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实施后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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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4 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公务员法》,并于 2006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这标志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和机制层面都有所发展、创新和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实现了党政机关干部的统一管理。
(2)建立了公务员分类制度,拓展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渠道。
(3)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职位“聘任制”,丰富了公务员的任用形式。
(4)设立了领导职务“任期制”,健全了职务退出的正常机制。
(5)将“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法定为职务晋升的方式之一,突破了传统委任制的任用模式。
(6)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强化了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7)首次明确上级违法、犯错下级可说“不”,凸显了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自主裁量权。
(8)首次把“廉”的要求法定为公务员的考核内容,统一规范了公务员的评价标准。廉就是,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内容。
(9)调整了工资构成,明确了调资原则,实现了公务员工资透明化。
(10)明确了公务员的权益保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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