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学前教育史

龚正良/易洪湖

目录

  • 1 中国古代学前教育
    • 1.1 中国古代学前教育的实施
    • 1.2 中国古代学前教育思想
  • 2 中国近现代学前教育
    • 2.1 中国近现代学前教育实施
    • 2.2 中国近现代学前教育思想
      • 2.2.1 蔡元培的学前教育思想
      • 2.2.2 鲁迅的学前教育思想
      • 2.2.3 陶行知的学前教育思想
      • 2.2.4 陈鹤琴的学前教育思想
      • 2.2.5 张雪门的学前教育思想
      • 2.2.6 张宗麟的学前教育思想
  • 3 中国当代的学前教育
    • 3.1 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文革”时期的学前教育
    • 3.2 改革开放以来的学前教育
  • 4 外国古代的学前教育
    • 4.1 古代希腊、罗马的学前教育概括
    • 4.2 Plato--- Contemplating the Ideal
  • 5 西欧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学前教育
    • 5.1 西欧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学前教育
    • 5.2 Comenius——Enduring Optimism
  • 6 外国近现代学前教育实践
    • 6.1 英国学前教育
    • 6.2 法国学前教育
    • 6.3 德国学前教育
    • 6.4 美国学前教育
    • 6.5 俄国-苏联-俄罗斯的学前教育
    • 6.6 日本学前教育
  • 7 外国近现代学前教育理论
    • 7.1 Rousseau——The Natural Child
    • 7.2 Pestalozzi——Regenerating Society
    • 7.3 Friedrich Froebel--The Gift of Kindergarten
    • 7.4 John Dewey------Growth and Inquiry
    • 7.5 Maria Montessori---The Prepared Environment
改革开放以来的学前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的学前教育

第一节 新时期的学前教育

“文革”结束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开启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新时期。学前教育事业亦蒸蒸日上,日益展现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特征,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

一、新时期发展学前教育的举措

(一)学前教育法规的颁布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中国政府制定出面向现代化的新时期教育方针。1983年,邓小平在北京景山学校题词:“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邓小平应的题词为新时期教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成为新时期中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1986年4月,全国人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即“四有”新人的素质教育方针。新时期教育方针的提出为学前教育法规的颁布指明了方向,对学前教育规范性、科学化的办理提出了要求。

1.管理性法规

此时期颁布的管理法规主要有一般性法规和分别针对城市和农村学前教育管理的法规。

在城市方面,为了适合城市学前教育工作的特点,1979年11月,教育部颁发《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共6章30条,包括总则,卫生保健和体育锻炼,游戏和作业,思想品德教育,教养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编制及设备等。1980年11月,卫生部颁发《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共5章28条,包括总则,婴幼儿卫生保健工作,婴幼儿的教养工作,组织、编制及工作人员职责,房屋和设备等。

为了规范管理和科学推进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基于农村学前教育的现状,1983年9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几点意见》,提出五点意见:(1)要求农村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发展学前教育,可首先发展学前一年教育(即学前班),同时逐步创造条件接受3至5岁的幼儿入园(班);(2)建设一支稳定、合格的幼儿教师队伍;(3)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努力提高保教质量;(4)通过统筹、自筹经费和集资等办法,改善办园条件;(5)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意见》使农村学前班成为了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增长点。1986年6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教育的意见》,再次指出举办学前班是现阶段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一条重要途径,并就管理学前班提出五点意见:(1)反对以创收为办班目的,以及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做法;(2)规定须按《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确定各项教育活动内容,绝不允许搬用小学一年级课本;(3)学前班教师须在任职前接受一定时间的专业培训,并加强在职进修;(4)设有学前班的学校须专辟幼儿活动室,须添置必要的设施、教具、玩具、读物等。(5)教育行政部门须定期检查学前班的办理情况,并负指导责任。这一文件对规范农村学前班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般性的法规主要有《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其中《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为《规程》)由国家教委于1989年6月发布,试行七年后,又于1996年6月修订并正式颁发。《规程》最初有10章60条,包括总则,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与幼儿家庭,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和附则。经过修订后,《规程》增至10章62条。修改之处主要有:第一,明确幼儿园“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改变了试行版中“是学校教育预备”的提法,更强调学前教育在基础教育中的独立地位。第二,规定幼儿园的任务之一是“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改变了长期以来强调为“工作”而从不提为“学习”提供方便的作法。第三,增加了禁止体罚的条款,体现了尊重和保护幼儿人格的重要意义。第四,增加了与社区相联系的内容,使得幼儿园从家园共育扩展为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的共育。[1]《规程》成为了幼儿园开展保教工作的基本依据和规范,对于幼儿园开展各项工作起着指导作用。

