8.3 第三课时 寻衅滋事案件查处
  • 9 第九单元 妨害公共安全案件查处
    • 9.1 第一课时 违反危险物质管理案件查处
    • 9.2 第二课时 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器具案件查处
  • 10 第十单元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查处
    • 10.1 第一课时 非法搜查身体案件查处
    • 10.2 第二课时 非法侵入住宅案件查处
    • 10.3 第三课时 故意伤害和殴打他人案件查处
  • 11 第十一单元 侵犯财产权利案件查处
    • 11.1 第一课时  盗窃案件查处
    • 11.2 第二课时 诈骗案件查处
    • 11.3 第三课时 其它侵财案件查处
  • 12 第十二单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查处
    • 12.1 第一课时卖淫**案件查处
    • 12.2 第二课时 涉淫秽物品案件查处
    • 12.3 第三课时 赌博案件查处
    • 12.4 第四课时 涉毒案件查处
    • 12.5 第五课时 其它妨害社会秩序案件查处
  • 13 第十三单元 综合实训
    • 13.1 综合实训方案
    • 13.2 实训法律文书
    • 13.3 治安调解协议书
  • 14 每行填写一个目录,目录的层级用两个空格区分,只支持三级目录
  • 15 比如:
  • 16 一级目录
    • 16.1 二级目录
      • 16.1.1 三级目录
    • 16.2 二级目录
      • 16.2.1 三级目录
  • 17 每行填写一个目录,目录的层级用两个空格区分,只支持三级目录
    • 17.1 二级目录
      • 17.1.1 三级目录
    • 17.2 二级目录
      • 17.2.1 三级目录
第三课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

第二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节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

 

【案例导入】女子为情爬桥跳江

2017年4月5日凌晨2:53,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一名女子爬上湘江橘子洲大桥准备轻生跳江。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前往处置,由于女子情绪激动,经过民警2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说,才将女子解救。该女子姓韦,因失恋饮酒后准备轻生,幸亏民警及时救助。

*【教师提问】请问该女子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公安机关将韦某带回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给予期警告处罚。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

(一)定义: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之规定。

(二)理解

1.广义概念: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2.狭义概念: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

*【教师提问】通过案例分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特征?

【学生活动】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治安行政违法性和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等三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1.一切违法行为的共同特征,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质特征。

2.现实的危害或潜在的危害。即可估量的危害或损害,无形的危害,如公序良俗。

3.危害结果较轻,不够刑罚处罚。

(二)治安行政违法性

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韦某的行为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明确规定。

2.治安违法行为既可以是积极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中的“追逐、拦截他人”行为;第37条规定的“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不作为行为。

(三)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

1.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是社会危害性和治安行政违法性的必然后果。

2.通过治安管理处罚对行为人实施制裁,是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的法律保障。

3.治安管理处罚只能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教师点评】韦某的爬上橘子洲大桥,引来了群众围观,带来了交通秩序的混乱,堵塞了交通,并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故其行为符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重点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 ( *难点)

1.概念: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而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和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则是社会关系的承载物或者人。

(2)区别:抽象的、无形与客观感知;违法性质由客体决定,而不是由侵害的对象决定。

3.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保护的一般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同类客体包括四类: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

直接客体是违法行为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和对象。

*教师提问】韦某的违法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什么?

【学生活动】分析、回答

【教师明确】公共场所秩序。橘子洲大桥地处长沙市五一路交通主干道,来往车辆、人流多,且为4A级旅游景点之一,属于“公共场所”,故韦某的行为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方面 

1.必要要件:危害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

2.选择要件: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等

  教师点评本案中,韦某在购物场所、旅游景点实施了爬桥行为,引起了群众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并且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1.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

(1)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2)具备责任能力。

2.违反治安管理的单位 

(1)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

(2)以单位的名义并为单位的利益,在其职务范围内实施

【教师点评】本案中,韦某是否违法要看其是否年满14周岁,是否存在精神疾病,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查明其基本情况,应作出精神疾病鉴定,如果精神存在问题,则不够成违法行为。如果是饮酒而情绪失控则应该处罚。

(四)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观方面 

1.概念:心理态度和主观过错。

2.类型:故意和过失。

【教师点评】本案中,如果韦某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他应当能够认识到在景区或城市主干道等公共场所的“爬桥跳江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共秩序的混乱,持放任的简介故意的心理态度。

综上所述,韦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对该行为的处罚规定,因此其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四个构成要件,应将其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立案查处。

【课程思政】大学生要有正确的爱情观、生命观。

对安迪.安德鲁斯《上得天堂,下得地狱》中关于“人的一生中至少要有两次冲动,一次为奋不顾身的爱情,一次为说走就走的旅行”自由主义思想的批判。对生命意义和价值的珍惜,更要有对社会规则的遵守,不能应为冲动给社会添乱,更不能破坏社会秩序。

 四、案例讨论

2017年8月5日15时许,一名中年“武疯子”李某突然操起一把铁铲朝人群乱舞,接着又砸坏路边车辆的玻璃、小卖部的玻璃。

*【教师提问】李某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应当处罚?

【学生活动】分组讨论、回答。

【教师明确】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资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