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任雪原

目录

  • 1 物权法原理
    • 1.1 案例导入(视频)
    • 1.2 物权的概念
    • 1.3 物权的种类与特征
    • 1.4 物权的基本原则
    • 1.5 物权的效力
  • 2 不动产登记
    • 2.1 案例导入
    • 2.2 登记的概念、作用和效力
    • 2.3 登记主管、管辖和登记程序
    • 2.4 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 3 动产支付
    • 3.1 案例导入
    • 3.2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 3.3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
    • 3.4 交付的分类和形式
  • 4 物权的保护
    • 4.1 案例导入
    • 4.2 物权保护途径
    • 4.3 债权性保护方法
    • 4.4 物权请求权的含义与特点
    • 4.5 物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 5 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 5.1 案例导入
    • 5.2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 5.3 所有权
    • 5.4 所有权的权能
  • 6 所有权的类型
    • 6.1 案例导入
    • 6.2 国家所有权
    • 6.3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 7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7.1 案例导入
    • 7.2 概念、特征与类型
    • 7.3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7.4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 7.5 共同管理权
    • 7.6 物业管理纠纷法律问题
  • 8 相邻关系
    • 8.1 案例导入
    • 8.2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8.3 相邻关系的处理
    • 8.4 因使用邻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 8.5 因使用建筑物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 8.6 因防止损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 9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9.1 案例导入
    • 9.2 占有
    • 9.3 添附
    • 9.4 拾得遗失物
    • 9.5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 9.6 善意取得的涵义与构成要件(视频)
    • 9.7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视频)
  • 10 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 10.1 案例导入
    • 10.2 用益物权的认定
    • 10.3 用益用权的类型
    • 10.4 现阶段我国民法中规定的用益物权
  • 11 共有
    • 11.1 案例导入
    • 11.2 共有概述
    • 11.3 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 11.4 按份共有的外部与内部关系
    • 11.5 按份共有物的分割
    • 11.6 共同共有的特征与类型
    • 11.7 共同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11.8 共同共有的消灭
  •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 12.1 案例导入
    • 12.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
    • 12.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与设立
    • 12.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 12.5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消灭
  • 13 建设用地使用权
    • 13.1 案例导入
    • 13.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 13.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
    • 13.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 13.5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 13.6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 13.7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 14 地役权
    • 14.1 案例导入
    • 14.2 地役权的认定
    • 14.3 地役权的设立
    • 14.4 地役权的内容及其特征
    • 14.5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
    • 14.6 地役权的消失
  • 15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 15.1 案例导入
    • 15.2 担保物权的认定
    • 15.3 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
    • 15.4 担保物权的效力
    • 15.5 担保物权的设立
  • 16 抵押权的一般规定
    • 16.1 案例导入
    • 16.2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 16.3 抵押权的设立
    • 16.4 抵押权的效力
    • 16.5 抵押权的实现
    • 16.6 抵押权的消灭
  • 17 共同抵押
    • 17.1 案例导入
    • 17.2 共同抵押的认定
    • 17.3 共同抵押的效力及效力的实现
    • 17.4 各项抵押物所负担的金额的确定
  • 18 浮动抵押
    • 18.1 案例导入
    • 18.2 浮动抵押的设定
    • 18.3 浮动抵押的特点
    • 18.4 动产浮动抵押的设定
    • 18.5 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及其实现
  • 19 最高额抵押
    • 19.1 案例导入
    • 19.2 最高额抵押的认定
    • 19.3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
    • 19.4 最高额抵押的效力及其实现
    • 19.5 最高额抵押权的消灭
  • 20 动产质权
    • 20.1 案例导入
    • 20.2 质权的一般规定
    • 20.3 动产质权的设定
    • 20.4 动产质权的内容与实现
  • 21 权利质权
    • 21.1 案例导入
    • 21.2 权利质权的认定
    • 21.3 权利质权的生效
    • 21.4 权利质权的实现
  • 22 留置权
    • 22.1 案例导入
    • 22.2 留置权的认定和特征
    • 22.3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 22.4 留置权的成立
    • 22.5 留置权的实现
    • 22.6 留置权的消灭
  • 23 占有
    • 23.1 案例导入
    • 23.2 占有的认定
    • 23.3 占有的分类
    • 23.4 占有的效力
    • 23.5 占有的变动
    • 23.6 占有的保护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何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要依循法定的公示方法作出交付。交付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物移转其他人占有的行为,即交付意味着占有的转移。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当事人要完成物权变动,必须要依法履行交付的义务,否则,即使合同有效,动产物权也不能设立或发生变动。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的规定】 

本法第一章规定了物权公示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第三人利益提供切实保障。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占有主要在静态下,即在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而交付主要是在动态下,即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 

依照本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指的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物权法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

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

◆ 本节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一些特殊情况:“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本章第三节对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所作的规定。

◆ 本法担保物权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本条规定也是继承了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民法通则颁布时,我国尚没有不动产市场,故民法通则规定的这一原则,即是为动产所有权移转确定的。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外也有相似的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为转让一项动产所有权,必须有物的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与受让人,以及双方就所有权的移转达成合意。为设立质权,必须由物的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与债权人,以及双方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合意。瑞士民法典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应移转占有。动产经将其占有转移质权人,始为出质。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的设定,因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发生效力。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