《幼儿园管理条例》由国家教委于1989年8月颁布。共6章32条,包括总则,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幼儿园的行政事务,奖励与处罚及附则。《条例》对加强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起到了作用。

2.专门性的保教工作法规

保育方面,1980年10月,卫生部与教育部联合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草案)》的通知,指出:这个制度适合城市,广大农村特别是牧区、山区可根据情况研究执行。后经修订,《制度》于1985年12月由卫生部正式颁发,共分生活制度、婴幼儿饮食、体格锻炼制度、健康检查制度、卫生消毒及隔离制度、预防疾病制度、安全制度、家长联系制度九部分。《制度》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保障。

教育方面有两个重要法规。最重要的一部是教育部于1981年10月颁布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这部法规是在1952年颁布的《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纲要》的内容分为年龄特点与教育任务、教育内容与要求、教育手段及注意事项三部分。较1952年的《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相比,《纲要》有五点积极的变化。第一,将“教学”改为“教育”,体现了幼儿园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突出其主要工作是“教育”而不仅仅是“教学”。第二,吸取了国内外幼儿生理学、心理学理论,特别是关于幼儿大脑的研究成果,作为第一部分,统帅其后的教育任务、内容等章节,使《纲要》的科学依据更加明显。第三,将教育内容扩展为生活习惯、思想品德、基本动作发展、常识、语言、计算、美工、音乐等8项,加强了对幼儿习惯和品德的培养。第四,强调教育任务、内容、要求应通过游戏、体育活动、上课、观察、劳动、娱乐和日常生活等教育手段来完成,以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和成人化。第五,指明幼儿园要主动争取社会和家庭的支持,以大教育观增强幼儿园教育和积极效应。《纲要》使幼儿园有章可循,起到了拨乱反正、提高教育质量的作用。

另一部是卫生部妇幼卫生局于1981年6月颁发的《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大纲》根据三岁前小儿身心发展的特点,规定托儿所教养工作的主要任务为:“培养小儿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得到发展,为造就体魄健壮、智力发达、品德良好的社会主义新一代打下基础”。《大纲》包括三岁前小儿集体教育原则,小儿神经心理发育的主要标志、通过生活环节进行教育、语言和动作的发展、认识能力的培养,与成人和小朋友相互关系的培养等内容。3.其他方面的法规

其它法规如1986年3月,国家教委印发了《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要求各类幼儿园必须根据办园规模选配体育器械、角色游戏、结构游戏、沙水、计算、美工、音乐、语言常识、劳动工具及活动室专用设备等10类教玩具。1987年9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委联合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共4章61条及2个附录,包括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内容。1988年7月,国家教委、建设部共同印发《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共4章19条及2个附件,包括总则、园舍建筑面积定额、用地面积定额及附则。这些文件为各地托幼机构开展硬件的建设提供了依据。1987年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联合颁发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规定了班级的规模、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教职工的配置等。

(二)新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形成

1978年,教育部恢复曾撤销近20年的学前教育处,托儿所则仍归卫生部管理。翌年7月,教育部、卫生部、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托幼工作会议,决定设立“托幼儿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领导力量。第一任托幼领导小组组长为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陈慕华。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全国托幼儿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各省(市)成立地方托幼工作领导小组,使全国托幼领导小组的精神在基层得到落实。1982年,因精兵简政,国务院的托幼工作领导小组被撤消,地方的相应机构也被裁撤。

1987年10月,国家教委、卫生部等八个部门颁发《关于明确学前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规定学前教育事业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定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并明确了教育、卫生、计划、财政、劳动、人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轻工、纺织、商业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文件还规定幼儿园的行政领导由主办单位负责。[2]在各地,一些省(市)、自治区的教育厅(局)陆续恢复或新建了学前教育行政领导机构和教研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学前教育行政干部和教研人员。

二、学前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稳步发展

随着新时期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各级政府动员和依靠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种途径、多形式地促进着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据表6-1可知,1978年至2000年间,除1981年至1983年间和1997年至2000年间减少外,全国幼儿园数各年均有增长。在1985年至1989年间,幼儿园数稳定在17万余所,在园幼儿数的增长较为明显,1989年为1847.66万人,比1977年的总人数增长了一倍多。步入20世纪90年代,全国幼儿园数保持在18万所左右,在园幼儿数则有所增长,1990年为1972.22万人,1996年增至2666.31万人。1997年开始,中国幼儿园数和在园幼儿数每年略有下降,这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出生率下降有关,还与规模办园收缩分不开。在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中,教育部门办以及民办的幼儿园增长较快,而其他部门(包括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团体等部门)创办的幼儿园在1992年之前有一定的增长,1992年后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工矿企业与办学脱钩,出现关、停、转、并幼儿园的情况,故而逐渐减少。

