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药物研究管理概述
7.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1)临床试验前的准备: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2)受试者的权益保障: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的主要措施。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注册申请人提出临床试验申请前,应先将临床试验方案提交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3)临床试验用药物不得销售。
(4)多中心试验:
①多中心试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各中心同期开始与结束试验。
②多中心试验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的协调者。在我国境内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中心临床试验的,经临床试验组长单位伦理审查后,其他成员单位应认可组长单位的审查结论,不再重复审查。
第二节 药品注册管理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 42号),着眼长远制度建设,提出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加快上市审评审批、促进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和仿制药发展、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加强组织实施等新措施。
一、药品注册管理概述
(一)药品注册的含义
指国家药监部门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二)药品注册管理机构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药品注册的相关术语
1. 新药(创新型)申请——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2. 按新药(改良型)申请——上市药品改变剂型、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生物制品的注册申请;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只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发给新药证书;
3. 仿制药申请—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生物等效性试验;仿制药: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4. 进口药品申请—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进口分包装的药品也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5. 补充申请—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
6. 再注册申请—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的药品;
7.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四)药品注册申请审批程序
《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规定,国家取消药用辅料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在审批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
1.新药临床试验申请与审批
我国有条件地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符合中国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要求的,可用于在中国申报注册申请。对在中国首次申请上市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应提供是否存在人种差异的临床试验数据。
2.新药生产上市申请与审批
①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证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②国家严格控制口服制剂改注射制,口服制剂能够满足临床需求的,不批准注射制剂上市。严格控制肌内注射制剂改静脉注射制剂,肌内注射制剂能够满足临床需求的,不批准静脉注射制剂上市。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注射用无菌粉针之间互改剂型,无明显临床优势的不予批准。
3.仿制药的申请与审批
4.进口药品的申请与审批:
(五)特殊审批的有关规定
(六)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
1.格式:
①国药准字—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
②《进口药品注册证》—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
③《医药产品注册证》—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
④新药证书号—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
H=化学药品、Z=中药、S=生物制品、J=进口药品分包装
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2.期限
二、新药注册管理
(一)《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申报与审批程序为:
• 完成临床前研究(药学、药理毒理)
• 报送《药品注册申请表》(包括申请临床试验的申报资料、样品等)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形式审查、现场核查、样品抽检)
• 技术审评(NMPA药品审评中心)
• NMPA审批决定(批准或退审)
(二) 《新药证书》及药品批准文号的申报与审批程序为
• 完成临床研究(Ⅰ、Ⅱ、Ⅲ期临床试验)
• 报送《药品注册申请表》(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准物质的研究资料等)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形式审查、现场核查、标准复核)
• 技术审评及现场检查检验(NMPA药品审评中心,NMPA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 NMPA审批决定(批准或退审,对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批准发给新药证书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三)新药监测期的管理
1.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
2.新药的监测期可以根据现有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和境内外研究状况确定,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3.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药监部门将不再受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该药的。
(四)对已上市的仿制药开展一致性评价的规定
1.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
2.原则上,企业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允许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
三、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一)药品技术转让的概念及类型
1.概念
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
2.类型
药品技术转让分为新药技术转让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
(二)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三节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一、药品知识产权概述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
1. 知识产权 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商号、地理标识等科学技术成果权在内的一类民事权利的统称,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2. 药品知识产权 是指一切与药品行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
(二)药品知识产权的种类
1.专利
2.注册商标
3.版权类
4.商业秘密
二、药品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一) 药品专利权
1.药品专利类型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类。
(1)药品的发明专利
• ①产品发明专利
a)新物质
b)药物组合物,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元素或化合物按一定比例组成具有一定性质和用途的混合物。
c)生物制品、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
• ②方法发明专利
a)制备和生产方法,如化合物的制备方法、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提取分离方法、纯化方法等。
b)用途发明,如化学物质的新的医药用途、药物的新的适应症等。
(2)药品的实用新型专利
①某些与功能相关的药物剂型、形状、结构的改变,如通过改变药品的外层结构达到延长药品疗效的技术方案;②诊断用药的试剂盒与功能有关的形状、结构的创新;③生产药品的专用设备的改进;④某些与药品功能有关的包装容器的形状、结构和开关技巧等。
(3)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
①药品的外观,如便于给儿童服用的制成小动物形状的药片;②药品包装的外观,如药品的包装盒;③富有美感和特色的说明书等。
2.专利权保护期限与范围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