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证有话说:婚俗文化》
三、婚俗与葬俗
婚俗和葬俗是人类社会学和人类文化学上很重要的问题。以婚烟而论,其制度的变化与风俗的形成,既反映了人类自身的进步,也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发展,因而它也是衡量人类文明的一个尺度。而如何丧葬则深刻表现了人类对死亡这一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不同民族由于各自的历史进程并不一致,他们对未来世界的幻想和描绘也不尽相同。不同民族的婚姻关系和丧葬方式存在着许多殊异现象。考察婚丧嫁娶的各种不同,一直是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最感兴趣的课题。
“婚姻”这个词,通俗地说是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但历史状况和实际生活远比这一解释要复杂得多。我国古书对“婚姻”二字的解释是:“婚”同“昏”,是昏时迎娶的意思;“姻”同“因”,是因男而嫁的意思。《诗经·陈风・东门之杨》云:“东门之杨,其叶牂牂;昏以为期,明星煌煌。可见,“婚姻”二字的产生,应是父权制度已经完全确立以后的事。
在远古时代,人类群居野处,男女混杂,性关系非常混乱而又自由,并没有什么婚姻概念。这正是《吕氏春秋・恃君览》所说的“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的那种原始群婚生活。青海的土族,在新中国成立前还流行“戴天头”的婚俗,即女子到15岁,在除夕与天结为夫妻,此后性生活即可自由,生下子女归女家。这是原始群婚的遗风。类似的群婚遗迹在世界其他地方的民族中也先后存在过。但从整体上说,我国约在距今20万到30万年以前的旧石器时代中期,就结束了原始群婚阶段而进入了血缘群婚阶段。
所谓“血缘群婚”就是由血缘关系构成的一种群婚现象。它的特点是在同血缘的氏族内,相同辈分的男女互为夫妻,即所有的祖父、祖母,所有的父亲、母亲,所有的兄弟姐妹按辈数互为夫妻。只要是同辈男女都可以自由地发生性关系,但排斥祖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的性关系。这种血缘群婚在我国的神话传说中,可以看到一些痕迹。如传说中的伏羲、女娲兄妹结为夫妻,生下一个肉团,内有15对童男童女,他们又互相结合,生男育女,才有了人类。我国的其他少数民族,也都有兄妹配婚的传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类逐渐认识到血缘婚姻的危害并逐渐产生明确的婚禁,即禁止一切血缘亲属间的性关系,而到无血缘关系的其他氏族集团寻找婚配对象,这就出现了氏族之间的“对偶婚”,也就是古代所说的“同姓不婚”。它的特点是:非同一血缘氏族的男女方得婚配:男女间的结合尚不固定,没有严格的排他性,男可以多妻,女也可以多夫,但有一点是主要的,即都是男子入赘到女方氏族,子女归女方,从母姓,血统按母系计算,财产由女子继承。这就是母系氏族社会。对偶婚在我国大约从旧石器时代晚期一直延续到新石器时代晚期,距今约五万年到五千年左右。但在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中,直到新中国成立前还保留对偶婚的残余形态,如瑶族男子的“上门婚”、傣族男子的“入寮婚”和独龙族的“伯惹婚”,其特点多是男子出嫁、女子娶亲,男子在家劳动,女子外出谋生,所生子女归女家。其婚烟关系也不稳固,只要叫人做个证明,双方就可以离婚。在神话传说里,尧把娥皇、女英二女嫁给舜,是对偶婚晚期向一夫一妻过渡的一种表现。按照当时氏族的习惯,对偶婚的男女双方死后各葬于本氏族的墓地。在陕西省宝鸡市发现的一个原始氏族墓地里,可以看到一个墓地分为男、女两个区域,这就是从其他氏族归葬的男子和本氏族的女子。
