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学前教育史

龚正良/易洪湖

目录

  • 1 中国古代学前教育
    • 1.1 中国古代学前教育的实施
    • 1.2 中国古代学前教育思想
  • 2 中国近现代学前教育
    • 2.1 中国近现代学前教育实施
    • 2.2 中国近现代学前教育思想
      • 2.2.1 蔡元培的学前教育思想
      • 2.2.2 鲁迅的学前教育思想
      • 2.2.3 陶行知的学前教育思想
      • 2.2.4 陈鹤琴的学前教育思想
      • 2.2.5 张雪门的学前教育思想
      • 2.2.6 张宗麟的学前教育思想
  • 3 中国当代的学前教育
    • 3.1 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文革”时期的学前教育
    • 3.2 改革开放以来的学前教育
  • 4 外国古代的学前教育
    • 4.1 古代希腊、罗马的学前教育概括
    • 4.2 Plato--- Contemplating the Ideal
  • 5 西欧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学前教育
    • 5.1 西欧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学前教育
    • 5.2 Comenius——Enduring Optimism
  • 6 外国近现代学前教育实践
    • 6.1 英国学前教育
    • 6.2 法国学前教育
    • 6.3 德国学前教育
    • 6.4 美国学前教育
    • 6.5 俄国-苏联-俄罗斯的学前教育
    • 6.6 日本学前教育
  • 7 外国近现代学前教育理论
    • 7.1 Rousseau——The Natural Child
    • 7.2 Pestalozzi——Regenerating Society
    • 7.3 Friedrich Froebel--The Gift of Kindergarten
    • 7.4 John Dewey------Growth and Inquiry
    • 7.5 Maria Montessori---The Prepared Environment
中国古代学前教育的实施


                                            第一章古代学前教育的实施

第一节  原始社会的儿童教育

一、原始社会儿童教育的内容与特点

学前教育是相对于学校教育而言的。在专门的教育机构未出现之前,既不存在所谓的学校教育,当然也不可能有所谓的学前教育。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学校产生以前原始社会便没有对年儿童童实施的教育。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第一阶段,也是人类教育产生和发展的起点。在原始社会中,一夫一妻的家庭尚未出现,原始部落或公社内实行儿童公有,以社会公育形态进行的儿童教育在生产生活中进行。

考古研究表明,约400万年前,人类已在地球上出现。在人类的原始社会进程中,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即距今400多万年至1.5万年的原始人群时期;距今1.5万年至5000年的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以及此后父系氏族公社时期。

(一)原始社会儿童教育内容

在原始人群时期,以北京猿人为例,他们已经能把石头打制成多种石器,已经懂得用火。为抵御洪水毒蛇猛兽的袭击,他们十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结成群体,集体进行生产劳动,也集体教育子女。他们教孩子制造石器,告诉孩子要选择坚硬的石料,打制刃口、锥尖,使普通的大石块变成尖锐锋利的石器。他们还教孩子用火,给孩子讲解火的用处、取火和保存火种的方法。他们在长期的生产劳动和生活实践中积累了经验,伴随着语言和思维的发展,就有必要和可能把使用和制造简单劳动工具的方法教给孩子,教孩子团结互助,带领孩子进行集体采集,告诉孩子要勇敢地同毒蛇猛兽及各种自然灾害作斗争,才能保证生存。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以母系血缘为纽带,生产资料公有,人们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生活平等,生产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农业劳动中,成人会把有关经验教给儿童。儿童学制石器已经过渡到精细的磨制,同时,还学习制造骨器、木器、弓箭。随着陶器出现,年长者会把制作陶器的方法适时传授给儿童。另外,年长者还向儿童传授风俗习惯、宗教仪式、生活经验等。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人类的教育活动比较明显地反映出原始社会教育的状况,其儿童教育活动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生产劳动教育。长辈将简单劳动工具的制造、取火的技术、渔猎采集及农作物栽培的的经验,以及原始手工业如捻麻线以制衣,造土、调土以制陶器等技术传授给后代,使他们从小就感受并热爱劳动、会劳动。

中国古籍记载,在远古时代,有巢氏构木为巢,教民巢居;燧人氏钻石取火,教民熟食;伏羲氏教民结网,从事渔猎畜牧;神农氏用木制耜,教民农业生产。现代对出土文物和遗址的研究表明,古籍中所记载的虽然带有神话传说的色彩,但基本上反映了原始社会人类生产、生活和教育的实际情况。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阶段,人类逐渐发明了钻石取火等人工取火的方法,掌握了渔猎的技术,并发明了农业和畜牧业,使生产力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儿童能够参加社会生产和生活,就必然把劳动的技能和生活经验传授给他们。

据对中国少数民族鄂温克人的调查报告,鄂温克人在解放前仍处于父系氏族,游猎于额尔古纳河畔,所有的小孩到了五六岁就在成人的指导下开始狩猎的训练,如用小弓箭练习射箭、打靶,做打猎的游戏。另据调查,解放前尚处于原始社会农村公社阶段的基诺族,儿童到四五岁也必须跟随父母兄长学习做一些家庭辅助性的轻微劳动,如背水、找野菜等。根据人类学研究报告,在美洲印第安人以及非洲和大洋洲的土著居民中也同样看到类似现象:一般当成人制造器具、设陷阱捕兽、养育动物、播种、收割或建造房屋的时候,儿童往往在一旁观察并模仿这些生产劳动。并随着年龄增长而逐渐成为帮手,直至独立的劳动者。

