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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大讲堂:周易导读
1.2.3.3 噬嗑(卦二十一) 天道卦
噬嗑(卦二十一) 天道卦

(震下离上)噬嗑。 亨。利用狱。

〔导〕 颐中有物曰噬嗑(彖辞)。利于用刑罚。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勑法。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法。

〔导〕 震为雷,离为电,刑罚如同雷电。先王以之明罚正法。

 

噬嗑卦初爻变而为晋卦(坤下离上)

遇卦(噬嗑卦初九)曰:屦校灭趾,无咎。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之卦(晋卦初六)曰:晋如,摧如,罔孚裕,无咎。 象曰:晋如,摧如,独行正也。裕无咎,未受命也。

〔导〕 奴婢受刖刑,足带刑具而灭其趾,不便于行动。酷刑激起反抗,进军如同摧枯拉朽。不受奴主命令,行动裕如,故无咎。罔孚即罔俘。

 

王注(噬嗑卦初九)曰: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著。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王注(晋卦初九)曰:处顺之初,应明之始。明顺之德,于斯将隆。进明退顺,不失其正,故曰:“晋如,摧如,贞吉”也。处卦之始,功业未著,物未之信,故曰“罔孚”。方践卦始,未至履位,以此为足,自丧其长者也,故必裕之,然后无咎。

〔导〕 注遇卦,“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语意本于孔子,系通“之卦”而言。由此可见,读《易》必须通变,不可断章取义。单就遇卦而论孔子,其思想是保守的;通之卦而论孔子,其思想是进步的,革新的。若断章取义,视孔子为保守,未免厚诬古人!注之卦,进明退顺,指箭进弓退。因是革命进军,故以弓箭象征之。

 

噬嗑卦第二爻变而为睽卦(兑下离上)

遇卦(噬嗑卦六二)曰: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之卦(睽卦九二)曰:遇主于巷,无咎。 象曰:遇主于巷,未失道也。

〔导〕 奴婢以柔乘刚,犯上有罪,遭受劓刑。奴婢叛主,射中奴主于巷。

 

王注(噬嗑卦六二)曰:噬者,也。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之物也。

王注(睽卦九二)曰:处睽失位,将无所安,然五亦失位,俱求其党。出门同趣,不期而遇,故曰“遇主于巷”也。处睽得援,虽失其位,未失道也。

〔导〕 注遇卦,柔乘刚,奴欺主,未尽顺道,故处以劓刑。注之卦,从卦象上二与五相应,即弓箭相应,说明奴必射死其主。

 

噬嗑卦第三爻变而为离卦(离下离上)

遇卦(噬嗑卦六三)曰: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之卦(离卦九三)曰:日昃之离,不鼓缶而歌,则大耋之嗟,凶。 象曰:日昃之离,何可长也。

〔导〕 日昃之阳,即将消灭,奴婢当及时射箭,以免有暮年之嗟。受宫刑者丧阳则不能射。

 

王注(噬嗑卦六三)曰: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岂惟坚乎,将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于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王注(离卦九三)曰:嗟,忧叹之辞也。处下离之终,明在将没,故曰:“日昃之离”也。明在将终,若不委之于人,养志无为,则至于耋老有嗟,凶矣,故曰“不鼓缶而歌,则大耋之嗟,凶”也。

〔导〕 注遇卦,宫刑用刀,又用药,刀为坚物,药为毒物。受刑非由叛逆,故小吝无咎。注之卦,奴婢叛主,当及时而射。

 

噬嗑卦第四爻变而为颐卦(震下艮上)

遇卦(噬嗑卦九四)曰: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之卦(颐卦六四)曰:颠颐,吉。虎视眈眈,其欲逐逐,无咎。 象曰:颠颐之吉,上施光也。

〔导〕 遇卦言墨刑。金矢用以刻纹。受刑者,艰贞则吉。并非被射,故云未光。之卦为日食,食时如受墨刑。终吉者,食必复明。逐逐,帛书作笛笛。逐为篴之误字,逐为古文笛。笛笛即涤涤,取其涤除墨迹。文献中又误作悠悠。

 

王注(噬嗑卦九四)曰:虽体阳爻,为阴之主。履不获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刚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刚直,可以利于艰贞之吉,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

王注(颐卦六四)曰:体属上体,居得其位,而应于初,以上养下,得颐之义,故曰“颠颐吉”也。下交不可以渎,故虎视眈眈。威而不猛,不恶而严,养德施贤,何可有利,故其欲逐逐,尚敦实也。修此二者,然后乃得全其吉而无咎。观其自养则养正,察其所养则养阳。颐爻之贵,斯为盛矣。

〔导〕 注遇卦,金矢刻纹,虽受艰苦,但非被箭射穿。注之卦,四与初相应,为弓矢相交(日食)。虎视眈眈,其欲逐逐,皆射箭瞄准之状。自养则养正,指射箭须正心。所养则养阳,初九为阳,象征箭。射箭之道,不外自养与所养,而颐爻兼备,故颐爻之贵,斯为盛矣。

 

噬嗑卦第五爻变而为无妄卦(震下乾上)

遇卦(噬嗑卦六五)曰: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之卦(无妄卦九五)曰:无妄之疾,勿药有喜。 象曰:无妄之药,不可试也。

〔导〕 赎刑以黄金赎罪。无妄之疾即中箭之疾,指死刑。患无妄之疾者,可用黄金医疗。无妄之药,不可试也。

 

王注(噬嗑卦六五)曰:乾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乾肉,得黄金”也。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王注(无妄卦九五)曰:居得尊位,为无妄之主者也。下皆无妄,害非所致,而取药焉,疾之甚也。非妄之灾,勿治自复。非妄而药之,则凶,故曰“勿药有喜”。

〔导〕 注遇卦,金作赎刑,金者,黄金。注将黄金二字作为双关语,既是作为货币的黄金,又使之作为弓箭的隐语。黄,中也,指弓;金,刚也,指箭。君主履不正,故受贿;以刚胜人,如以弓箭射人,赎死罪者本应射死,纳黄金即可免死,因无妄之药(中箭的隐语),不可试也。

 

噬嗑卦上爻变而为震(震下震上)

遇卦(噬嗑卦上九)曰:何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之卦(震卦上六)曰:震索索,视矍矍,征凶。震不于其躬,于其邻,无咎,婚媾有言。 象曰:震索索,中未得也。虽凶无咎,畏邻戒也。

〔导〕 夏正阳极阴生,阳将如受死刑。何(荷)校灭耳为射箭,指死刑。震为阳,为箭,邻为月,为弓。

 

王注(噬嗑卦上九)曰: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

王注(震卦上六)曰:处震之极,极震者也。居震之极,求中未得,故惧而索索,视而矍矍,无所安亲也。已处动极,而复征焉,凶其宜也。若恐非己造,彼动故惧。惧邻而戒,合于备预,故无咎也。极惧相疑,故虽婚媾而有言也。

〔导〕 注遇卦,死刑并非惩戒。惩戒在于使犯人改恶从善,死刑性命将尽,尚何改恶之可能,故及药非诫,灭耳非惩。注之卦弓求箭未得之际,呈现疑惧,害怕己未动而邻(箭)先动。震卦上爻天象为夏正,阳极阴生,如受死刑,故注云:“已处动极,而复征焉,凶其宜也。”婚媾有言为弓箭发射的隐语,箭发则箭如受死刑。