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规范与失范行为
(一)教育规范的含义与特点
1.教育规范的形成
教育规范起源于社会规范的形成与发展。并在发展中调整。早期的教育规范正是用循循善诱的“箴规”、“座右铭”、“训词”等方式影响学子。
2.教育规范的含义
所谓教育规范是学校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是控制和约束学校成员行为合理性的基本机制。包含三层内容:“教育习俗”、“教育规章”和“教育法律”。这三项内容在适用范围、约束力以及强调重点等方面各有所差别。
(1)教育习俗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教育规章只适用于学校组织。
(2)教育规章、教育法律的约束力要大于教育习俗。规章、法律强制人们执行,教育习俗自觉认同。
(3)教育习俗是一种非正式规范,约定俗成,通过舆论力量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教育规章是一种正式规范,借助学校组织的权力来施行,教育规章主要是遵守、履行。教育法律具有极大的强制性。
3.教育规范的类型
(1)从作用对象上分为个体规范、群体规范。
(2)从涉及内容上可分为行为规范、道德规范等。
(3)从适用范围上可分为公共场所规范、班级规范等。
4.教育规范的作用与特点
(1)教育规范是维系学校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
教育规范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即自律与协调。
(2)教育规范的特点:
第一,规范的历史性。
第二,规范的民族性。
第三,规范的群体性。
第四,规范的控制性。
(二)规范行为与失范行为
教育规范是制约和控制学校成员个人行为合理性的重要途径。
1.规范行为是指人在社会中顺利生活,被大家所接纳,是以正统的普遍认可的和遵守的社会规范。
2.失范行为指与教育规范不相一致、不协调甚至是冲突的行为,是以规范行为的对立而存在,是对规范行为的背离或否定,包括越轨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几种。
失范行为对教育规范起冲击作用,有时会引发学校秩序的混乱,但也有些失范行为包含着进步的成分,在社会变迁中它可能会转化为新的规范行为。
3.学生的失范行为主要指越轨、违法和未成年人犯罪三类。
教师失范行为主要是指在教师职业规范范畴内的“非正常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