二是道德和宗教教育。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内,主要依靠传统习俗和规范约束人们的观念和行为。适应氏族公社内部的财产共有,对于儿童,从小就要让他们懂得不能损人利己,不能侵犯氏族公共利益,否则就要受到公众的谴责。适应氏族公社集体生活的社会关系,则要求儿童尊敬长辈,听从指导,照顾老人,爱护幼小,团结互助。养成照顾、赡养老人的观念和敬重服从家族族长的思想。

氏族公社时期,原始宗教活动普遍存在,主要有自然崇拜、图腾崇拜、鬼魂崇拜、祖先崇拜、巫木占卜等形式。通过宗教教育,一方面能使儿童养成宗教意识和情感,形成祖先崇拜,从而不断认同祖先业绩和高尚品德。对于儿童认识氏族血缘关系、学习发扬先辈进取精神和意志,以及氏族内部的团结一致,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另一方面,宗教教育能使儿童在所参加的宗教祭祀活动中学到一些生产知识、历史传说、自然常识。如让儿童参加自然崇拜性质的祭日活动,无形中便把太阳与万物生长的关系,以及靠太阳定时间、定方向等知识传授给了他们。

三是艺术教育。歌舞反映了人们生活的多个方面。在与成人同舞的过程中,儿童不但学到简单的歌词、曲调、舞蹈动作,调节了精神,而且能学到生产、生活知识。据史籍记载与现代考古学研究,在原始社会,人类已经形成了审美意识。如他们把原始歌舞视为宗教祭祀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对儿童实施的教育中,艺术教育,尤其是歌舞类的音乐教育也成为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甚至到了氏族公社后期,还设有专门负责这方面事务的职官。原始艺术教育的首要任务是陶冶人的情操;同时,通过歌舞类的艺术教育,使儿童学到某些生产生活方面的基本常识。此外,儿童通过参加氏族舞歌的活动中也可以受到形象化的军事、体育训练,培养尚武精神与健美的身心。

四是体格和军事训练。在原始社会,人类生存环境极为恶劣。为了生存,一方面,部落的成员都要参写对自然的斗争,儿童自幼就要接受艰苦环境的磨炼,所有长辈都有责任对孩子进行体格训练;另一方面,部落之间为生活空间争斗频繁,为此,部落成员男性均要成为战士。为此,氏族成员就要学会使用武器,就得接受一定的军事教育训练。于是,孩子从小就要接受军事训练,五六岁的男孩要学用弓箭、木枪,七八岁练习骑马、遛马等。   

(二)原始社会儿童教育特点

1.儿童公养公育

在原始社会,人们共同生产、共同生活,没有阶级,人人平等。在原始社会,家庭没有形成,儿童为全氏族所共有,他们均为整个氏族公社的后代。这样,出生后的儿童均受到平等的待遇,由氏族公社这个“社会”单位统一抚养和教育。因此,公养公育是整个原始社会的基本教育现象。教育的目的在于整个氏族的生存与繁衍,教育是氏族生存与发展的工具,体现出平等的性质。

2.生产生活经验是最基本的教育内容

在原始社会,儿童教育主要是为儿童未来直接的生产生活服务,因而,其教育内容主要是生产生活经验。原始社会教育中传授给儿童的生产生活知识首先是比较简单的,这是因为当时社会生产比较粗放,生活也不显得复杂。其次,传授给儿童的生产生活经验又是多样的,这是因为原始社会人类的生活在不断多样化,儿童不仅要学习生成劳动,还要学习公共生活的多种规范、宗教教育与艺术教育的有关知识,以及进行军事训练等。

3.没有专职教师和专门的教育场所

原始社会的儿童教育内容是生产生活经验,教育活动尽管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但教育主要是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完成的。尽管也存在长者专门开展的教学活动,如训话、讲故事、示范等,但这些长者不是专职教师,也没有供开展教育活动之用的专门场所。

4.教育手段是言传身教

原始社会儿童教育的大多数场合是与生产劳动及社会生活融为一体的。儿童在氏族部落的生产生活中接受教育,过什么生活,就受什么教育,故而教育内容往往通过口耳相传进行。随着原始社会的推进,教育活动的“言传”也逐渐出现了除讲解、谈话、训斥之外的歌谣、游戏、故事、神话、传说等不同的更为符合儿童学习的形式。教育活动的“身教”也不断具有针对性、精细化等。

二、原始社会儿童教育的方法

原始社会的儿童教育主要是通过参加实际活动,在社会生活和生产劳动过程中进行。儿童教育的方法可以从儿童的学习和长者的教育角度考察。

(一)儿童学习方法:观察与模仿

从儿童学习的角度看,原始社会的儿童观察成人生产生活中的行为,在游戏中加以模仿。美国教育史学家孟禄(PaulMonroe)指出,在原始社会中,“儿童仅凭观察和尝试成功的方法,学习如何使用弓箭与射击,如何拾掇杀死的野兽,如何烹调,如何编织,如何制陶,其技巧几乎全部是通过失败越来越少的反复模仿的方式学到的”。可见,观察是原始社会儿童学习成人世界经验的一种最原始、最常见的一种方法。而通过游戏来演练成人世界,扮演成人生活中角色,模仿成人活动也是原始社会儿童一种重要学习方式。以生产劳动为例:非洲儿童以模仿成人设陷阱猎兽为游戏;美洲爱斯基摩儿童以仿照母亲为玩具娃娃做衣服为游戏;亚马逊河谷的儿童以仿制陶器为游戏;维达(Vedda)的儿童以模仿采蜜为游戏。这样,通过游戏的方式,儿童学习和掌握实际劳动本领。等到适当年龄,他们就要到现场由观察者逐步转变为实际的劳动者。除生产劳动外,有关社会生活、宗教生活等方面的学习,也都是如此。

