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主要有:
1、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土地承包经营的流程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一)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承包方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承包权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承包经营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要求开展调查:主要流程如下:
1、准备工作
(1)方案准备:制定工作方案,(2)宣传培训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统一编制宣传和培训材料, (3)资料准备,①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图件、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资料等。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及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会议记录、决议和表决结果等。③调查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资料,包括大地控制点资料、地形图、地籍图、正射影像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等。④调查所需的其他资料如身份、户籍、婚姻登记或证明资料等。⑤表册与工具准备,包括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和承包地块调查表、调查信息公示表和公示结果归户表等表册。⑥工具,包括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lobalNavigationSatelliteSystem,GNSS)接收机、全站仪、钢尺等测量仪器。包括调查软件、数据库软件、土地承包管理软件、计算机、服务器等。
2、权属调查
(1)发包方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发包方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地址等。确定发包方,发包方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为基础。
(2)承包方调查:家庭承包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以及农户家庭成员等情况;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生效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发包方名称确定为分立或者合并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的名称(单位)或姓名(个人)、地址等情况;
(3)承包地块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界址、土地用途、地力等级、利用类型和是否基本农田等情况。
(4)调查指界
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
指界前调查员应通知所调查地块的指界人到现场共同指界。
(5)界址设立
承包地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为设立依据。界址点设置的原则如下:a)界址点的设置能准确表示界址线的走向;b)相邻承包地块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c)承包地块依附于沟渠、道路、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d)界址线类型发生变化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在工作底图范围内按实际调查顺序编制顺序号(从调查表格填写
(6)调查表格填写:发包方调查、承包方调查和承包地块调查应分别填写调查表,填写的内容、要求和说明分别见附件。
3、地块测量
包括地块控制测量,地块控制测量及其数据处理应根据选择的技术方法执行GB/T14912、GB/T12898、GB/T18314、GB/T7930、GB/T7931、GB/T13990、GB/T13977、CH/T2009等要求。地块界址测量,界址测量方法主要有实测法,是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仪器,实地获取或解算界址点坐标的方法。航测法是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方法采集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4、调查成果
主要包括:a)文字成果包括工作方案、技术设计书、纠纷调解协议书、检查记录、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申请书、委托书、报告、决议(意见)以及会议记录等材料。
d)数据成果包括数据库、测量数据文件、元数据以及调查成果的电子数据。e)其他成果除上述结果以外的过程性和说明性资料。
(三)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4、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不动产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的书面请求;
(2)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6、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