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药师和执业药师
学习目标
1.掌握:药师资格的管理、药师的职责;执业药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熟悉:药师的定义和类型,药师的职业道德。
3.了解:执业药师的执业现状。
第一节 药师
一、药师定义和类型
(一)药师定义
1. 《辞海》里药师的定义:“指受过高级药学专业教育或在医疗预防机构、药事机构或制药企业中,长期从事药物调剂、制备、检定和生产等工作,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药学人员”。
2. 广义的药师定义 药师是指受过高等药学教育,依法通过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遵循药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在药学领域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和管理等有关工作的人。
3. 美国、英国对药师的定义
美国《标准州药房法》中药师的定义是“州药房理事会正式发给执照并准予从事药房工作的人员”。英国《药品法》中药师的定义是“指领有执照,可从事调剂或独立开业的人”。
(二)药师根据不同的分类原则,可划分为:
1. 根据所学专业可划分为:西药师、中药师。
2. 根据工作单位可划分为: 临床药师、药房药师(包括医疗机构药房药师和社会药房药师)、药品生产企业药师、药品经营企业药师、药物科研单位药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师。
3. 根据是否依法注册可划分为:药师、执业药师。
4. 根据专业技术职称可划分为:
初级:药士、药师;
中级:主管药师
高级: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二、药师资格
技术职称分类是人事管理制度化、标准化的一种设计,是将各类专业人员的技术资格与责任,按工作性质与所需条件,予以分门别类,确定名称,评定等级,确定报酬,制定规范,以作为人事行政管理的基础。
药学人员技术职称分类是卫生系列技术职称中的一个分支,即药学人员的技术职称。
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士资格考试取得药学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师(初级)资格考试
1. 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士职务满5年;
2. 取得药学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 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7年;
2. 取得药学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6年;
3. 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4年;
4. 取得药学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2年;
5. 取得药学专业博士学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 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 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 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 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五)考试内容:
初级药师/主管药师
(六)考试程序:
1、报名时间:每年12月份至次年的1月份。次年5-6月份考试。人社部会同卫健委。考试通过,获得证书,择优聘任。
2.实施程序:
网上报名(中国卫生人才网)——现场资格审核——准备考试
三、药师的功能特点
(一)医疗机构药师的功能特点
(二)社会药房药师的功能特点
(三)药品生产企业药师的功能特点
1.制定药品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标准操作规程等生产管理文件及其它质量制度、文件,并严格实施,确保所生产药品的质量。
2.依据药品标准,承担药品检验和质量控制工作。
3.依据市场需求,制定生产计划,保证药品供应。
4.负责药品不良事件的追踪和处理。
(四)药品流通领域药师的功能特点
1.构建药品流通渠道,沟通药品供需环节。
2.合理储运药品,保持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
3.保持药品流通渠道畅通、有序、规范,杜绝假、劣药品进入市场。
4. 与医疗机构专业人员沟通、交流,及时传递药品信息。
(五)科研部门药师的功能特点
1.分析新产品开发方向和前景。
2.设计、筛选和制备新产品。
3.通过临床前和临床研究,确定新产品质量,特别是有效性和安全性。
4.研究确定新药质量标准。
5.获得新产品的批准,并确保新产品的生产质量。
(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师的功能特点
1.执行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和医药政策。
2.监督和管理药品科研、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中药品质量和与此有关的药学人员的行为,确保药学事业正常、有序地发展。
四、药师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工作岗位上同社会其他成员联系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为规范。
(二)药学职业道德规范
药学职业道德规范是药学职业人员在从事药学工作中应遵守的道德标准和道德准则,是社会对药学工作人员行为基本要求的概括,包括药学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处理各种关系、矛盾的行为准则,和评价药学职业人员职业行为好坏的标准。
药学的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道德在医药领域的特殊表现,是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医药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公布,《国家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规范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2.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3.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执业药师应当佩戴执业药师徽章上岗,以示身份。
(三)药学职业道德规范基本内容
1. 药师对患者的职业道德规范
(1)药师要全心全意为患者健康服务,必须把病人的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
(2)药师要维护用药者的合法权益,尽力向病人提供专业的、真实、全面的信息;
(3)药师要对病人的利益负责,确保病人享有接受安全、有效治疗的权利;
(4)药师要为病人保密,必须严守病历中的个人秘密,除非法律要求,不得将病人的病情和治疗泄露给第三者;药师要公平对待所有的病人,对病人一视同仁;
(5)药师应努力完善和扩大自己的专业知识,并应有效地运用这些知识,确保所提供的药学服务中,专业判断力达到最佳水平。
2. 药师与药师及医务人员之间的职业道德规范
(1)药师应与共事的药师及医务人员合作,应加强自信心,在同行中为大家所信赖;
(2)药师绝不能同意或参与同别的医务人员或他人利用自己职业进行私下的钱财交易和其它剥削性行为。
3. 药师对社会的职业道德规范
(1)药师应维护其职业的高尚品质和荣誉,药师应贯彻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遵守药师职业道德规范,药师绝不能从事任何可能败坏职业荣誉的活动,同时毫无畏惧地不偏袒地揭露本行业中非法的、不道德的行为;
(2)药师在任何时候都只能为自己的服务索取公正合理的报酬,药师绝不能同意在可能妨碍或损害自己正常专业判断力和技能的条件下工作;
(3)药师应加入以发展药学事业为目标的组织,并应为这些组织贡献才能和财力;
(4)药师有服务于个人、社区和社会的义务,并处理好满足病人个人服务需求与满足社会服务需求之间的关系;
(5)药师应采取建立良好职业信誉方法吸引顾客,禁止采用其他手段吸引顾客,药师不应允许他人利用他的名字、资格、地址或照片用于面向公众的任何药品广告或表述。
(四)药师的职业道德
1. 2005年,中国药师周大会确立药师的“宗旨”、“承诺”、“誓言”、“职业道德”如下:
(1)药师的宗旨:关爱人民健康,药师在您身边。
(2)药师的誓言:实事求是,忠实于科学;全心全意,服务于社会;忠于职守,献身于药学;尽职尽责,承诺于人民。
(3)药师的职业道德:以人为本,一视同仁;尊重病人,保护权益;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崇尚科学,开拓创新。
2. 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
| (1)救死扶伤,不辱使命 | 以维护患者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以专业知识、技能和良知,尽心、尽职、尽责为患者及公众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 |
| (2)尊重患者,平等相待 | 尊重患者或消费者的价值观、知情权、自主权、隐私权,一视同仁 |
| (3)依法执业,质量第一 | 依法独立执业,科学指导用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
| (4)进德修业,珍视声誉 | 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加强道德修养,提高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知荣明耻,正直清廉 |
| (5)尊重同仁,密切协作 | 应当与同仁和医护人员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以诚相待,密切配合,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