(二)长者教育方法:讲授及示范

从长辈的教育角度看,讲授及示范则是原始社会儿童教育活动中经常采用的重要教育方法。一是讲授,包括解说、训诲和启发诱导,其形式还包括前文提到的故事、神话、传说等,这在社会道德的培养方面尤为明显。以美洲印第安人为例:每到寒冬,合家老少都围着火炉,听长辈讲述氏族传统和历史故事。有时候一个故事连续讲述达数夜之久。这些故事通常十分有趣,使儿童心醉神迷。有时讲到精彩情节,合家老少鼓掌欢腾,齐声喝彩。长辈不只讲述故事,还时常对故事中的情节进行分析评价,并且令儿童在第二天复述,目的是要使儿童牢记在心。二是示范,每当需要将劳动技能传授给年轻一代时,成人常常采用示范(讲解)的方法。19世纪法国社会学家利托尔诺(Charles Le-tourheau)在描述位于南太平洋美拉尼西亚群岛的原始部落时曾写道:“当儿童年龄稍长时,男子就教他们投枪、使用石斧、使用村皮制的盾、棍棒,教他们攀树、掘土、学习用网。”

除此之外,经过长年累月的教育实践,原始部落也摸索出一些比较成熟的教育技巧。例如,印第安人的苦美( Kwoma)族人就会利用激励(包括赞誉、奖品)及警告、申斥等作为引发儿童学习的手段;利用表演作为指导儿童学习的方法。另有用奖励、赐名等方法鼓励儿童在学习中不断提高。

 

第二节  中国古代家庭学前教育

中国古代学前教育的基本形式是家庭教育。胎教是家庭教育的第一步。春秋之前,胎教为宫廷所独有,之后,流传民间,也有一般老百姓注意到胎教问题。宫廷是帝王的家庭,宫廷教育也是一种特殊的家庭教育,宫廷学前教育有独特内容和形式。中国古代家庭教育在内容上重视礼仪道德、日常规范以及文化知识等,但也形成了轻视体育的传统。

一、胎教

 (一)胎教实施

中国是世界上提倡和试行胎教最早的国家。中国古代的胎教,是建立在养胎医学和早期教育的理论之上的。所谓胎教,是指通过对母体食物营养、视听言动乃至情绪等的规范,从而间接影响胎儿身体及心智发展的教育方式。

据史籍记载,最早的胎教为距今3000多年的商末时期,周文王的母亲曾行胎教。汉代刘向所著《列女传·周室三母》记:周文王的母亲太任“及其有娠,目不视恶色,耳不听淫声,口不出敖言,能以胎教”。即周文王的母亲怀文王时,不看丑恶的东西,不听邪恶的声音,不说傲慢不逊的话语,能自觉地实行胎教。以后,周文王的孙子周成王的母亲在怀成王时,也实行过胎教。贾谊在《新书·胎教》中说成王的母亲当时做到“立而不跛,坐而不差,笑而不喧,独处不倨,虽怒不詈”。即在怀成王时,为了进行胎教,周成王的母亲站立时不将身体重心放在一条腿上或踮着脚远看,坐着时身体不歪斜,笑时不大声,一人独处时也不放纵懈怠,发怒时不破口骂人。可见,此时期的胎教偏向于视听言动的规范,且主要实施于宫廷之内。自春秋战国后,胎教逐渐走向民间。

秦汉以降,对于胎教日益重视,而且出现了一批胎教著作。如西汉贾谊编纂《新书·胎教》,该篇录载了西周宫廷胎教的经验,并强调“慎始”宜由胎教入手。西汉刘向编纂的《列女传·母仪》,涉及胎教方法。东汉王充著的《论衡·命义》涉及胎教,另外,《论衡》中的“气寿”、“初禀”、“本性”诸篇也兼及胎教理论。魏晋时期张华编纂的《博物志》,所录胎教内容,既有珍闻,也有特异的观点和方法。北齐徐之才著的《胎产书》,对胎儿生理、胎儿脉象和胎儿营养均提出独到见解。唐代名医孙思邈所著的《千金要方·养胎》,系统地阐述了妊娠脉象、妊娠阻病、妊娠饮食居处禁忌、胎教等问题,并且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外象内感”的胎教理论。

(二)胎教的基本主张

1.优生

 (1)择偶的主张。随着独尊儒术的强化,伦理精神已开始渗透于社会生活之中,并影响到人们的择偶观。如《大戴礼记·本命》中论及“五不娶”原则,除有家族病史的女子不娶属生理因素外,其他四项均属于伦理范畴,包括“悖逆之家的女子”、“淫乱之家的女子”、“获罪之家的女子”及“丧母之家的女子”。所娶者,“必择孝悌、世世有行义者”。《白虎通义·嫁娶》也将“重人伦,防淫泆”作为基本原则。这种择偶观所据的“道德遗传说”在现代是找不到理论依据的,但应看到其“慎始”而须“正本”的思路。

(2)有关适时受孕的主张。适时受孕的要求之一是确定生育最佳年龄。针对当时普遍早婚的陋习,《白虎通义·嫁娶》主张:“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适时受孕的要求之二是,在大病之后,过劳之时,醉酒之中,不宜行房事以留后患。陶渊明晚年发现子女鲁钝,悟得“盖缘于杯中物贻害”即是一例。适时受孕不仅要求男女身体健康,而且要求双方的精神愉悦。这无疑符合现代优生原理。适时受孕的要求之三是,对于年份、季节、气候的选择。这里面可能包含着某些科学因素,但也明显存在着非科学的主张。如“天象凶险”之年不宜受孕生育说等。