表6-11977~2000年全国幼儿园发展情况统计表

年份

幼儿园数(万所)

在园幼儿数(万人)

合计

教育

部门办

其他

部门办

民办

合计

教育

部门办

其他

部门办

民办

1977

26.19

0.6

25.59

869.8

70.9

825.9

1978

16.4

0.7

15.7

787.7

87.1

700.6

1979

16.56

0.5

1.98

14.08

879.23

84.2

146.11

648.92

1980

17.04

0.75

2.13

14.16

1150.77

131.27

155.73

863.77

1981

13.03

0.6

2.27

10.16

1056.21

134.09

171.71

750.41

1982

12.21

0.63

2.52

9.06

1113.1

151.1

218.2

743.8

1983

13.63

1.32

2.97

9.34

1140.3

191.8

226.6

721.9

1984

16.65

1.003

3.05

12.6

1294.74

207.01

250.25

837.48

1985

17.23

1.12

2.98

13.13

1479.69

253.51

269.86

956.32

1986

17.34

1.1

2.74

13.5

1628.98

278.84

290.08

1060.06

1987

17.68

1.01

3.29

13.38

1807.84

326.22

323.09

1158.53

1988

17.18

1.01

2.78

13.39

1836.53

374.96

302.88

1158.69

1989

17.26

1.12

2.81

13.33

1847.66

378.89

323.81

1144.96

1990

17.23

1.28

2.81

13.14

1972.22

442.26

339.87

1190.09

1991

16.44

1.77

2.78

11.89

2209.28

568.45

353.17

1287.66

1992

17.25

2.09

2.82

12.34

2428.19

666.2

371.9

1390.09

1993

16.52

1.79

2.79

11.94

2552.51

757.86

370.69

1423.96

1994

17.47

2.06

2.33

13.08

2630.25

814.61

326.17

1489.47

1995

18.05

2.16

2.32

13.57

2711.21

879.66

329.63

1501.92

1996

18.73

2.52

2.19

14.02

2666.31

914.75

310.15

1441.41

1997

18.24

3.07

2.04

13.13

2518.94

941.53

294.51

1282.9

1998

18.13

3.17

1.92

13.04

2403.03

922.63

291.31

1189.09

1999

18.11

3.57

1.74

12.8

2326.23

924.65

272.96

1128.62

2000

17.58

3.52

1.55

12.5

2244.18

909.53

255.49

1079.24

 

(二)不同类型、不同规格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变化

1.公办与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公办幼儿园主要由教育部门创办。其发展较快。据表6-2可知,1979年0.5万所,1999年增至3.57万所,增长七倍多。公办幼儿园增长如此之快,与这类幼儿园的办学质量较高、家长竞相争送有关。此时期的民办幼儿园由城镇街道和农村集体创办逐步减少,私立幼儿园恢复并且比例在不断加大。据表6-2可知,民办幼儿园在增长速度上较缓,但占有较大的比重。1979年,民办幼儿园数14.08万所,占全国总数的85%;1989年,民办幼儿园数13.33万所,占全国总数的77%。从地域上讲,民办幼儿园在沿海地区的比重较大,如温州市在1998年已达88%。这种情况反映出民办幼儿园的创办是与区域经济的发展及其结构密切相关的。

表6-21979~1999年公办和民办幼儿园比较表


年份

合计

公办

民办

小计

占%

小计

占%

园数

(所)

1979

16.56

0.5

3

14.08

85

1989

17.26

1.12

7

13.33

77

1999

18.11

3.57

20

12.79

70

在园幼

儿数(万人)

1979

879.23

84.2

9

648.92

74

1989

1847.66

378.89

20

1144.96

62

1999

2326.25

924.65

40

1128.63

48

 

2.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与作用发挥

为了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探索教育发展规律、总结推广经验等方面发挥着示范作用,并担负着辅导一般幼儿园的任务,1979年的《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对此规定:“教育部门应负责学前教育的业务指导……办好示范性幼儿园。”此后,在民办(私立)幼儿园大幅发展的背景下,教育部颁布的多个文件都提到要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以发挥其区域性示范引领的作用,带动学前教育事业整体健康发展。1989年,国家《幼儿园工作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颁布,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提供了基本标准。一些省市据此制定了《示范性幼儿园标准》,从办园条件、保教队伍、园务管理、保教质量等多个方面对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至20世纪末,很多省市创建了好几十所省级幼儿园,更多的地县级示范性幼儿园,基本建成了以省级示范幼儿园为龙头,教办园为主体,包括省市地县区三级的示范性幼儿园网络。各级各类示范性幼儿园不仅加强了自身建设、提高了师资水平、促进了保教质量的不断提升,还通过多种方式发挥了各个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有力地推进了区域学前教育的发展。