对偶婚的进一步发展,就是固定的“一夫一妻制”。我国的“婚姻”概念也正是在这个阶段产生的。这一婚姻形态从仰韶文化中晚期到龙山文化时期开始出现和发展,一直持续到现在,包括了整个父权时代和刚刚开始的男女平等的时代。考古工作者曾经在陕西省华阴市发现了龙山文化时期的一个夫妻合葬墓,它正好是这种婚姻形态早已形成的证据。但是,父权制度的确立,就标志着女子地位的下降。一旦奴隶制度形成,妇女首先成为奴隶主掠夺和占有的对象。这些掠夺来的妇女不但要被奴隶主玩弄,而且还得服苦役,所以“奴”字带“女”字旁,而“奴隶”一词的本义正是隶属于他人的女子。从奴隶社会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表面上是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制;或者说劳动人民是一夫一妻制,剥削阶级是一夫多妻制。在帝王那里是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和数不清的宫女,在公候那里是夫人姬妾,在官僚富豪那里则是妻妾侍女。这时的妇女已完全是男子的附属品了。对偶婚的进一步发展,就是固定的“一夫一妻制”。我国的“婚姻”概念也正是在这个阶段产生的。这一婚姻形态从仰韶文化中晚期到龙山文化时期开始出现和发展,一直持续到现在,包括了整个父权时代和刚刚开始的男女平等的时代。考古工作者曾经在陕西省华阴市发现了龙山文化时期的一个夫妻合葬墓,它正好是这种婚姻形态早已形成的证据。但是,父权制度的确立,就标志着女子地位的下降。一旦奴隶制度形成,妇女首先成为奴隶主掠夺和占有的对象。这些掠夺来的妇女不但要被奴隶主玩弄,而且还得服苦役,所以“奴”字带“女”字旁,而“奴隶”一词的本义正是隶属于他人的女子。从奴隶社会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表面上是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制;或者说劳动人民是一夫一妻制,剥削阶级是一夫多妻制。在帝王那里是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和数不清的宫女,在公候那里是夫人姬妾,在官僚富豪那里则是妻妾侍女。这时的妇女已完全是男子的附属品了。
一夫一妻制的婚烟形成以后,跟着产生了媒人和婚礼。这是因为当时的社会和家庭都认为婚烟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大事,必须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オ能组成合乎上述宗旨的婚烟。媒人大约最早出现于周代。《诗经・卫风・氓》云:“匪我愆期,子无良媒。”《诗经・齐风・南山》要又云:“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可见,至迟在周代,已经要靠媒人从中撮合,男女方可完婚。据《周礼・地官》记载,周代已设有专门负责男女婚姻的官员“媒氏”,其职责是“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判”同“半”,意为男女各半,相配成婚。看这媒氏的工作,极像今天婚姻登记处的负责人。至于婚礼,古代的繁文缛节很多,尤其是大户以上人家,更是礼重如山,男女双方的礼节纠缠没完没了。但大致说来,从周代起,规定嫁娶时须行“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方聘媒到女方说亲,并向女方送礼的环节。礼物是大雁,因为男属阳,女属阴,大雁南迁北返顺乎阴阳象征男女和顺,同时还因雁雌雄固定,有类夫妻,一只先死,另一只不再择偶,象征爱情忠贞。后世因雁不易捕得,改用鸡、鸭、鹅代替。“问名”是男方派人送信给女方,求问对方的名字及出生年月,女方复信具告的环节。“纳吉”是问名之后将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通过巫师ト卦,ト得吉利即可相配;ト得凶兆,双方告吹的环节。古人迷信,此礼至关重要。“纳征”是经占卜可以成亲后,由男方给女方正式下聘礼的环节。历代礼物不同,不外乎金、银、布、帛、茶。女方受得聘礼,这一门婚事就定了。“请期”是请巫师选一吉日,经双方议定嫁娶的日子的环节。“亲迎”是成亲那天,新郎奉父母之命亲自到女方家迎娶的环节。回到男方家里以后就要举行结婚仪式,要一拜天地,二拜高堂,然后夫妻对拜,最后饮合卺酒(或交杯酒)。后来又发展成合髻的仪式,即夫妻并坐,将二人一缕头发束在一起,“结发夫妻”一词由此而来。汉代以前,婚礼并不热闹,汉代以后日趋排场。至于皇帝的婚礼,形同国礼,其铺张场面更非庶民可比。