(3)有关少生的主张。中国古代“多子多福”的观念,造成多生的社会现实。王充依据“禀气说”指出:“人禀气而生,含气而长。”他认为,禀气的多少,由父母所决定;多生则禀气薄,少生则禀气厚。他以自问自答的形式主张少生:“妇人疏字者子活,数乳者子死,何则?疏而气渥,子坚强;数而气薄,子软弱也。”(论衡·气寿)指出少生是优生的前提之一。

2.胎教的基本原则

南北朝名医徐之才提出“妊娠一月始胚,二月始膏,三月始胎”(《胎产书·逐月看胎法》)的论断。因而,古人施行胎教,大致始于受孕“三月”之后。其施行胎教的原则,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四项。

(1)“食物要求——不食邪味”。在先秦,“割不正不食”已成为孕妇“禁口”的准则。此后,孕妇禁食之物不断增多并更为具体。如牛心、狗肉、兔肉、鲜鱼、螃蟹、虾蟆、生姜、辣椒等等。其中有些属经验之谈,而有些则纯属无稽之谈。如吃兔肉则生子裂唇,吃鳖则生子颈短等等。总体说来,忌食辛辣生猛,主张饮食清淡,无疑有一定道理;但有些牵强附会之说,缺乏科学依据。

(2)“环境要求——居处简静”。施行胎教,必须注意选择适当环境。贾谊记有:“王后有身七月而就蒌室。”戴德记有:“王后腹之七月而就宴室。”颜之推说:“古者圣王有胎教之法;怀子三月,出居别宫。”蒌室、宴室、别宫均为宫廷中专门施行胎教的场所。它远离喧嚣,僻静安谧,使孕妇“耳不听恶声”;它陈设简朴,力戒奢华,使孕妇“目不视恶色”。这种对环境的选择,为孕妇“必慎所感”所要求,故有其道理。当然,其中亦有诸多唯心的看法,如孕妇居处左近不得“有所兴修”。原因在于,用泥刀则胎儿“形必伤”,和泥浆则胎儿“窍必塞”,敲砖块则胎儿“色青黯”,则显属谬论。当然,若从噪音、空气污染方面立论,则又有科学的一面。

(3)“行为要求——行坐端严”。贾谊在记述宫廷胎教时,五项内容中有三项属行为举止的要求(立而不跛,坐而不差,独处不倨),由此可见此项原则的重要。这类要求是否具有科学依据值得怀疑。但是,勿登高,勿涉险,勿独处暗室,勿骑马奔驰等等,属于生理学和心理学常识。

(4)“情绪要求——情性和悦”。贾谊所记述的宫廷胎教的另外两项要求为:“笑而不喧”;“虽怒不詈”。这属心理因素无疑。王充认为:“母不谨慎,心妄虑邪,则子长大狂悖不善。”(《论衡·命义》)这也是强调精神因素的重要。对于孕妇,控制情绪、陶冶性情很重要,胎儿将因此受益。

3.“外象内感说”胎教理论

“外象内感说”胎教理论是唐朝药王孙思邈(581~682年)提出来的。这个概念出自其医学著作《千金要方·养胎》。

所谓“外象”,系指母体之外的客观事物的现象;所谓“内感”,系指母体之内胎儿的被动感应。外象内感说的假设是“妊娠三月,未有定象,见物而化”。三月胎儿禀质未定下来,可以通过母体与外界事物接触以及其情绪变化而发生变化,即“见物而化”。孙思邈在《千金要方·养胎》说:

妊娠三月名始胞。当此之时,未有定象,见物而化。欲生男者,操弓矢;欲生女者,弄珠玑。欲子美好,数视璧玉;欲子贤良,端坐清虚,是谓外象而内感者也。

 基于“见物而化”的理念。外象内感说认为对孕妇视听言动的规范,能影响下一代的性别美好或贤良与否。并指出胎教包括“孕妇之教”,不仅使它的内涵更为丰富,甚至认为“孕妇之教”在“胎教”中决定性作用。

根据外象内感说所依循的“外铄”路向,孙思邈所主张的相关胎教办法为:

妊娠三月,欲得观犀象猛兽、珠玉宝物,欲得见贤人君子、盛德大师,观礼乐、钟鼓、俎豆、军旅、陈设,焚烧名香,口诵诗书、古今箴诫,居处简静,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弹琴瑟,调心神,和情性,节嗜欲,庶事清净,生子皆良,长寿、忠孝、仁义、聪慧、无疾。(《千金要方.养胎》)

根据“外象内感说”理论,孙思邈关于孕妇养性,指出了“十二多”的弊害提出了“十二少”的要求。他指出:

      多思则神殆,多念则志散,多欲则损智,多事则形劳,多语则气争,多笑则伤藏,多愁则心慑,多乐则意溢,多喜则忘错昏乱,多怒则百脉不定,多好则专迷不理,多恶则憔悴无欢。(《云笈七签·摄养枕中方》)

与此相对应的“十二少”即为少思、少念、少欲、少事、少语、少笑、少愁、少乐、少喜、少怒、少好、少恶,则为孕妇施行胎教的信条。

二、宫廷学前教育

宫廷是古代帝王的家庭。宫廷学前教育是古代帝王在宫廷内所实施的教育,主要是以太子、王子为对象的教育。由于太子、王子的特殊地位,所以宫廷学前教育有独特的制度。宫廷学前教育与一般百姓家庭学前教育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其具有制度的保障。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三公制度、三母制度和四贤制度。

