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五与李四的合伙企业与某商场签订了供货合同。合伙企业依约供货后,某商场却一直不付款。合伙企业多次与该商场交涉,但均未能就支付货款并违约责任达成一致。王五与李四找到律师赵六,希望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赵六会给王五、李四哪些建议呢?

一、教学内容:
仲裁的概念、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诉讼的概念、诉讼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协议管辖)、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二、重点内容:
一裁终局制度、二审终审制度、仲裁程序、诉讼程序。
三、难点内容:
诉后不裁,裁后不诉原则;仲裁协议的写作;诉讼文书的写作。
四、学习关注的主要问题:
1、本话题知识点多数与数字有关,所以学习时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死记硬背,注意知识点的对比和区分,善于总结,通过多做题巩固掌握的知识点。
2、本话题主要讲述如何合法处理纠纷,在学习时,需要掌握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合理运用仲裁或诉讼来维权。
五、话题的知识目标、能力目标与思政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仲裁的概念和仲裁机构的设置;理解仲裁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明确仲裁协议的内容和效力;了解民事诉讼的概念,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明确民事诉讼管辖和民事诉讼程序。
能力目标:学会应对仲裁,以及民事诉讼;能够正确分析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能够正确把握管辖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能够书写仲裁申请、民事起诉状等简单法律文书;遇到经济纠纷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找到合适的解决方式。
思政目标:树立维护仲裁和诉讼权威性的理念;树立维护好个人诚信档案的意识。

一、仲裁
(一)仲裁法的概述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2、一裁终局制度
3、财产保全制度
4、委托代理制度
5、仲裁回避制度
6、先行调解制度
7、仲裁时效制度
(三)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的组成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
2、受理
3、开庭
4、和解
5、调解
6、裁决
(五)执行
(六)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二、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二)诉讼的原则
1、调解和合法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支持起诉原则
4、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5、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6、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7、辩论原则
(三)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代理人
3、第三人
(四)受案范围和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三类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十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④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⑥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⑦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诉讼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2、第二审普通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4、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