3.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据表6-3可知,1979年以后,农村学前教育除1981~1983年及1996~2000年有所减少外,其他时候在不断增长。如1984年,在园幼儿数为833.42万人,至1995年增至1624.89万人,增长近一倍。同时,农村学前教育还占有较大的比重。据表6-1和表6-3可知,1989年,农村幼儿园数11.99万所,占全国总数的69.5%,农村在园幼儿数1118.33万人,占全国总数的60.6%。农村幼儿园的壮大为满足农村地区的需要、提高农村人口的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幼儿园的“硬件”和“软件”均较差,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表6-3 1979~1989年中国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统计表

年份

幼儿园数

(所)

在园幼儿数

(万人)

年份

幼儿园数(所)

在园幼儿数

(万人)

1979

139153

627.88

1990

119399

1217.28

1980

143376

879

1991

111016

1356.9

1981

100424

747.9

1992

115171

1474.24

1982

91809

755.54

1993

104901

1534.95

1983

98928

122103

1994

103073

1575.18

1984

122103

833.42

1995

106665

1624.89

1985

121944

923.98

1996

110428

1577.04

1986

130252

1046.48

1997

103748

1453

1987

128155

1130.25

1998

104252

1340.16

1988

124119

1150.9

1999

101896

1259.15

1989

119944

1118.33

2000

93495

1162.87

 

(三)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

1.幼儿园教师的培养

为了推进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化发展,1978年10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指出今后要办好幼儿师范学校,为学前教育培养骨干。1980年8月,教育部又发布《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意见》,专门提出将积极办好幼儿师范教育。在此背景下,幼儿师范学校迅速增加。1979年,全国设立了幼儿师范学校22所,1989年增至63所,1994年又增至67所。随着幼儿师范学校的不断增多,为了保证幼儿师范学校的培养质量,1986年,国家教委颁发修订后的《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试行草案)》,对幼儿师范学校的办学方针、任务、学制、办学条件、领导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同年10月,又颁行《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重新规范了幼师的课程设置,突出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核心地位。1995年,国家教委颁发《三年制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教学方案(试行)》,对幼儿师范学校的教学进一步规范,将课程分设必修、选修、教育实践和课外活动四类,对每类课程的课时都作出具体的规定。

20世纪80年代开始,幼儿园师资培养还有另一种途径,即在职业高中设立幼师班,以弥补幼儿师范学校和普通师范学校附设幼师班的不足。这种幼师班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2至3年,学生毕业后自谋出路。步入20世纪90年代,幼儿园师资培养规模进一步扩大。

通过上述途径,新时期以来,中国幼儿师资队伍迅速壮大。据表6—4可知,1981年,全国幼儿园教师总数为43.03万人,1989年增至76.24万人。幼儿园教师在学历层次上还逐渐提高。1981年,全国幼师学历在中师、高中以上毕业者为15.64万人;1989年增至39.66万人,人数增长1倍多。

表6-41981~1990年全国幼儿园教师学历概况表(单位:万人)

年份

幼儿

园数

(万所)

教师、园长

人数

 

中师、高中

以上毕业者

中师、高中肄业者及初中、初师毕业者

初中、初师肄业及以下者

受过专业训练一年以上者

小计

 

比例(%

小计

 

比例(%

小计

 

比例(%

小计

 

比例(%

1981

13.03

43.03

15.64

36.3

17.82

41.4

9.63

22.3

3.23

7.5

1982

12.21

44.74

17.33

38.7

18.52

41.4

8.89

19.9

3.94

8.8

1983

13.63

46.5

18.66

40

19.14

41

8.7

19

5.16

11.1

1984

16.65

52.7

22.56

42.8

21.82

41.4

8.3

15.8

6.74

12.8

1985

17.23

58.95

25.78

43.7

25.54

43.3

7.63

13

10.05

17

1986

17.34

64.85

28.41

43.8

28.7

44.2

7.74

12

12.07

18.8

1987

17.68

70

32.08

45.8

30.44

43.6

7.48

10.6

14.27

20.3

1988

17.18

72.04

35.62

49.5

29.85

41.4

6.57

9.1

16.5

22.9

1989

17.26

76.24

39.66

52

30.4

40

6.18

8

19.78

26

1990

17.23

80.58

43.56

54

31.03

38.3

5.89

7.4

22.1

27.8

 