(一)三公制度

三公制度又称保傅制度,或师保傅制度,是指通过设立专门人员即师、保、傅来负责太子和王子的教育。师、保、傅又分为太师、太保、太傅和少师、少保、少傅,统称“三公”和“三少”,后者是前者的副职和辅助。他们各有分工,各有职责,共同担负对君主后代的教育。

在中国,西周开始出现“三公”的雏形。贾谊《新书·保傅》记载:“昔者周成王幼,在襁褓之中,召公为太保,周公为太傅,太公为太师”,共同教育和辅佐周成王成长,直至其成年,然后还政于成王。可见师保傅既是君主的教育者,也常常是其政治和军事的辅佐与屏障。记载周代宫廷教育情况的《礼记·文王世子》中有《世子法》,专门规定了有关师保傅职责、君主教育的目的、内容、方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君主和王子教育的文件,对后代的宫廷保傅教育有很大影响。

汉代在中国古代宫廷教育中从制度上规定了师、保、傅的设立。据文献记载:“太师,古官,平帝元始元年初置,位在太傅上。太傅,古官,高后元年初置,金印紫绶。……太保,古官,平帝元始初置,位次太傅。”(《西汉会要》卷三十一)与此同时,还渐次为“三公”、“三少”设立了下属官员。据记载:“太子太傅、少傅,古官。属官有太子门大夫、庶子、洗马、舍人。”(同上卷三十二)同时,汉代的贾谊的《新书》中的《傅职》、《保傅》、《胎教》等文章,系统论述了保傅制度,成为后世保傅教育的指导性文献。汉代以后的历代封建统治者均在宫廷教育中实行保傅制度。虽然各代保傅及其属官的设置也屡有一些变更,但大体上不改变“三公”、“三少”,或附带有若干属官的模式。

师保傅的选择条件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其一,才华出众,学识超群;其二,贤能忠厚,德高望重;其三,政治经验丰富,并在朝中有一定的政治势力。可见,作为师保傅者往往应具备才学的条件、德望的条件和政治的条件。如西汉初的晁错、匡衡、贾谊,唐代初年的魏征、褚遂良,清末光绪皇帝的师傅翁同和,等等。而短期为帝王讲学、陪其读书的著名人物就更多。如宋代的王安石、司马光、程颐、朱熹等人。在这些人物中集中了中国古代一批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教育家,反映出统治者对后代教育培养的何等重视。

关于师保傅的职责,《大戴礼记·保傅》对师保傅职责分工作了如下规定:“召公为太保,周公为太傅,太公为太师。保,保其身体;傅,傅之德义;师,导之教训。此三公之职也。于是为置三少,皆上大夫,日少保、少傅、少师。是与太子晏也。”职责与分工颇为明确,即太师、太保、太傅分别从身体、道德和知识能力三个方面对君主实行教育和培养,少保、少傅、少师分别从以上三个方面辅助配合太保、太傅、太师,履行一些更为具体的职责,以造成“太傅在前,少傅在后;入则有保,出则有师”,太子身边“左右皆正”,时时处处受到教育引导的局面。

(二)三母制及四贤制

师、保、傅均为朝廷命官,由男子担任,其主要任务是在外廷对君主进行教育和训练。而太子和王子们自幼生长于内宫,其养育的职责则由一批宫廷女子来承担,并也以制度予以保障,这就是三母制度。三母制,即是指承担宫廷学前教育职责的师、慈母、保母。《札记·内则》载:

      国君世子生,告于君,接以大牢,宰掌具,三日……异为孺子室于宫中,择与诸母欲可者,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无事不往。

其职责分别为:“师,教以善道者;慈母,审其欲恶者;保母,安其寝处者。”

三母原则上从后宫嫔妃中挑选。她们与皇子朝夕相处,潜移默化的作用甚大。即使皇子接受启蒙教育后,回到内宫依旧受到三母的影响。

所谓四贤制,即在三母之外另设乳母。《礼记·内则》载:“成王生,仁者养之,孝者襁之,四贤旁之。”乳母通常从士的妻子或大夫的妻妾中选择。

三、家庭教育内容

(一)学前家庭教育计划

关于儿童入学年龄问题,中国古代一直都没有严格的规定。因为中国古代没有严格地按照年龄分期划分阶段的学校教育体系,只有初略的所谓小学与大学之分。

基本情况是,在汉代之前的周、商、夏,小学的入学年龄大体为虚岁8岁(7周岁)、10岁(9周岁)或13岁(12周岁)。这是由于当时的小学设置不广,路远则须实行寄宿制。而年龄太小则生活自理能力相对较差,如此就不可能适应学习生活,所以入学年龄不宜太小。唐宋以降,随着蒙学的普设,家庭与学校的距离拉近,“走读”便成为基本形式,因而入学年龄也就有了提前的可能。另外,由于科举的刺激,家庭或家族对子女及后辈进行“早教”成为普遍选择,因而识字破蒙的时间甚至提前至4或5岁。

入学前的儿童教育,即家庭学前教育。家庭学前教育最早进行且最为重要的是“母教”。母亲的言行,对幼儿有着巨大的影响力。至于“父教”,则主要反映在行为规范的养成和知识启蒙方面。《礼记·内则》所记录的,大体反映了西周贵族家庭中儿童教育的实况,说明中国古代很早就有较为系统的按年龄划分的学前教育计划。

