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药品生产管理
主要内容
1、药品生产管理概述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3、GMP认证管理
学习目标
1.掌握:药品生产许可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要求。
2.熟悉:质量管理相关概念。
3.了解:药品生产企业的发展。
第一节 药品生产管理概述
一、药品生产管理
(一)分 类
1.原料药的生产
(1)生药的加工制造
(2)药用无机元素和无机化合物的加工制造
(3)药用有机化合物的加工制造
2.药物制剂的生产
由不同方法制得的原料药需进一步制成适合于医疗或预防用的形式,即药物制剂,才能用于患者。各种不同的剂型有不同的加工制造方法。
(二)药品生产的特点
1.产品的种类和规格多
2.生产设备要求高
3.生产环境要求严格
4.产品质量基线要求高
5.生产质量管理法制化
(三)药品生产企业及类型特征
1.药品生产企业属知识技术密集型企业
2.药品生产企业是资本密集型企业
3.药品生产企业是多品种分批次的生产
4.药品生产过程的组织是以流水线为基础的小组生产
(四)现代制药工业的现状与发展
1.世界制药工业的现状与发展
2.我国制药工业的现状与发展
二、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1.开办条件
《药品管理法》第41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管理法》第42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2)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2.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程序
(1)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主体及许可证:省级药监部门、《药品生产许可证》
(2)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要求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
1.《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限期等项目。
2.《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变更:5年,到期前6个月申请换发
(1)许可事项变更: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等;
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企业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2)登记事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
3.《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缴销及遗失
(1)换发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2)缴销
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缴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遗失
药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原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5.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等情况;
(2)药品生产活动是否与药品品种档案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3)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4)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及委托协议;
(5)风险管理计划实施情况;
(6)变更管理情况。
监督检查包括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
(7)检查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必要材料
①企业生产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②《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事项变动及审批情况
③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④企业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及生产、检验条件变动及审批情况
⑤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后的整改情况
(8)药品重点监测
6.违法处罚
(1)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各种许可的
①撤销许可,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50万-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2万-20万元,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处5-15日的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