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康复的基本知识
一、康复的概念
采用医学、工程、心理、教育、职业和社会等各种手段,使残疾人的身体、感官、智能、精神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功能达到最佳水平,以增强自理能力,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
康复的对象:
(一)残疾人
(二)老年人
(三)慢性非传染性病人
二、早期康复
一是指年龄上,由于残疾障碍可能发生在出生前、产程中或婴儿期,另外,由于0-3岁是孩子发展的重要时期,残疾障碍的早期鉴别与早期教育康复应在婴儿期。
二是指尽可能地在儿童的残疾障碍发生进及时地诊断出来,并尽快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比如3岁以前是聋儿康复的最佳时期,7岁以前仍属于早期康复的范畴,有的儿童听力障碍发生在7岁以后,如果及时干预也可算早期康复。
三、关于残疾障碍的社会生态学观点
(一)医学模式的观点
关于对待残疾者的残疾障碍,一直是医学模式的观点,即认为残疾障碍是医学的基因造成的,是残疾者自身固有的障碍,如认为听力残疾者的聋是其自身固有的,哑也是必然的,障碍是聋者自身的问题,进而认定“因聋致哑“”十聋九哑“。
(二)社会生态学模式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残疾障碍是残疾者与社会环境相互影响的结果,重视残疾者不情之请传报互动关系,重视社会环境因素对残疾障碍程度的作用。此观点并不认为听力残疾者的聋与哑一定是固有的,必然的,它认为聋和哑造成的障碍程度不完全决定于残疾者自身、决定于失听,而主要决定于残疾者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有时候主要决定于社会与环境。如果社会关心听力残疾儿童,给他们提供科学成果,提供良好的训练条件,良好的语言环境和心理环境。他们有可能改善听觉功能,掌握有声语言,形成正常心理,发展潜在能力,他们的障碍可望得到减轻或克服。他们可能进入“聋而不哑”甚至“不聋不哑”的境地。
四、康复的措施
(一)医疗康复:患者在全面康复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贯穿于患者康复的全过程。这种工作包括:手术治疗、功能训练、康复护理、心理康复、矫形器、助行器等康复工程,针灸、按摩等中医疗法等等。
(二)教育康复:应用文化教育及技能教育等对儿麻后遗症患者进行康复工作,称为教育康复。这项工作可以促进他们成长发育,最后能进入社会生活并参加工作。尤其对小儿麻痹后遗症患儿来说,他们肢体虽然有残疾,但头脑是健全的,智力是正常的,因此应该有和正常儿童一样受教育的权利,任何在入学等方面的歧视行为都是错误的。相反由于患儿受过严重疾病的摧残,他们的心灵受到不同程度的创伤,更需要我们健全人的关心、支持与鼓励。
(三)职业康复:促进儿麻后遗症患者获得职业技能,并胜任职业的工作,称为职业康复。残疾人希望能够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成为社会的一分子,他们要求经济独立,这是残疾患者全面康复的重要课题。目前残疾人就业仍有困难,经济收入及生活水平在全国人均水平以下,所以全社会应共同关心残疾人就业问题,提高认识,纠正个别人的歧视观点,使残疾人真正有用武之地,有可靠的经济来源,实现回归社会的理想。
对残疾儿童来说,家庭、学校和社会都应重视对他们的培养教育,不要歧视他们。除了提高其文化知识,还要根据残疾的特点进行适当的职业教育,比如,小儿麻痹后遗症患儿双下肢瘫痪者,可以训练他们从事上肢活动的工作,像操纵电脑、雕刻、绘画、会计等等。同时,我们还要重视对患儿的心理教育,树立坚强意志和战胜困难的信心,消除任何悲观、消极、失望的情绪,以乐观的精神努力拼搏,积极为社会做出贡献。
(四)社会康复:提高患者对社会的适应和生活能力,改造环境帮助残疾人回归社会的工作,称为社会康复。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是我国社会的基础思想之一,是人际关系的准则,发扬扶弱助残的优良传统,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创造必要的条件,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强、自立,面对现实,克服困难,奋力拼搏,以健康的心态参与社会,是实现社会康复目标的重要方面。总之,残疾人的社会康复就是从社会环境及残疾人本身等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创造条件,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各个方面,真正享有应有的社会权益.成为社会的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