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内容与程序
一、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主要有十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的分类
按照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1、首次登记: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土地总登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阶段性。土地总登记有期限,持续一段时间后即结束;二是区域性。土地总登记的作业区是一个行政辖区,它通常是一个县或市;三是集中性。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有计划统一进行的。1).从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地区;2)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地籍资料严重失实混乱,需要通过初始土地登记,重新整理地籍;原有登记需要全面更新的;3)国家政权发生变化,国家土地政策有重大调整,需要对土地进行重新登记。
2、变更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因土地权利人发生变更,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具有以下特性:(1)变更登记是以总登记或初始登记为基础,没有进行总登记或初始登记,不可能进行变更登记;(2)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权利人、地址、土地用途、面积等发生变更都应该进行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4、注销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国家组织移民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6)因债权实现解除抵押等而产生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5、更正登记:《土地登记办法》没有定义。一般是指土地登记的结果有误或有遗漏时,由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或由土地登记机关依职权更正原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
6、异议登记:这是根据《物权法》新增加的登记类型,《土地登记办法》中也没有定义。一般是指登记机关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7、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本登记而言,是在确定的土地权利登记条件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土地权利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与此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为保障将来实现土地权利,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
8、查封登记:主要是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的内容,登记机关应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包括宗地和宗海,宗地是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丘、图斑、承包地块)宗海,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四、不动产登记程序
(一)依申请的不动产登记程序
1、申请 2、受 理 3、审核 4、登 簿
(二)依嘱托的不动产登记程序
1、嘱托 2、接受嘱托 3、审核 4、登簿
(三)依职权的不动产登记程序
1、启动 2、审核 3、登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