子能食食,教以右手。能言,男唯女俞,男革,女丝。六年,教之数与方名。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八年,出入门户及即席饮食,必后长者,始教之让。九年,教之数日。十年,出就外傅。

这里所实录的,不仅是教养内容的重心,更反映了循序渐进的思想。关于幼儿行为规范的养成,《礼记·曲礼上》中的一段可为补充:

幼子常视毋诳,童子不衣裘裳,立必正方,不倾听。长者与之提携,则两手奉长者之手。……从于先生,不越路而与人言。遭先生于道,趋而立,正立拱手。先生与之言则对,不与之言则趋而退。

尽管普通平民家庭中的学前教育,没有这样严谨,但也反映了这一时代的要求。

(二)礼仪规范教育

由于幼儿的认识能力、理解能力都很有限,教之以深奥的大道理成效不佳,古人主张幼小儿童的道德教育重在培养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从小懂得社会一般的道德规范,这被称为“幼仪”或“童子礼”。南宋教育家朱熹提出,儿童的道德教育重在教“事”,而不在教“理”,即懂得正确的礼仪规范,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清代李毓秀《弟子规》要求儿童:“路遇长,疾趋揖;长无言,退恭立”。“长者立,幼勿坐;长者坐,命乃坐”。“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父母教,须敬听;父母责,须顺承。”对幼儿还须教会他正确地称呼尊长,尤其是叔伯、兄嫂之类,更当注意。男女之间也须从小懂得有所区别,六七岁时,男女幼儿就须“不同席,不共食”,以逐步形成“男女授受不亲”的习惯。凡此种种,表明一个用意,即让幼儿从小循规蹈矩。

在举止言谈方面,有所谓“立如松,坐如钟,行如风,卧如弓”。清代教育家在《冰言补》中要求儿童站有站相,坐有坐相。要求“凡坐须端身,不得偃仰倾斜,倚靠几席;须敛足,毋得交股;与人同坐,须敛手,毋得横肱”。“凡童子,不得轻忽出言,所言必须声气低下,不得喧哗,所言之事不得虚诳,亦不得訾议人。至市井鄙秽之言,尤宜禁绝”。饮食上,则要求“凡饮食,举箸宜从容,不得将菜肴拨乱,亦不得恣其所欲,贪求多食”。起居上,李毓秀在《弟子规》要求“朝起早,夜眠迟”。“晨必盥,兼漱口。便溺回,辄净手。冠必正,纽必结。袜与履,俱紧切。置冠服,有定位,勿乱顿,致污秽”。

中国传统的幼儿礼仪规范教育有些地方颇为繁琐,而且过分强调幼小一代对长辈的顺从,恭谨有余而活泼不足。但要求道德教育从养成幼儿行为习惯人手,则合乎道德教育的一般规律。

(三)初步伦理道德教育

当孩子稍通事理,就当教之以人伦纲常,为日后的涵养身心、实践礼教打下基础。初步伦理道德教育涉及家庭和社会两个方面。

家庭的道德伦常教育又主要包括敬重长辈和友爱兄弟两方面。敬重长辈体现为“孝”的教育。而对于幼童来说,孝的教育首先是让其自小懂得顺从父母长辈,这种教育要求从孩子学说话时就须着手进行。《礼记·内则》要求孩子“能言,男唯女俞。”“唯”和“俞”都是应答称是之言。也就是说,当孩子学说话时,最先教会他们的是说“是”,即顺从父母长辈的意志。孝的教育其次是让儿童自小懂得侍奉父母。《礼记·内则》要求孩子8岁时,即席饮食“必后长者”,懂得谦让长辈,体恤长辈。《孝经·纪孝行》也说:“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即儿童要尽其所能侍奉父母,使之安愉。《礼记·曲礼》还规定了具体做法,如“冬温而夏清,昏定而晨省”。即冬天关心父母的衣被温暖,夏天关心父母的身体清凉,早晨要向父母请安,晚上要给父母铺床。古代的“二十四孝图”中有一个“黄香温席”的故事,说的是东汉黄香9岁时,在寒冬中每日用自己的体温给大人暖被窝。

友爱兄弟体现为“悌”的教育。孔子要求“弟子入则孝,出则悌”。悌的教育除了要求兄弟之间幼小的要敬重年长的外,尤其强调兄弟和睦,做到互爱、礼让、团结。古人认为,兄弟是手足之情,如同形之于影,声之于响。如果兄弟阋于墙,内斗不断,当灾祸临头,还有谁会援之以手?东汉文学家孔融4岁就懂得将大梨留给兄长,自己先吃小的。

家庭教育还重视对儿童的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主要表现为志向气节教育和为人积善教育。志向教育主要指立志以成其学,诸葛亮在《诫子书》将立志与成学的关系说得极为透彻:“夫学,欲静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气节教育主要是气节教育和报国教育。孔子曾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认为一个人的志向不应该是任何外力所能动摇得了的。孟子则要求要立志成为一个大丈夫,必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诸葛亮在其《诫子书》和《诫外甥书》提出“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志当存高远”的著名教诲。立志报国,以天下为己任,是志向教育的又一重要内容,在中国历史上有不少这样的教子故事。如早在战国时期,有赵国触龙劝说赵太后教子爱国,甘愿去齐国做人质,使齐国出兵退秦的故事;在南宋,有岳母刺字,勉励岳飞“精忠报国”的故事,以及诗人陆游临终赋诗“但悲不见九州同”的故事,等等。

古人从小就给孩子灌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道理,因此告诫儿童“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指出“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