为了培养高层次的学前教育人才,1978年后,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学院(1984年改为南京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学院(1985年改为西南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五校逐步恢复招收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等校增设了学前教育专业。截至1987年,全国高师设学前教育专业已达22个。1985年,上海市还设立上海幼儿师范专科学校,试行了幼师(三年制)和幼专(两年制)的新的幼师培养模式。通过这些途径,新时期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学前教育师资不仅队伍壮大,而且学历上提升。据表6-5可知,1991年,全国幼师学历为本专科者为1.11万人,1999年增至7.05万人,增加近7倍。中国幼儿园的师资力量逐渐增强。另外,国内高校还开始培养学前教育专业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率先培养硕士的学校为北京师范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1994年,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还设立了全国第一个学前教育学博士点,从此,中国培养幼儿专业人才培养进入一个更高的阶段。

表6-51991~1999年全国幼儿园教师学历概况表(单位:万人)

年份

总计

师范学

院本专

科毕业

中师毕业

职业高中幼

教专业毕业

初中、初师肄业及以下者

总计中取得“专业合格证”

高中毕业以上

初中毕业以下

1991

65.14

1.77

19.44

6.84

18.42

18.67

6.84

1992

81.5

1.7

21.59

8.72

24.41

25.05

8.34

1993

83.57

1.97

23.24

9.63

24.5

24.23

9.56

1994

86.16

2.33

25.48

10.78

24.83

22.74

10.48

1995

87.7

2.01

23.13

16.9

24.1

21.56

12.34

1996

88.84

2.9

31.45

12.38

22.7

19.41

12.33

1997

88.42

4.01

33.64

13.06

21.43

16.28

11.35

1998

17.26

5.36

35.7

13.66

19.28

13.51

10.42

1999

87.22

7.05

37.99

13.93

17.37

10.88

10.05

 

2.职后师资培养

“文革”结束后,全国学前教育师资水平层次不齐的情况严重,专业化水平低。1981年,全国43.09万幼师中仅有3.23万人接受过一年以上的专业训练,学历上为初中、初师肄业及以下者有9.63万人,竟占当年全国幼师总数的22.3%(见表6-4)。针对这些情况,1983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小学在职教师进修工作的意见》,提出各地要制定培训学前教育师资的规划。1986年,国家教委要求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的幼儿园教师参加《教材教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的考试。在这种情况下,教育部门及其他部门采取了短期培训、脱产进修、夜校、函授、刊授、广播、电视等形式,以提升幼儿园教师的文化和业务水平。中国学前教育师资逐步改善。1987年,全国取得《专业合格证书》者有5765人,1999年增至100549人。

1996年1月,国家教委颁布《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所有在职园长(副园长)都应接受一次岗位培训,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要求,做到持证上岗,并争取用五年的时间轮训一遍。培训的内容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学前教育的基本理论,幼儿园管理,国内外学前教育改革动向等等。由此,全国职后师资培养步入高潮。

三、学前教育研究团体的重建

1977年8月,邓小平在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科学、教育“需要有一个机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安排,统一指导协作”。据此,197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成立,并下设了“学前教育研究室”,这是中国第一个国家级的学前教育研究机构。该室的研究任务为:探索对3至6岁儿童进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教育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等方面的规律;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前教育体系的基础理论问题;为决策部门制定和修订学前教育方针、任务,为幼儿园教育纲要、教材、教法的编写等提供科学依据;编写有关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书籍。尔后,辽宁等7个省(市)也设立了学前教育研究机构,一些高等师范院校(包括教育学院)和幼儿师范学校相继成立了学前教育研究室。1979年3月至4月间,在第一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会议期间,与会学前教育界代表呼吁在中国教育学会下设二级分会——学前教育研究会。同年11月,全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在南京成立,陈鹤琴被推举为名誉理事长,左淑东为首任会长。1992年,全国学前教育研究会晋升为国家一级学会,并改称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该会以组织学前教育科学研究队伍、探索学前教育规律、推动学前教育改革、研究解决学前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发展和繁荣学前教育、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前教育科学体系为宗旨。之后,这一学术团体分设托幼机构教育、健康、游戏与玩具、家庭及社会教育、事业发展与管理等专业委员会。与此同时,各省市的教育学会也纷纷下设了学前教育专业研究会,或独立设置了省级学前教育学会。

国家及地方学前教育研究团体的重建为开展多个层次学前教育研究和学前教育的国际交流提供了条件。

 

