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分权与过度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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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说,符合效率原则的分权是最恰当的分权。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不符合效率原则的分权形式,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过度分权与过度集权,超出限度的分权逻辑往往是风险规避。
(1)过度分权
过度分权指的是本应由中央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承担的公共产品供给责任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这里的逻辑是,有一部分公共产品供给蕴含着很高的社会风险,上级政府为了避免直接和民众发生冲突,因此把公共产品供给责任授予下级政府。高社会风险公共产品供给中很容易出现责任问题,并且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产生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典型例子是食品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
(2)过度集权
过度集权是指本应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必须由中央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来决策。过度集权很明显也偏离了效率原则,但是它为什么会存在呢,存在于哪些领域呢。过度集权的逻辑依据仍然是风险,是对地方政府决策风险的纵向制约。公共项目的决策是存在巨大风险的,如果地方政府决策得不到有效制约,过度投资进而造成财政危机乃至更大经济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地方政府公共项目投资的风险控制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横向制约的决策机制,另一种是纵向制约的决策机制。而地方层面权力结构往往是一元化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构以及媒体、公众等主体很难对地方政府决策形成有效制约。地方权力的一元化使得地方政府决策的风险控制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建立了一套地方政府公共决策的纵向制约机制,地方政府的公共投资决策依赖于上级政府的制约。过度集权的典型例子就是重大公共项目的中央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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