(四)习劳俭朴教育

中国古代家庭一般都注意对幼儿进行养成俭朴和劳动习惯的教育。这是因为习俭朴和爱劳动是人的美德和基本的生活能力,并希望通过俭朴和劳动习惯的养成,培养儿童居安思危的意识和自立的能力,为在日后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环境中应对自如,获得生存,不至于潦倒不起。

明代张履祥主张:“除耕读二事,无一可为者。”明清之际教育家颜元则不仅主张习劳,而且重视强体。明代吕坤的总结很有代表性:“传家两字,曰耕与读;兴家两字,曰俭与勤。”人们普遍肯定儿童劳动教育的重要和必要,不少劳动人民家庭甚至一些士大夫家庭都认为,吃苦耐劳的“贫贱意味”对孩子大有好处。这不仅有助于培养下一代的自立能力,而且也是进取向上的资本。清带朱伯庐《治家格言》还要求孩子“黎明即起,洒扫庭除。”古人历来主张儿童自小就应做些力所能及的轻微劳动,如洒水扫地、生活自理之类,他们认识到,如果事事由父母代劳,不仅使孩子“身子自幼骄惰坏了”,尤其严重的是易使其形成“父母宜勤劳,己宜安逸”的错误观念,当然不会懂得尊重父母的劳动,尊重父母,更不会自己劳动,还反以劳动为耻。

中国古代家庭非常重视儿童养成俭朴节约的良好习惯。清代朱伯庐《治家格言》中指出:

      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自奉必须俭约,宴客切勿流连。器具质而洁,瓦缶胜金玉;饮食约而精,园蔬逾珍馐。不营华屋,不谋良田。

朱熹在其为儿童编的读物《小学》中,通过一个宰相让自己后代穿布衣、吃粗饭的故事,讲明“由俭人奢易,由奢人俭难”的道理。养成儿童俭朴生活习惯的教育在中国历史上曾起了很好的作用。

教育孩子学会俭朴、学会劳动,是中国古代一般家庭所共同提倡的,形成了中国古代家庭教育的一大优良传统。

(五)初步的文化知识教育

由于受“学而优则仕”观念以及自隋唐以来实施的科举制度的影响,中国古代的一般家庭都注重对儿童早期的文化知识教育。家庭中初步的文化知识教育通常包括识字、习字教育,计算教育,初步的读书、写作和学习方法教育。

1.识字习字教育

清初的唐彪在其《父师善诱法》中提出过一个完整的识字教育过程:“生子三四岁时,口角清楚,知识渐开,即用小木板方寸许、四方者千块,漆好,朱书《千字文》,每块一字.盛以木匣,令其子每日识十字、或三五字,复令其凑集成句读之,或聚或散,或乱或齐,听其顽耍,则识认是真。如资质聪慧者,百日可识完。再加以《三字经》、《千家诗》等书,一年可识一二千字。然后从师入塾,字之识者过半,则读之易,且其目之所视,亦知属意在书,而不仰天口诵矣。”唐彪主张运用形象直观的手段,在游戏过程中采用集中识字的方法教儿童识字。与此同时,联字成句,以字属意,为以后的阅读打好基础。在识字的同时,古人认为学习写字必须相伴而行。对于儿童习字,强调一丝不苟,打好基础,养成习惯。

2.算术教育

出于日用的需要,一般家庭在儿童初识事理时多教以粗浅的数字计算。《礼记·内则》记载:“六年,教之数与方名”,“九年,教之数日”,“十年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学书计”。即儿童五六岁时,就开始教一、十、百、千、万等数目字和东、南、西、北、上、下等方向名称;八九岁时,教其计算时、日、月、年等日期;十岁时,开始学习初步的常用计算,也只停留在生活日用所需的计算水平。唐宋以前,一般计算的工具是为算筹,自明代以后,珠算大量取代了筹算,因此,出于实用需要,一般百姓家庭也都注意让孩子学一些珠算,以为日后生产和生活之便。

3.自然常识教育

中国古代的家庭也对儿童教以天文地理一类常识。如家庭教育中往往使用的启蒙教材《三字经》中,就有有关于此的内容,在教儿童识字的同时,也介绍了比较丰富的自然常识。如介绍天文知识的:“三光者,日月星”;介绍四季的:“曰春夏,曰秋冬,此四时,运不穷”;介绍五行的:“曰水火,木金土,此五行,本乎数”;介绍六谷的:“稻粱菽,麦黍稷,此六谷,人所食”;介绍六畜的:“马牛羊,鸡犬豕,此六畜,人所饲”;介绍音乐与乐器的:“匏土革,木石金,与丝竹,乃八音”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传统家庭教育内容中有一个极大的缺陷,即不重视体育。在大量家庭教育论述中,除了明代的王守仁和明清时期的颜元有过相关言论外[4],极少数论及儿童体育问题。不少人甚至对体育抱有某种偏见,如“勤有功,嬉无益”,认为运动仅仅是玩乐,会使儿童不务正业。从而形成了片面的重德、重文而轻视儿童身体锻炼的传统。

 

 

第三节  中国古代社会学前教育

家庭教育是中国古代的学前教育的基本形式。但在中国古代历史长河中,也曾出现过专门接纳幼儿的社会机构。特别是汉唐以来,当时所谓的蒙学机构实为兼容学龄和学前儿童的教育机构。

    一、学前儿童社会机构

(一)宫廷学前儿童教育机构:孺子室与宫邸学

1.孺子室

西周统治者不仅重视孕妇胎教,而且也十分注重宫廷婴幼儿教育。为了把太子和世子教育和培养成为皇室的继承人,西周统治者于公元前11世纪,在王官内和各诸侯国的宫廷内,创设了“孺子室”。即为太子和世子设立的早期教养机构。许慎《说文解字》云:“孺,乳子也,一曰输也。输,尚小也。”《礼记·内则》:“异为孺子室于宫中,择于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无事不往。”