我国民族众多,他们在各自的历史发展中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古代婚俗。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改革,有的已不存在,有的仍在流行。这里略略介绍几种:
“转房婚”,在西南地区的怒族、彝族、佤族、独龙族、阿昌族、苗族和东北地区的鄂伦春族、鄂温克族等,都曾较长时间地流行过。其形式主要是兄死,弟以嫂为妻;姐死,妹代姐为妻;父死,子以异母为妻。王昭君出塞大家都很熟悉,那时的匈奴就是通行转房婚。王昭君先嫁呼韩邪单于为阏氏(即单于之妻),生一子;呼韩邪单于死后,长子继位为单于,又以昭君为妻,生下二女。这种转房婚带有“群婚”的遗风。
“阿注婚”,流行于云南泸活湖畔的一支纳西族和一支普米族。“阿注”是纳西语,意为伴侣、朋友。只要不是同一母系血统的成员及其后裔,都可以互为阿注。他们之间的性关系非常自由,不用聘媒送礼,文雅的只用目光示意,粗俗的可以直接要求。到晚上,男阿注就到女阿注的专用房里过夜,天明赶回家去劳动。这种阿注关系可以三五日、三五月、三五年,也可终生。但每人除一个长期阿注外,还有许多临时阿注。所生子女不知其父,都归母家。这是古代对偶婚的遗风。
“抢夺婚”,在云南地区的景颇族、僳僳族、傣族、苗族都曾流行过。它是男子通过抢夺手段与女子成婚的一种婚俗。古书说“匪寇婚媾”,又说“婚礼不贺”,梁启超认为这些记载或许说明那时结婚采用了“寇”的手段。事实上,中国原始社会末期到奴隶社会初期确实存在过抢夺婚,但后来的抢夺婚有真假之分。真抢是官富之家抢夺民女,这是阶级压迫的表现,而不是民俗。假抢则只是形式,在此以前,双方早已换过礼物,选定成亲日子,但在迎亲那天,男方还是要组织一帮人,隐蔽在约定的地点,等到新娘一到,一拥而上,将她捆绑回家;新娘则大呼救命,女方家人假追一通。
丧葬也是人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因而仪式往往很隆重,是我国“礼”的一部分,称为“葬礼”。应当说,在远古社会,人死以后并不埋葬。古书也有“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让狐食蝇嘬的记载。后来产生了灵魂观念,认为人死了灵魂还活着,这些不死的灵魂还可能回来给人降临福祸,从而产生了对死者灵魂的怀念和敬畏,希冀它们安宇不躁,由此衍生出复杂的祭祀和丧葬制度。
最初的丧葬方式很简单,古书上叫“死陵者葬陵,死泽者葬泽”。随着氏族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个氏族的死者集中葬在公共的墓地,死者的头都朝着一个方向,以表明他们具有相同的血缘关系。如果氏族迁移,墓地也要迁移,于是有所谓的“二次葬”,或者叫“复葬”。这种情况,在仰韶文化的遗址中都可以看到。那时的随葬品都比较简单,只是一些原始的石器和兽牙制作的装饰品。父权制度确立后,形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丧葬由氏族的集体合葬演变为夫妻和家庭合葬,随葬品也都是夫妻生前使用的农具和纺轮。