               第二节 新世纪的学前教育

新世纪以来,中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在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关键阶段,迎来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好机遇,具备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

一、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规

(一)《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进入新世纪,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而与社会转型相适应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体制尚未建立,事业发展出现新的困难和挑战。据此,为推动学前教育改革和进一步的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3月转发教育部等部门颁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学前教育的发展路向和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责任《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涉及的主要问题如下。

强调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走“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路子,同时,在学前教育质量上则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因而要求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发挥好示范性幼儿园带动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的作用。《指导意见》要求“形成以省、地、县、乡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关于幼儿教师,一方面要求各级政府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求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强调各级政府应落实相关的责任。包括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政府对于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并首次明确各级政府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

(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称《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是新世纪第二个十年教育全面改革发展的蓝图和指南针,是国家级综合性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文件。《规划纲要》首次对于学前教育采用专章进行论述,说明国家和社会对于学前教育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

《规划纲要》指出未来10年学前教育的发展任务有三大方面:一是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提出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二是基于学前教育发展过于依赖社会力量而导致一些问题的现状,提出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三是强调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并把推进农村学前教育作为“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来抓。

总之,《规划纲要》为未来10年学前教育的普及、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责任和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方面描绘出了一幅崭新的蓝图。

(三)《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解决社会中“入园难”“入园贵”等学前教育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国务院于2010年11月颁发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国务院所颁布的专项学前教育文件,在历史上是第一次,说明国家已把发展学前教育提升到教育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意见》包括10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故又被成为学前教育“国十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重新界定了学前教育的性质,特别指出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重大的民生工程,因此,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对于此,要求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二是为提供“广覆盖、保基本”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三是强调要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

《意见》把“学前教育事业”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民心工程”,提出了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具体有效要求和措施,显示出国家对于学前教育事业作用的认识提到了新的高度,是学前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学前教育春天”来临。

二、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及结构的变化

(一)新世纪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概况

         表6-6  2000-2012年中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情况

年份

幼儿园数量

(万所)

在园幼儿人数

(万人)

园长及教师数量

(万人)

2000

17.58

2244.18

94.65

2001

11.17

2021.84

63.01

2002

11.18

2036.02

65.93

2003

11.64

2004.00

70.91

2004

11.79

2089.40

75.96

2005

12.44

2179.03

83.61

2006

13.05

2263.85

89.82

2007

12.90

2348.83

95.19

2008

13.37

2474.96

103.2

2009

13.82

2657.81

112.78

2010

15.04

2976.67

130.53

2011

16.68

3424.45

149.60

2012

18.13

3685.76

167.75

    从表6-6可以看出,新世纪以来,随着中国普及义务教育任务的完成,学前教育进一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学前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反映学前教育事业状况的指标逐年提升。从幼儿园数量看,2001年全国为11.17万所,至2012年则达到18.13所。11年间共增加6.96万所,年增长率4.5%。在园幼儿人数方面,2001年全国为2021.84万人,至2012年则达到3685.76万人。11年间共增加1663.92万所,年增长率5.6%。园长及教师数量方面,2001年全国为63.01万人,至2012年则达到167.75万人。11年间共增加104.74万所,年增长率达到9.3%。

(二)民办幼儿园的进一步发展

表6-7  2000-2012年中国民办幼儿园发展情况

年份

幼儿园数

(万所)

民办幼儿园数

(万所)

民办幼儿园所占比例

(%)

2000

17.58

4.43

25.20

2001

11.17

4.45

39.84

2002

11.18

4.84

43.29

2003

11.64

5.55

47.68

2004

11.79

6.22

52.76

2005

12.44

6.88

55.31

2006

13.05

7.54

57.78

2007

12.90

7.76

60.16

2008

13.37

8.31

62.15

2009

13.82

8.93

64.62

2010

15.04

10.23

68.02

2011

16.68

11.54

69.18

2012

18.13

12.46

68.73

   此时期的民办幼儿园主要指私立幼儿园,的发展情况反映出此时期中国学前教育发展中体制改革情况。新世纪以来,民办学前教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态势。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过和2003年3月国务院转发《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加速了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从表6-7看出,全国民办幼儿园2000年为4.43万所,占幼儿园总数的25.20%。2004年民办幼儿园为6.22万所,占幼儿园总数的52.76%,已在数量上超过政府财政、部门、国营及集体企业等其它各种途径办理幼儿园数量之和。至2011年,民办幼儿园达到12.46万所,占幼儿园总数的69.18%,一些省份民办幼儿园数量超过幼儿园总数三分之二。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数据表明,在新世纪的第一个10年里,中国“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格局业已形成。较之上个世纪,学前教育事业的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换。