从上述记载中,可以看出当时的“孺子室”专收太子、世子,其出生三日后送人此室,相当于宫廷内的育婴院。对教养员、保育员的要求清楚,职责分明。当时教养、保育人员分为四种,即教师、慈母、“保母”和“奶妈”,被称为“孺子室”的“四贤”,其职责在上文已提及。由此有人认为西周王宫及其各诸侯国宫廷中所设“孺子室”为“学前教育机构的雏形”[5]。即“孺子室”是实施保教工作的专门场所,而三母”或“四贤”是分工明细的保教人员,从《礼记·内则》“子能食食,教以右手”一段文字中可以看出其相应的保教内容,以及循序渐进教养工作状态。

2.宫邸(邸第)学

邓太后名邓绥(8l~121年),为汉和帝皇后。邓太后自幼随兄破蒙于家塾,“六岁能史书”。15岁受选入宫,被立为贵人,师事班昭,深研经史,兼通天文历算。22岁被立为皇后。25岁和帝病逝后,临朝摄政,倡扬儒学,发展教育,尤重宫廷贵胄教育。

为了更好地教育皇室子弟,她于安帝元初六年(公元119年),创办了宫廷学前教育机构——“邸第”。“六年,太后诏征和帝弟济北、河间王子男女年五岁以上四十余人,又邓氏近亲子孙三十余人,并为开邸第,教学经书,躬亲监试。尚幼者,使置师保,朝夕入宫,抚循诏导,恩爱甚渥。”(《后汉书》卷十上,中华书局1973年8月版)

邓太后为什么要创办“邸第”这个宫廷幼稚教育机关呢?据《后汉书》记载,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为了矫正时弊,褒扬圣道,使皇室子弟掌握安邦治民之术;二是针对当时皇室子弟饱食终日,无所用心,不学无术,“不识臧否”,易招“祸败”的通病,组织皇室子弟“习研术学”,学习真实本领,防止“人亡国倾”,可谓用心良苦,很有远见。

邓太后创办的邸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有明确的办学目的,有很强的针对性。上述原因,就体现了这一点。二是设置“师保”,挑选优秀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规定了具体的教学内容,采用儒家经书作为基本教材。三是严格管理,热情关怀。邓太后“躬亲监试”、“恩爱甚渥”,既严格管理,又把严管与“恩爱”结合起来。

以上可见,一方面,孺子室与宫邸学具有明显的特权性,只有皇宫贵族子女才能享受。一般贵族子弟和广大贫寒的农民子女,被拒之门外,远不具备近代教育机构的“公共性”。但另一方面,它们区别于家庭教育,具有教育机构的一般特点。

(二)社会慈幼机构

1.宋代的慈幼局、举子仓与广惠仓

北宋“重文”国策,促进了文化教育的繁荣;但军事实力大大削弱,屡屡遭到外族的入侵。在金兵的进逼下,南宋朝廷且败且退,由此产生了一波接一波的难民潮。南宋朝廷偏安江南一隅后,政治日益腐败,民不聊生。因此,弃婴之风日盛。有鉴于此,专设慈幼机构收容孤儿难童,便成为政府安抚民心的手段之一。

宋代慈幼机构有慈幼局、举子仓、广惠仓数种。按其性质分,慈幼局属严格意义的慈幼机构,举子仓大体属于慈幼措施,广惠仓则介于前二者之间。

据《宋史》载,宋高宗绍兴三年(1138年)五月,宋朝廷首设慈幼局于临安(杭州),专门收容“贫民生子不能育者”。该机构由中央政府拨款,为官方的赈恤措施之一。其后,京畿各郡亦仿此例专设慈幼局。个别地方亦有设慈幼局的记载。由于国库拨款无常,加之贪官污吏的中饱私囊,致使慈幼局“久而名存实亡”。宋理宗淳祜九年(1249年),诏令临安府复设慈幼局,并仿“学田制”成例,专拨官田500亩以保证办理的日常经费。

举子仓的创设与朱熹有关。朱熹时任福建泉州同安县主簿,力图有所作为。史载:初,闽人生子多不举。高宗绍兴中,朱子请立举子仓。(《续文献通考﹒赈恤》)一般认为,举子仓的首设,实为“孝宗乾道五年三月”,即1169年4月。大体说来,举子仓设于路或府州,它仅为一种专门的赈济机构,并非收养弃儿之所。

广惠仓的创设稍后于举子仓。《续文献通考·赈恤》又载:(乾道)七年,帝览饶州知府王柜《赈济条书》,言饥民岁多遗弃小儿,令付诸路收养;如钱物不足,可具奏于内藏支降。至是复有收养之诏。五月又诏诸路提举司,置广惠仓,修胎养令。据此可知,广惠仓似有别于举子仓,它理应为“诸路收养”之所,因而可视为严格意义的慈幼机构。《续文献通考·赈恤》还载有:“宋宁宗庆元元年正月,诏两浙、淮南、江东路荒歉诸州,收养遗弃小儿。”可见“诸州”亦设有类似广惠仓的机构。

举子仓系赈济贫困多子家庭,即仍由父母亲属抚育婴幼;而广惠仓则专为恤孤而设,或专立机构,或召人收养,仍以家庭为实施教养的单位。因而真正具有公共教养性质的机构为慈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