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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良动机与犯罪

上一节,讨论了一般动机犯冲的问题。与一般动机相对应的,就是不良动机犯罪。本节将着重讨论不良动机犯罪的问题。

一、不良动机概述

所谓的不良动机,是指某些人在某些时候产生的对个体身心健康不利.对社会交往与人际关系有害,易于引起消极后果的精神性动机。例如嫉妒、复仇、攻击、破坏等动机。

不良动机的产生,首先是由于个体需要的不满足,产生了挫折感;其次是出于个体认知的范围狭窄,不能认真总结受挫的经验教训,找不到摆脱困境、达到成功彼岸的正确道路;再次是出于个性的不良和偏激,情绪易于激动,固执己见。因此,不良动机的特点是:

1.局部性  不良动机并非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而只是在一部分人中产生,或者在一部份人的某些时候产生。

2.衍生性  不良动机与人的本能需要无直接联系,它是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与交往中,出于需要的受挫,而衍生的精神性动机。

3.情绪性  不良动机的产生,伴随着强烈的情绪体验,使个体有一种难以解脱又不得不付出代价以求解脱的心态,进而做出消极的动机选择。或者说是由于某种情感障碍而引起的情绪性功机。此时,主体内心情感体验的强度与持续的时间超出了正常的情理与范围,产生了情感反应与外界环境不协调的矛盾。

4.有害性  在不良动机推动下产生的行为与不良动机的强度成正比。

二、不良动机犯罪的类型

不良动机犯罪的种类很多。按照不良动机的内容划分,大体上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 攻击型

 攻击型动机犯罪是指对他人或其他事物的有意侵犯、争夺或破坏行为,程度可轻可重,从口头的诟骂到行动上的暴力破坏,都可以称之为攻击。按照精神分析理论,攻击是人的一种本能。一切攻击行为都是潜在的攻击本能精神能量的流露。罗大华则把攻击看作是一种在社会关系中出于不能正确处理利益和权益纠纷而采取的极端性行为。一般说来,它是在个体受到挫折时由愤怒情绪表现出来的向一定对象进攻的行为。当这种行为造成的破坏性后果达到触犯刑律的程度时,便构成攻击型动机犯罪。常见的攻击型动机犯罪,有故意伤害罪、杀人罪和诬陷罪、诽谤罪等。

反社会动机犯罪,是攻击型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它所攻击的不是具体的个人和事物.而是整个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产生反社会动机犯罪的原因有两类,一种是由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引起,它是出—种反社会倾向的病态人格所促使,属于精神治疗的对象;另一种是由于意识形态的谬误,怀着对国家和社会的仇恨,在反社会情感驱使下所产生的有意识的攻击行为。常见的反社会动机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纵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堤罪、破坏公共设施及交通工具罪等。

(二)报复型

报复型动机犯罪是指主体在动机受挫或是利益受损时所产生的对于妨碍他的对象施行以牙还牙的惩罚方法的犯罪动机。报复是人类行为的强有力的动机之一,它富有攻击性和情绪性,通过攻布报复对象来发泄内心的愤怒。这种动机通常在心胸狭窄、个性品质低劣者遇到挫折时容易发生,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所主张的仁爱之心和宽容大度的精神相悖。

报复动机导致的犯即有较大的危害性,犯罪手段往往非常诡秘、狡诈、残酷。常见的有毁人名誉、伤人身体、破坏他人家庭、谋财害命、杀人放火等罪名。按报复方式,可分为隐蔽报复和公开报复;按报复对象,又可分为报复个人的犯罪行为和报复社会的犯罪行为。报复性动机犯罪有预谋的,也有非预谋的,后者多是冲动性行为。这种犯罪行为,有时在仇恨、愤怒和嫉妒等强烈情绪影响下,会产生迁怒现象,即除了报复特定的攻击对象外,还会危及一些毫无牵连的无辜之人,如对人群持枪扫射、在公共场所放置炸药爆炸等。