(三)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推进

农村学前教育教育是中国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难点。农村学前教育教育发展情况除了反映自身情况外,也凸显出城乡学前教育发展的均衡状况。

             表6-8  2000-2012年中国农村幼儿园发展情况

年份

幼儿园数量(万所)

在园幼儿人数(万人)

园长及教师数量(万人)

2000

9.35

1162.88

37.15

2001

5.30

1045.45

14.73

2002

4.91

1004.91

14.25

2003

5.06

940.40

15.23

2004

5.43

996.62

17.77

2005

6.02

1016.92

20.52

2006

6.47

1047.84

23.02

2007

6.13

1033.12

23.01

2008

6.43

1067.36

25.33

2009

6.64

——

28.11

2010

7.16

1214.03

33.34

注:2011年之前,《中国教育统计年鉴》在“城乡”区分上划为“城市”、“县镇”、“农村”三类。而从2011年开始,《中国教育统计年鉴》则采用新的区分法,即划分为“城区(含城乡结合去)”、“镇区(含镇乡结合区)”、“乡村”三类地区。这样,2011年前后农村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故此表未列出2011年和2012年的数据。

表6-8显示,2002年,中国农村幼儿园4.91万所,2010年为7.16万所,9年增加2.25万所,年平均增加0.25万所,年平均增加率为4.2%。通过比较,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速度(年平均增加率为4.2%)远低于全国学前教育的发展速度(年平均增加率为9.3%)。因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强调未来10年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要求把推进农村学前教育确定为教育发展的“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同时,也要看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幼儿出现了加速向城市流动的趋势。这也对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增加难度和复杂性。

    三、幼儿园课程改革

(一)《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伴随着新世纪中国基础教育领域课程改革,2001年7月,教育部颁发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是新世纪中国对于幼儿园课程改革的顶层设计,凸显出新的理念和价值取向,标志着中国学前教育课程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纲要》由总则、教育内容与要求、组织与实施、教育评价四个部分组成。

总则是幼儿园实施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包括是:幼儿园应“实施素质教育”,其根本任务则是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为此,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合作,创设健康丰富的生活环境来帮助幼儿学习,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幼儿园的工作应保教并重以及关注幼儿个性发展等。

在教育内容与要求方面,一个巨大的变革是将幼儿的学习内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和艺术五个领域,并同时强调“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在教育目标的表述上,多以“体验”、“感受”、“喜欢”、“乐意”等词汇,突出了发展幼儿情感、兴趣、态度、个性等方面的价值取向。《纲要》还从两个方面进行了特别提示:一是教师根据不同领域的教与学的特点设计教学活动。如社会领域具有潜移默化的特点,故应重视儿童平时生活的点点滴滴;科学领域知识多属于程序性知识,应而应重视儿童通过活动进行自我建构。二是指出一些必须克服的不科学做法:如健康领域存在不顾儿童身体特点而滥施训练比赛现象;艺术领域中过分强调技能训练而忽视情感体验等。

在“幼儿园教育评价”方面,《纲要》提出了新的观念如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幼儿的发展、教师的反思成长和提高教育质量;评价应采用发展性、合作性、标准的多元性及多角度、多主体、多方法、重视过程、重视差异、重视质性研究等原则和方式。

    (二)《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

进入新世纪的第二个10年,中国教育步入了以质量为核心的新的发展时期。对于学前教育,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就提出要“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在次背景下,针对学前教育领域小学化倾向盛行,以及社会上实际表现出的儿童观、教育观、发展观的混乱及其一些违背科学的做法,2012年10月,教育部颁发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从教育理念上看,《指南》是《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深化和进一步具体化。《指南》极为重视幼儿生活对于其自身的发展价值,因而,《指南》特别强调幼儿园、家庭和社会作为幼儿生活的现场和引导幼儿生活的主体在幼儿学习与发展中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看,《指南》是关于幼儿园、家庭和社会如何引导幼儿学习和发展的“指南”。

针对社会上一些违背科学的做法,《指南》提出了5条基本原则。一是关注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整体性,指出“不应片面追求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发展。”二是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切忌用一把“尺子”衡量所有幼儿。三是理解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指出幼儿的“学习是以直接经验为基础,在游戏和日常生活中进行的。要珍视游戏和生活的独特价值”,“严禁‘拔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四是重视幼儿的学习品质。认为幼儿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的积极态度和良好行为倾向是终身学习与发展所必需的宝贵品质。坚决反对忽视幼儿学习品质培养,单纯追求知识技能学习的做法应。五是要求幼儿教师和家长了解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建立对幼儿发展的合理期望,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让幼儿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

