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绪论
    • 1.1 1第1章 绪论
  • 2 第二章  2第2章   药事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 2.1 2第2章   药事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1
    • 2.2 2第2章   药事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2
  • 3 3第11章 药品标识物、价格及广告管理
    • 3.1 3第11章 药品标识物、价格及广告管理-1
    • 3.2 3第11章 药品标识物、价格及广告管理-2
  • 4 4第3章 药师与执业药师
    • 4.1 第3章 药师和执业药师-1
    • 4.2 第3章 药师和执业药师-2
    • 4.3 第3章 药师和执业药师-3
  • 5 第8章  药品经营管理
    • 5.1 第8章  药品经营管理-1
    • 5.2 第8章  药品经营管理-2
    • 5.3 第8章  药品经营管理-3
    • 5.4 第8章  药品经营管理-4
  • 6 第4章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 6.1 第4章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1
    • 6.2 第4章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2
  • 7 第5章   药品管理
    • 7.1 第5章   药品管理-1
    • 7.2 第5章   药品管理-2
    • 7.3 第5章   药品管理-3
    • 7.4 第5章   药品管理-4
  • 8 实训 一
    • 8.1 实训一  区分药品与非药品;案例分析
  • 9 第6章 药品注册管理
    • 9.1 第6章 药品注册管理-1
    • 9.2 第6章 药品注册管理-2
  • 10 第7章 药品生产管理
    • 10.1 第7章 药品生产管理-1
    • 10.2 第7章 药品生产管理-2
    • 10.3 第7章 药品生产管理-3
  • 11 实训二
    • 11.1 实训二  参观通过GSP认证的医药企业(视频)
  • 12 第9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 12.1 第9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1
    • 12.2 第9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2
    • 12.3 第9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3
  • 13 11第10 章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 13.1 11第10 章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1
    • 13.2 11第10 章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2
  • 14 12第12章 中药管理
    • 14.1 12第12章 中药管理
  • 15 实训三
    • 15.1 实训三  参观模拟药房熟悉GSP(视频)
  • 16 药品管理法(全文)
    • 16.1 《药品管理法》
  • 17 课程标准
    • 17.1 课程标准
  • 18 图片资源
    • 18.1 医药企业
第3章 药师和执业药师-3

 

习题练习——A型题

 

1.药学技术人员在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欲从事执业药师执业活动。关于其应履行的程序和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不需办理注册申请手续即可直接执业

B.经过一年的继续教育才能申请执业

C.通过六个月执业实习并考核合格后才能申请执业

D.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之后方可执业

 

(二)执业药师注册 

1.  申请注册的条件 

(1)申请注册执业药师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首先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④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的注册条件

按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3)不予注册申请的情形:

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③受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2年”的;

④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主要包括: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2.注册程序

(1)注册有效期

①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5年。

②延续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办理延续注册时,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须提交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国药监部门于2008年1月运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注册机构将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许可决定在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或办公场所、电子政务网上公告,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监管。

(2)变更注册

①只能在一个省注册,变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②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

③变更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注册有效期“不变”

  执业药师需变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的,应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的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一份。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颁发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注册机构。

(3)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②受刑事处罚的;

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

⑦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  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对象  针对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3.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和

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①必修内容是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②选修内容是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③自修内容是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4. 学分管理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和登记制度。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5年内累计不得少于7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

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应由继续教育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四)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新)

1.建立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作为个人诚信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

3.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 ”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4.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5.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四、执业药师的业务规范

   《执业药师的业务规范》于2016年12月4日在“2016年中国执业药师发展论坛”上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

执业药师在执行业务活动中,应当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为基本准则。

(一)处方调剂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待。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调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二)用药指导  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对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内容包括:

①药品名称及数量;

②用药适应证;

③用药剂量:首次剂量和维持剂量。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如何量取等;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当特别交待一日最大限量;

④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药品说明书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应当特别交待或演示,必要时在用药标签中标注;

⑤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

⑥忘服或漏服药品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⑦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

⑧自我监测药品疗效的方法;

⑨提示不能同时使用的其他药品或饮食。

(三)药物治疗管理 

①采集患者个体的所有治疗相关信息;

②评估和确认患者是否存在药物治疗问题;

③与患者一起确定治疗目标,制订干预措施,并执行药学监护计划;

④对制订的治疗目标进行随访和进一步评估,以确保患者的药物治疗达到最佳效果。

五、执业药师的执业现状

(一)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参考人数与合格人数骤增

                                                 

 

年份

 
 

报考人数

 
 

实际人数

 
 

合格人数

 
 

通过率

 
 

2018

 
 

68.76

 
 

566613

 
 

7.99

 
 

14.10%

 
 

2017

 
 

67.51

 
 

523296

 
 

15.3

 
 

29.19%

 
 

2016

 
 

88.47

 
 

72.86

 
 

15.1

 
 

20.74%

 
 

2015

 
 

112.14

 
 

93.77

 
 

23.5

 
 

25.16%

 

 

(二)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

1. 执业药师注册率低

    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516003人,环比增加3053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3.7人。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465236人,占注册总数的90.2%。注册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领域的执业药师分别为33987、3664、12816、300人。

(二)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

1. 执业药师注册率低

    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516003人,环比增加3053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3.7人。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465236人,占注册总数的90.2%。注册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领域的执业药师分别为33987、3664、12816、300人。

2. 执业药师结构不合理

(1)地域分布不均

                           

(2)配备管理分布不均

(3)执业药师素质良莠不齐



习题练习——A型题

1.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不符的

A.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后可在全国执业

B.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C.一个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D.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人事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