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

唐力 胡兴建 梁洪霞 梅传强 胡江 侯国跃 王学辉 高一飞 王怀勇

目录

  • 1 法理学
    • 1.1 本章教学目标
    • 1.2 法学是什么?
    • 1.3 法是什么?
    • 1.4 自然法与法自然
    • 1.5 古罗马的战争与法律
    • 1.6 从身份到契约
    • 1.7 法律意识需要法律知识吗?
    • 1.8 关系与法律关系
    • 1.9 法律责任的边界?
    • 1.10 法治是守法之治
    • 1.11 自由大宪章与法律至上
    • 1.12 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看司法的功能
    • 1.13 “人肉搜索”与人的自由
    • 1.14 历史与法律
    • 1.15 新建课程目录
  • 2 刑法学
    • 2.1 本章教学目标
    • 2.2 刑法总论
      • 2.2.1 刑法概念与性质
      • 2.2.2 刑法的基本原则
      • 2.2.3 刑法的效力范围
      • 2.2.4 犯罪的成立条件
      • 2.2.5 犯罪的特殊形态
      • 2.2.6 刑罚体系和种类
      • 2.2.7 刑罚裁量与执行
    • 2.3 刑法分论
      • 2.3.1 刑法分论概述
      • 2.3.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 2.3.3 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
      • 2.3.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2.3.5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 2.3.6 作弊犯罪
      • 2.3.7 毒品犯罪
      • 2.3.8 贪污贿赂罪
  • 3 民法学
    • 3.1 本章教学目标
    • 3.2 从出生到死亡
      • 3.2.1 人的出生及胎儿的保护
      • 3.2.2 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 3.2.3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 3.2.4 结婚与离婚
      • 3.2.5 继承与遗赠
    • 3.3 有恒产者有恒心
      • 3.3.1 物权法的基本立场
      • 3.3.2 所有权
      • 3.3.3 用益物权
      • 3.3.4 担保物权
    • 3.4 合同如空气
      • 3.4.1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 3.4.2 合同的精神
      • 3.4.3 签字盖章的学问
      • 3.4.4 合同的效力
    • 3.5 无救济即无权利
      • 3.5.1 侵权法的精神
      • 3.5.2 过错责任
      • 3.5.3 无过错责任
      • 3.5.4 侵权责任的承担
  • 4 行政法学
    • 4.1 本章教学目标
    • 4.2 什么是行政法
    • 4.3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 4.4 中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4.5 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
    • 4.6 公民在行政法中的权利
    • 4.7 抽象行政行为
    • 4.8 具体行政行为
    • 4.9 社会行政—民生问题的法治化
    • 4.10 正当行政程序:人治和法治的分水岭
    • 4.11 公正还是效率?—行政程序的追求
    • 4.12 监督行政
    • 4.13 “民告官”的审判
    • 4.14 行政争议进法院
    • 4.15 行政官司怎么打?
    • 4.16 走出行政诉讼“执行难”的困境
  • 5 民事诉讼法学
    • 5.1 本章教学目标
    • 5.2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 5.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5.4 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 5.5 当事人
    • 5.6 诉讼代理人
    • 5.7 管辖制度
    • 5.8 诉讼中的证明
    • 5.9 第一审程序
    • 5.10 二审程序
    • 5.11 再审程序
  • 6 刑事诉讼法学
    • 6.1 本章教学目标
    • 6.2 刑事诉讼法及其历史发展与模式
    • 6.3 公检法司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 6.4 无罪推定原则及在中国的影响
    • 6.5 为什么需要律师给坏人说话
    • 6.6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 6.7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规则
    • 6.8 疑罪从无与防止冤假错案
    • 6.9 沉默权
    • 6.10 检察院的起诉与不起诉
    • 6.11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
    • 6.12 审判公开与媒体审判
    • 6.13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 6.14 审判监督程序与错案纠正
    • 6.15 对贪官追赃与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7 经济法学
    • 7.1 本章教学目标
    • 7.2 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之法
    • 7.3 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
    • 7.4 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
    • 7.5 诚信经营者的尚方宝剑
    • 7.6 以法治破除垄断顽疾
    • 7.7 我们都是消费者
    • 7.8 无理由退货权
    • 7.9 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 7.10 安全保障义务
    • 7.11 企业社会责任
    • 7.12 明星代言不能只拿钱不担责
    • 7.13 税法的前世今生
    • 7.14 你的信用卡安全吗?
    • 7.15 金融与法治
    • 7.16 互联网金融来了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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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的第37条明确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不相同的:

第一,侵权第三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安全保障义务人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当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安全保障义务人只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经营者承担的补充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