(三)嫉妒型

嫉妒型动机犯罪是指在与他人进行社会比较时,自感在外貌、才能、财富、名誉、地位或境遇等方面不如别人,而产生的出不满、怨恨、愤怒等复杂心态引起的犯罪行为动机。嫉妒心理一般产生于年龄、地位、文化、社会背景等方向大体相同,彼此又有许多社会联系的个体之间。它往往是在虑荣心基础上产生的对他人憎恨的否定情绪体验.是力图在某些方面超越他人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所出现的一种消极的情绪反映。

嫉妒心理发展到一定强度,就有可能形成犯罪动机。这是因为,嫉妒是心胸狭窄、道德不良者常见的心因性动机之一。这种动机带有排他性和强烈的情绪色彩。强烈的嫉妒动机必然具有报复性,即以损害对方利益作为宣泄自身怨恨情绪的手段,因而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嫉妒动机造成的犯罪多是预谋犯罪,常有较为周密的策划,也有—部分嫉妒性动机的犯罪属激情犯罪。

嫉妒性动机犯罪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1.财产嫉妒  嫉妒他人拥有财产,而自己又不愿以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导致以盗窃、抢劫、敲诈勒索、图财害命等犯罪手段夺取或毁坏他人的财产。

2.才能、名誉、地位嫉妒  因他人的才能、名誉、地位高于自己,自我表现的欲望得不到满足.导致对他人的侮辱、诽房、诬告、陷害等犯罪行为。

3.性嫉妒  因他人貌美,受人青睐,或因婚姻、恋爱中的矛盾纠纷,使爱或被爱的心理需要得不到满足,导致杀人、伤害、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

(四)毁灭型

毁灭型动机犯罪是指主体在受到严重挫折后,怀着愤怒与绝望的情绪,意欲使他人与自身同归于尽的动机。

弗洛伊德认为,人有一种死的本能,这种本能“一部分转向外部世界,就是以攻击本能和破坏本能的面貌出现”。因而,人“在其本能的天赋中就有很大的攻击性”,这种攻市性的力量是如此强大,以致“要人们放弃对攻击倾向的满足是很不容易的。没有这一满足,他们就会感到不适”(车文博编,1992,427—440页)。显然,弗洛伊德是用这种死的本能来解释人的犯罪倾向与战争倾向的。

对弗洛伊德把犯罪人的破坏倾向和毁灭性动机视为死亡本能的观点,我们不敢苟同。但是,在一些案例中,“强大的”毁灭性动机确实存在。这种毁灭性动机之所以产生,主要是因为某种强烈需要遭受到严重挫折和打击,人的自尊受到伤害,主体陷入极度的愤怒、迷茫与绝望之中,找不到任何出路,为使内心的愤懑情绪得到宣泄,求得“一了百了”的解脱,不惜以最大的代价制造毁灭性事件,即使同归于尽也在所不惜。常见的毁灭性动机犯罪有:纵火、决水、爆炸、毁坏交通工具与航空器、他杀后自杀等暴力犯罪。

 

三、不良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点

不良动机犯罪的类型繁多,既包含着激情型的非预谋犯罪,又包含着非激情型的预谋犯罪;既有冲动性的暴力手段,也有冷静的智能策划手段;既可采取公开的方式来实施,又可采取隐蔽的方式来实施;既表现在单独犯罪中,义表现在共同犯罪的各种形式中。正是因为这样的复杂情况,就给对不良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的研究和分析,增加了难度。尽管这样,我们还是可以找到不良动机犯罪人某些共性的心理特点。

1.个性的偏离与不良  不良动机犯罪人,在其个性社会化过程中都可以找到适应社会不良和心理障碍的线索。在他们与社会的关系中,未能养成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改变自己、按社会规范的要求予以适应的良好定势,相反,形成了认知、情感和品行方而的各种让会心理缺陷。譬如,认知范围狭窄、固执已见;情绪经常发生焦虑与抑郁;品行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表现出明显的适应障碍,在遭受一种或多种心理社会紧张刺激后,常陷入主观上的困扰和情绪紊乱的状态。具体分析,大体有以下几种:

(1)以焦虑为主的适应障碍;个体常感受到周围环境的巨大压力与难以摆脱的紧张不安等情绪困扰。为解除焦虑,易产生攻击性犯罪动机。(2)以抑郁为主的适应障碍:主体因他人的成就与个人的不良境遇、挫折而忧虑,情绪低沉,内心体验内敛,不愿倾吐或求助于他人.情感内向而持久。经过长久思虑之后,易产生嫉妒性犯罪动机。

(3)以品行障碍为主的适应障碍:主要的表现为不能以社会规范要求自己,经常出现逃学、酗酒、盗窃、打架、结成立方体体、欺凌他人等违纪、违法行为。遇到社会矛盾和人际冲突后,易产生报复性犯罪动机。

(4)混合型的适应障碍:有情绪障碍与品行障碍混合以及抑郁与焦虑障碍混合等适应障碍。易产生多种不良动机犯罪,其中抑郁与焦虑障碍混合型的主体,在遭受严重挫折后,很容易爆发毁灭性动机的犯罪行为。因个性的偏倾与不良造成各种适应障碍者,经调查,多数人幼年生活在不良环境中,未受到应有的社会化教育。其中部分人在生活史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具体事件,如失学、失业、家庭瓦解、自然灾害、人际纠纷、事业受挫以及贫困、离婚、居丧等,是引起适应障碍的诱发原因。此外,个体心理素质不良或感受性过敏者也是造成适应障碍的重要原因。

2.消极性情感占据主导地位  消极性情感又称否定性情感,它是在个体受到挫折后产生的使人灰心丧气、萎靡不振、悲观失望的减力的情感,伴有苦恼、愤怒、憎恨、轻曲、惧怕等情绪表现。在人的性格中,如果消极性情感经常占据主导地位,必然会损害个人身心健康,产生违背社会道德行为规范、影响社会进步的消极行为,严重的还会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消极情感主要有:(1)仇视社会和他人的反社会性情感;(2)运用非竞争的排他性手段,以求降低对方名誉、地位的嫉妒性情感:(3)因仇恨和愤怒发展到强烈程度而产生的攻击性和报复性情感;(4)因悲观绝望和愤恨而引发的毁灭性情感等。

3.以反社会性的认知作支撑  反社会性是一种违反社会规范的个性倾向。它是与社会性相对立的概念。反社会性的认知,是指主体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时.经常持有与社会规范相对立的观念,和寻求违背社会规范的处理方式。譬如.当他人取得成就时,正确认知是向他人学习、迎头赶上,并向他人表示祝贺.反社会认知则是无端怀疑对方成就的真实性,嫉妒对方的条件优越.怨恨自己受到冷遇,不是去开展正当竞争,而是用拆台办法贬低对方。当社会利益、他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正确认知是宽厚、仁爱、谦和、妥善处理、必要时牺牲个人利益,反社会认知则是采取牺牲社会利益、他人利益的手段,来满足个人利益。

当反社会认知形成定势时,就像戴上有色眼镜一样.对一切事物、现象作歪曲性的理解,从而导致违反社会规范、与社会对立的反社会倾向,反社会的越轨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产生反社会认知的主要原因,是社会规范教育和道德教育不足,自我为中心的观念强烈,反社会的需要、动机、目的占优势所致。另外,对不正当行为的惩罚,如果掌握不当,也会产生负面效应,导致反社会认知。社会学习理论认为,反社会认知和反社会行为是学习模仿得来。父亲冷若冰霜,打骂体罚,儿子就会认为人世间没有温暖,对人也难得热情,甚至恃强凌弱。当习得的规范与社会规范相违背时,自然也会影响正确的社会认知,形成反社会认知。

4.选择宣泄性的犯罪动机  就犯罪动机与满足需要的关系而言,当两者相协调、相一致时,可称为摄取性犯罪动机,当两者相矛盾、相背离时,便产生了宣泄性犯罪动机。宣泄性犯罪动机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离开了原有的需要和目的,转而以发泄内心不满情绪,取得心理上的平衡为目的。譬如,不成婚便成仇,当恋爱对象移情别恋时,采取毁坏对方容貌、幸福的手段予以报复,此时原有的婚恋目的已经放弃,改以泄愤为目的。因嫉妒他人成就而进行的诽谤犯罪,并不能使自已获利,但可因对方名誉受损、地位下降而达到自我心理平衡。

