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显性知识与价值传递
教育活动既是文化的传播活动,也是学生的一种生活经历。学习教育活动的全部内容实际上是广义的“教育知识”。教育知识涉及三种内容:一是显性知识;二是隐性知识;三是生活经验。
(一)课程的研究传统
究竟应该给未来一代作好什么样的知识准备?历来是国家、社会、学校、家长的关心焦点。
1.知识的研究历史
(1)英国哲学家培根——知识就是力量。
(2)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什么知识最有价值。
(3)经典课题——教育为生活做准备。
(4)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准备、能力准备或素质准备。
(5)柏拉图——回忆说。
(6)亚里士多德——认知功能说。
(7)笛卡尔——“天赋说”。
(8)洛克——“白板说”。
教育学家的任务是要把学生的独特性和知识的普遍性统一起来。
2.课程的概念
由于不同的学科和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角度,关于课程知识的研究便存在不同的认识角度,赋予课程以不同的定义。
在西方,课程源于拉丁语,原意为“跑道”,转义为“学习的进程”。课程成为教育科学的专门词汇,始于英国社会学斯宾塞。
在历史上,课程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最狭义的界定是指“课程表所列的教育科目”。中国古代的礼、乐、射、御、书、数“六艺”;欧洲中世纪文法、辩证法、算术、几何、音乐、天文学“七艺”。
较广义的界定是把课程视为“学生实际获得的学习经验”。
最广义的界定是由艾格莱斯顿(课程是学校中显现的知识与学习经验)和麦汉(课程是学生在学校中所学的一切)作出的。
课程是依据国家标准,通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定的教育内容,实际上就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体现,反映了社会占支配地位的知识价值和人才观。
总而言之,课程即教学科目;课程即学习经验;课程即文化再生产;课程即社会改造的过程。
(二)课程的社会学分析模式
1.把课程作为一种科学工具的研究范式
主要围绕课程编制和课程设计进行研究——主要的分析模式。
其理论由美国学者博比特的《课程》一书;他与查特斯共同发起课程编制科学化运动;泰勒的《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此后又出现了“学科结构课程论”、“社会改造课程论”、“学生中心课程论”等课程理论流派,均把课程作为一种传递知识的工具。
2.把课程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研究范式
主要是把课程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分析课程与社会的关系。其代表人物和代表著有涂尔干的《法国教育的演变》、韦伯的《中国儒士阶层》,标志是英国教育社会学家杨主编的《知识与控制:教育社会学的新方向》(1971)的出版。分为四种分析模式:
(1)功能主义范式
主要观点是课程的功能在于确保年青一代接受成人社会的文化,使之适应社会,维护社会系统的生存。代表人物是马斯格雷夫。
(2)解释论范式
主要观点是把课程看成一种“生存的社会现象”,是在知识传递过程中被创造、建构出来的可变的东西。他们把课程社会学的研究分为教育知识的社会构成、教师常用教育范畴的社会特征、课堂互动过程三个领域。代表人物是扬·凯迪。
(3)新马克思主义范式
主要观点是将课程视为传递统治阶级意识形态,进行阶级关系再生产的工具。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家阿普尔。
(4)结构主义范式
把决定课程结构的代码及内隐于教育传递过程中的权力分配与控制方式之间的关系作为课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代表人物是英国教育社会学家伯恩斯坦。
(三)课程与社会控制
什么样的知识进入学校课程?历来是国家教育研究中心核心内容。每一场教育改革都要涉及课程改革,课程实质上是社会价值的实现途径,也是进行社会控制的基本途径。
1.课程知识的社会性特征
当社会主导价值观适应时代发展趋势、明了知识价值并理解受教育者身心发展需要时,进入学校课程的知识自然也就具备了相应的社会特性。
一直以来,人们认为知识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这种观点源于对“科学知识”的崇拜。
“科学知识”与“人文知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任何知识必然带有历史、政治和社会的烙印,都要体现社会性特征,体现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
2.课程是国家社会控制的产物
课程实质上是国家重要意识形态和主流价值观的“观念载体”,是体现国家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其控制方法有两种:
(1)“显性控制机制”,主要是通过学科课程的选择,课程知识的取舍来表达主流价值观和重要的意识形态;
(2)“隐性控制机制”,即通过对课程中各类知识的重要程度的取舍来传递价值观和意识形态。
“隐性控制”可以具体化为两种方式:
第一,“数量差异”进行“隐性控制”;
第二,通过课程内容中心“形象塑造差异”和“频度差异”来反映国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
3.谁对课程进行社会控制
在学校课程体系中最能体现政治制度、社会传统,国家和民族之间的价值取向差异的是人文社会科学课程,而这些课程是带有阶级色彩,民族色彩与意识形态色彩的价值体系。
(1)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为使课程体现主导价值取向,必然会运用行政权力将自己认为值得传递的知识加以合法化和科学化的包装。这种行政权力主要通过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及教科书来体现,特别体现在教科书的编审制度上。
(2)对课程进行控制的个体
主要是“教材审定委员会”的委员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