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课程倡导的学生观与教学观
一、新课程倡导的学生观
新课程倡导的学生观是:“学生是发展的人,是独特的人,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新课程的最高宗旨和核心理念是:“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新课程倡导的学生观。
(一)学生是发展的人
这个观点包含几点:
1.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它要求教师应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而有效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2.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我们应相信学生的确潜藏着巨大的发展能量,坚信每个学生都是有培养前途的,因而对教育好每一位学生都要充满信心。
3.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这就意味着学生还是一个不够成熟的人,需要在教师的教育、指导、帮助下逐渐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从一定意义上说,学生是否能学得好,是否能健康成长,都与其所在学校和所遇到的教师有很大的关系。
(二)学生是独特的人
这个观点包含以下几点含义:
1.每个学生都有其自身独特的个性。珍视学生的独特性和培养具有独特个性的人,应成为我们对待学生的基本态度。
2.独特性也意味着差异性。学生之间的差异,既表现在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方面,也表现在发展的方向与发展的早晚方面。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注意因材施教是每个教师都应遵循的教学原则。
3.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教师不能以成人的标准要求孩子,只能以学生的标准来要求学生。
(三)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这个观点包含以下几点含义:
1.每个学生都是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都有“人”的尊严和自主权、参与权、话语权。教师要想让学生接受自己的教导,就应使自己的教育教学适应学生的情况、条件、要求和思想认识的发展规律,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对学生只宜“说服”,不宜“压服”。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不能代替学生读书,只能引导学生自己读书、自己思考、自己习得知识和技能。所以,语文教学应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习惯,鼓励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引导学生自己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3.学生是责权主体。从法律、伦理角度看,学生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并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是一个法律上的责权主体;同时,学生也承担一定的伦理责任和享受特定的伦理权利,是伦理上的责权主体。学生是权利主体,学校和教师要保护掌生的合法权利;学生是责任主体,学校和教师要引导学生学会对学习、对生活、对自己、对他人负责,学会承担责任。视学生为责权主体的观念,是建立民主、法制、和谐的教育关系的基本前提,是时代的要求。
总之,新课程倡导的学生观要求我们尊重学生、关爱学生、服务学生,“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竭尽全力把学生培养成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传统的教学观认为,教师是既定课程的阐述者和传递者,学生是既定课程的接受者和吸收者。新课程倡导的教学观认为,教学不只是课程传递和执行的过程,更是课程产生与开发的过程。教师和学生是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课程的创造者和主体,他们共同参与课程构建的过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新课程倡导的教学观:
1.教学过程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教与学的交往,意味着师生共同参与、平等对话、教学相长、共同发展。
2.教学不仅仅要重结论,更要重过程;不仅要让学生“学会”,更要让学生“会学”。传统的教学观往往是重结论、轻过程,这就易于使学生死记硬背结论而不去思索结论生成的过程。学生只有会学,才能不断更新知识,跟上时代的步伐。
3.教学要“目中有人”,要关注每一位学生。关注的实质是尊重、信任、关心、爱护和牵挂。关注本身就是最好的教育。理想的教师应该是一个教学灵活、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健康发展,又能给学生以宽容和自由学习空间的人。
4.教学中要坚持教师的主体性,莫用学生的主观性取代教师的主体性。王富仁教授指出,在教改过程中,语文教学中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片面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忽视了教师的主体性。例如,讲《愚公移山》时,有的学生提出愚公是不对的,现在应该用高科技,或者搬家。显然,学生曲解了神话的精神。有的老师为了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就让他坚持自己的观点而不加引导,这就易于滋长学生的主观性,而这种主观性并不是新课程倡导的主体性,它会使学生陷入自我封闭,导致固执己见,从而拒绝老师的教导和帮助。所以,教学中,教师要坚持教学的主体性,莫用学生的主观性取代教师的主体性。教师主体性的建立,来自对文本的深刻体验、对学生的关爱和了解以及对教学改革的积极探索。身为语文教师,当我们经过自身努力而具备了面对文本的力量,并不断地针对自己的学生来认真探索怎样传达、讲解以及怎样把学生带进文本世界时,那么,我们就是正在实施课程改革,我们的教师主体性也必将会确立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