进入奴隶制的阶级社会以后,丧葬方式也因死者的地位高下而有了严格的区别。奴隶主视奴隶为会说话的工具和牲畜,所以奴隶主一死,属于他的奴隶就要同其他工具和牲畜一样从葬。这便是历史上最野蛮、最残忍的人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考古工作者在河南省安阳市殷墟遗址范围内,发现了几处奴隶殉葬墓,殉葬奴隶多者近千人,少者近百人,尸骨都没有脑袋,说明是杀后殉葬的。《墨子・节葬》记载了春秋战国时的人殉制度,云:“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1986年发掘的陕西秦公一号大墓,被杀殉者达180余人,说明秦国奴隶主的殉葬人数是按天子等级安排的。逐渐地,一些奴隶主感到用活人和活畜殉葬是生产力的极大损失,因而改用仿制的人畜来殉葬,这就是人们常见的“俑”。秦始皇兵马俑的发现,表明至少在秦代已流行用俑殉葬。秦俑同真人、真马一样大小,说明它是早期的俑殉。徐州发现的汉代兵马俑,体格很小,从形式上说,是表示意思而已。但是,人殉并没有完全废止。特别是封建帝王,常以宫女殉葬。这一制度在明代前期还很盛行,如朱元璋死,宫女全部殉葬。直到明英宗时才明令废止宫女殉葬制度。
在中国历史上,汉族主要流行土葬;而贵族地主又特别重视厚葬,凡是死者生前使用的器物、喜欢吃的食物以及衣物都要随葬。封建帝王公卿的墓穴之所以设置众多的墓室,一方面是模仿他们生前的宫室住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放置他们的随葬品。这就是中国大片土地下面埋藏了无数珍宝的原因。但也因此而在历史上产生了一个突出的问题一一盗墓。在陕西省凤翔县发现的秦公一号大墓前后竟被盗200余次。后来的人们都注意到这个问题,但迷信和习俗仍使历代王公贵族执迷不悟。倒是1987年在广州发现的一位明代贵族妇女的墓葬表明这位女子有些见地。据其墓志铭记载,她遗言死后丧葬从简,一切用物、珍宝均不带走,目的是在地下图个安宁,不受惊扰,所以她的墓中空无所有。
汉族除了土葬以外,还有火葬,而且火葬的历史也很悠久。据《墨子》《荀子》等书的记载,我国在先秦时代就有火葬。当时实行火葬的先民,是生活在西北地区的民族,如氐族,后来融合于汉族。但据考古发现,在甘肃省临洮县发掘的原始社会村落遗址的墓葬中,有火化用的骨灰罐,说明当时已有火葬。佛教传入中国以后,由于和尚死后必须火葬,因而火葬风气对社会产生了一定影响,信仰佛教的王公百姓多有实行火葬的。如《水浒传》描写西门庆与潘金莲害死武大郎后,即运去火葬,说明那时确有火葬场所。但中国的儒学重视伦理道德,认为火葬有碍孝道,所以封建统治者还是明令禁止火葬的。
人们知道,土葬都用木棺。但我国古代还有一种“石棺葬”,就是用石板或石块构筑成长方形的棺材,置于地面,即为墓地。采用这一葬法的并非同一个民族,地区主要集中在东北的松花江流域、四川西部的岷江和金沙江流域以及云南境内的一些地方。而时间起于商周,盛行于战国到两汉,延续到明代。现今可见的著名的石棺有两处:一处是四川省芦山县的王晖石棺。王晖为东汉人,死于建安十六年(211年)。石棺为长方形匣式,长2.54米,高1.01米,宽0.83米。一处是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陈异叔石棺,棺长13米,宽10米,前低后高。棺两边有石烛两根,高5米;棺前有墓碑和石供桌;左右还有石方桌和石方発。据县志载,陈异叔为明末孤臣,清兵入滇,他退避山中,晚年凿石为棺自葬。据近年来的学术研究,石棺葬起源于古人对石的崇拜。
我国古代还有一种葬法叫“悬棺葬”,就是把棺木高高悬于崖壁的木桩上或洞穴里。这种悬棺葬在福建省武夷山,江西省贵溪市和四川省兴文县、珙县地区都有发现。武夷山悬棺据科学测定已有3,800年之久。这些悬棺离地面有的几十米,有的上百米,形似小船。四川的悬棺是古代巴蜀地区少数民族的僰人的葬俗遗物,多数置于崖壁木桩上。据认为,采用这一葬法的少数民族迷信灵魂升天,认为把棺木放得越高,灵魂就越容易升天。
此外是藏族和蒙古族等地区流行的“天葬”,即将尸体送到天葬场肢解后,让鹰(或其他鸟类、兽类)吃光,这体现了藏传佛教的信仰,即尊贵的舍身布施。还有一种“水葬”,即将尸体投入江河之中,或将火化后的骨灰撒入江河湖海。前者流行于中国藏区和云南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后者常见于中国南方一些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