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
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
(一)实体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工作是政府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不动产财产权的保护的行政职能。登记机构担负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必须严格依法律、按规定、遵程序。不动产登记的实体法律依据是指包含有土地权利规定性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所谓法律依据:一是国家大法如《宪法》、《民法典》以及各专业法,如《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海洋法》、《草原法》等法律。
表1-1 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
|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 | 18 |
(二)程序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指包含有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性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技术层面的规范以及程序包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和《式样》等。这些法律规定、规则不仅是依法登记的依据,也是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其中《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具体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交易,经依法登记生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也就是说,房产交易必须经登记部门登记才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权利人不需要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物权自然有效。
表1-2 不动产登记相关技术规程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 1 | TD1001—2012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 10 | 国务院令第656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 2 | GB/T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11 | TD/T1015-2007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
| 3 | TD/T1008—2007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 12 | 农业部农办经【2012】19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 |
| 4 | 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 13 | 《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 |
| 5 | CJJ8—1999《城市测量规范》 | 14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的若干规定》 |
| 6 | CJJ73—1997《全球定位系统 城市测量技术规程》 | 15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 7 | TD/T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 遥感监测规程》 | 16 | 《划拨用地目录》 |
| 8 | 建设部令第168号 《房屋登记办法》 | 17 | 国土资规〔2016〕6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9 | 国家海洋局(2006)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 18 |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
| 19 |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 20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