在操作上,《指南》提出了幼儿学习与发展的目标体系及针对性的教育建议,引导成人用正确的观念、方法支持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指南》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分别描述了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每个领域按照幼儿学习与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划分为若干个子领域。每个子领域下列出若干目标,每一个目标均列出“各年龄段典型表现”和“教育建议”,供教师和家长参考。

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

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是国务院部署的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一项重大决策。为了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2011年开始,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各省(区、市)编制并实施学前教育2011年至2013年三年行动计划。同时,地方各级政府普遍建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或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国家于2011年成立了教育部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这种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专项行动,在中国学前教育史上是第一次。

据统计,通过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地新建改扩建幼儿园9万多所,新增园位500多万个。学前教育有望在短时间内实现跨越式发展,“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明显缓解。在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国家启动实施一系列重大项目,如大力推进普惠幼儿园建设,通过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实施多轮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为公办幼儿园核定并落实幼儿教师编制等。

五、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工作

(一)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机构升格与扩充

随着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就要求推进师范教育结构调整,逐步实现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的过渡。至2004年,已经基本上完成了从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的过渡,并加快了向一级师范过渡的发展趋势。在此背景下,教育部于2005年发出了《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教师培养的统筹管理,逐步将幼儿园教师的培养纳入高等教育层次,积极支持普通本科院校举办学前教育专业,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随着学前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2012年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调重点建设一批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好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

新世纪10余年来,全国各地原有中专层次的幼儿师范学校,纷纷升格或与本地区师范大学合并。至2013年,全国大部分省份设有1所以上的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如湖南省的长沙师范学校则在10年间由中专层次升格为专科层次,2013年再升格为以培养学前教育专业人才为主体本科师范学院,同时,还组建1所湖南省高等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浙江幼儿师范学校并入浙江师范大学,成立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培养本科层次的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北京幼儿师范学校并入首都师范大学,并与该校原有学前教育专业组建成首都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

(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制度的推行

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幼儿园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规定了从事幼儿园教师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从学前教育发展角度看,实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为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形成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良性循环,也为提高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199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要求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该《条例》的教师资格分类中包括了幼儿园教师在内的7个类型的教师资格。自此中国开始实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此后,为进一步完善了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教育部于2000年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同时要求各省市区制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8月,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证考试和注册制度,教育部印发了包含幼儿园教师资格要求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以上法规,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以及相应的思想品德、学历、教育教学能力、身体健康等条件。同时,还要通过相应笔试、面试考查合格后,方能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实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有力地推进了中国幼儿园教师专业化发展。一方面,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以法律形式解释了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归属,明确了幼儿园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进而提高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制度使幼儿园教师管理逐渐科学化、规范化,有力地保障了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的颁布实施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发展的要求,2011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专业标准》开卷就对幼儿园教师进行了专业性的界定,指出幼儿园教师是:履行幼儿园教育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指出《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幼儿园教师开展保教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幼儿园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用4个“基本”来描述《专业标准》,可见其地位之重要。《专业标准》具体确定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包含了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3个维度,涉及14个领域,共62项要求。《专业标准》提出了师德为先、幼儿为本、能力为重和终身学习的4个基本理念。

《专业标准》具有以下5个突出特点:一是对幼儿园教师的师德与专业态度提出了特别要求;二是要求幼儿园教师高度重视幼儿的生命与健康;三是充分体现幼儿园保教结合的基本特点;4是强调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五是重视幼儿园教师的反思与自主专业发展能力。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的颁布实施使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培训有了明确的导向和具体的标准,对于幼儿园教师的任用和发展产生的影响将是全新的。

(四)幼儿园教师国培项目的实施

长期以来,幼儿园教师的职后培训实施以地方为主,幼儿园为主和教师自费为主,致使幼儿教师专业发展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3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各地五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等规划要求, 2012年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实行幼儿园教师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幼儿园按照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扩大实施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以上的国家级文件的规定表明,财政性幼儿园教师培训将成为幼儿园教师培训的重要形式。

2011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同时颁布《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两个重要文件,要求财政支持“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并决定从2011年起,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培训项目主要有农村幼儿教师短期集中培训、置换脱产研修、农村幼儿园转岗教师培训等。

2011年至2013年,由中央财政投入资金对全国所有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幼儿园教师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培训计划中确定的对象均培训了一轮以上。值得指出的是,该轮“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实施还带动了东部地区及中西部地区的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性幼儿园教师培训。在大面积整体地提高全国幼儿园教师素质的水平的同时,还对于如何科学有效地开展培训工作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