不良动机犯罪人,多数人进行动机斗争、选择主导动机时,由于反社会认知、消极性情感的驱使,最终选择了宣泄性的犯罪动机。

四、不良动机犯罪人的行为特征

不良动机犯罪人心理上的特点已如上述,其作案行为上又有何特点呢?综合大量案例,可将其行为特征概括如下:

1.情绪性和层次性  在不良动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其行为带有鲜明的情绪和情感色彩。消极的情绪和情感作为犯罪行为的动力性因素,不仅伴随着生理状况的变化,影响着内在意识、意志的活动,而且表现在外部的友情、言语、动作和行为方向。

当然,由于情绪、情感形式的多样性和强弱程度的变异,其行为特征也存在着差异,反映出情绪、情感在行为特征上的层次性。譬如:

(1)消极心境下的犯罪:犯罪人长期处在一种比较微弱、持久的抑郁、忧愁与不满等心理状态下,其行为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消极对抗,如消极怠工、旷课旷工、人际关系淡漠等,另一种是长期压抑的情绪状态逐渐增强,由量的积累转化为爆发式的反抗行为,如毁坏财物,与他人发生冲突、辱骂或伤害他人,但一般尚不致酿成大祸。

(2)挫折情绪状态下的犯罪:犯罪人多数是那些有不良情感倾向、易被激怒和控制力差的人。他们在挫折状态下,往往有烦恼、不满、忧愁、怨恨和愤怒等较强烈的情绪体验,如不及时缓解或转移,就有可能会转向外部的攻击反应,既可直接指向阻碍目的实现的人和事物,也有可能实行找“替罪羔羊”式的转向攻击,导致侵犯行为和犯罪行为。

(3)激情状态下的犯罪:消极的激情.有时是由某种重大事件引起;在某些个性倾向不良的人身上,有时还对因生活琐事引起。他们心胸狭隘,斤斤计较,认知水平低下,稍有不如意,便勃然大怒,或者痛不欲生,悲观绝望。此时,强烈的情绪体验支配着人的行为,意志失去了监督作用,往往做出毫无理智、肆无忌惮、不顾后果的突发性犯罪行为。从激情爆发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仅是一步之差,表现出盲目性、冲动件、无预谋性和疯狂性等行为特点,其侵犯手段残酷,波及面广,危害性严重。

(4)应激状态下的犯罪;其行为是在出乎意料的紧迫情况下做出的,因而带有仓促应付、举止失措、目的不明确等特点,多发生于防卫过当、过失杀人等案件中。

至于反社会情感支配下的犯罪,则与上述各类情绪性犯罪相区别。反映出预谋性、目的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其行为是在精心策划下发生的,初期不易被察觉。如诬焰、诽谤、危害国家安全罪等。

2.突发性与预谋性  不良动机的犯罪.有些是并没有预先确定犯罪动机,也没行事先选择好犯罪目的突发性犯罪,只是在偶然的、强烈的人际冲突过程中发生,多表现为冲动情绪支配下的攻击性、报复性、毁灭性动机的犯罪行为。

然而.那些反社会情感支配下的犯罪,长时间的嫉妒情绪、有深刻渊源和背景的复仇情绪支配下的犯罪,则有相当的预谋性。

突发性的犯罪行为显得匆忙、粗糙、无计划,现场痕迹明显,有些还是在众目睽睽下进行,行为人缺少自我保护意识。预谋性的犯罪行为,则比较隐蔽,善于自我保护,按既定目的逐步实施。

3.残暴性和破环性  无论是突发性还是预谋性的不良动机犯罪,其后果都是比较严重的。他们的犯罪主要是杀人、投毒、纵火、爆炸等暴力性犯罪行为,作案手段凶狠、残暴,对社会具有很大的危险件和破坏性,反映出仇视仕会、无视道德和法律规范、个人至上、惟我独尊、冷酷无情、凶恶残忍、阴险狡诈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